《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8次全体会议通过,自2025年7月24日起施行。该解释对于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起诉及相关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正确高效办理相关各类案件,平等保护各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根据解释第一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这为案外人提供了通过诉讼程序排除执行的途径。
第二条明确了金钱债权纠纷的财产保全、执行中,存在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首先查封、享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申请执行人为被告,其他已知的轮候查封的申请保全人、申请执行人为第三人。这一规定解决了轮候查封中确定管辖的难题。
第三条则规定了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时,人民法院应当同时判决解除相应执行措施。这一规定保障了真正权利人的利益,防止了财产权利与实际权利不符的问题。
此外,解释还详细列举了几种常见的执行异议之诉情形,包括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一般不动产买受人等情形,并对这些情形下的法院支持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解释还针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了规制,明确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之间恶意串通,通过伪造证据,或者单方捏造案件基本事实,以执行异议之诉妨碍依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总的来说,这一解释的实施将为解决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提供更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司法效率,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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