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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倍尔《妇女与社会主义》| 父权的产生

发布时间:2025-07-23 09:17:37

  随着人口不断增长,便产生了一系列姐妹氏族,姐妹氏族又使女儿氏族诞生。对于这些氏族来说,母系氏族成为一个种族分支。一定数量的种类分支构成了种族。这种社会组织坚固无比,致使它在古代氏族结构已经瓦解后,仍然是古代国家建立军事组织的基础。

  一个种族又分裂成许多种族,所有这些种族都有一个共同的法则,从中可以使人找到老的氏族。氏族的法则禁止兄弟姐妹和母方亲属以及最远的亲属之间结婚,随后这一法则本身便自行废除。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各氏族间的关系越来越错综复杂,要想制止不同的氏族之间联姻便逐渐产生了困难。氏族本身不是崩溃就是被驱散,只要生活资料的生产还处于低级阶段,仅仅为了满足很简单的需要,男人和女人的活动基本上就是一样的。但随着劳动分工的增多,两性不仅在日常劳作上有所区别,就是在职业上也有了区别。打鱼、狩猎、饲养牲畜、农业耕作都要求具有特殊知识,而制造归男人所有的工具和器具就要有更高的水平。于是站在发展前沿的男人就成了真正的主人和财富源泉的所有者。

  随着人口的增多和努力谋取更大的牧场和农业用地,不仅出现了强占和争夺优良土地,而且还出现了对劳动力的需求。劳动力数量越多,所获得的产品和畜牧品财富就越多,从而最初导致掠夺妇女,继而让战败的男人充当奴隶,而从前是处死战败者。于是便把这两种因素引进古代氏族结构之中,然而这两种因素又不能长久同氏族结构相调和。

  还要阐明另一件事。由于各种各样活动的较大差别,人们就需要工具、器具和武器等等,所以出现了独立发展的手工业,它逐渐同农业脱离。于是产生了专门从事手工业的居民,他们以全然不同的利害关系对待财产和继承财产的问题。

  只要血统关系主要按母系延续,氏族亲属就继承母方氏族去世者的遗产。财产永远在氏族中。在这种新的情况中,父亲是财产所有者,即牧群和奴隶、武器和储藏品、手工业者或商人的拥有者,但只要他还属母系氏族,那么在他死后,他的财产不能留给他的子女,而是留给他的兄弟和姐妹以及他姐妹的子女或者他姐妹的后代。他自己的子女却一无所得。但是想改变这种状况的要求十分强烈,它终于被改变了。首先是对偶家庭代替了群婚。一个固定的男人同一个固定的女人生活,他们所生的子女都是他们自己的子女。由于氏族制关于禁止结婚的规定使结婚比较困难,此外还有上面提到的经济理由也促使人们愿意采用这种新的家庭生活形式,于是对偶家庭迅速增加。以共有经济为基础的种种古代状况已经不适应个人财产私有制。等级和职业使人选择住所成为绝对的必要。从当时出现商品生产为出发点,人们便开始同邻近的民族和外来民族进行交易,因此货币经济必然接踵而来。领导和控制这一发展的是男人。男人的私人利益基本上已不再同古代氏族相一致,相反氏族组织的利益往往与他们的利益针锋相对。这样一来,氏族组织的意义便日益下降。最后,氏族除了对家庭实行宗教职能外已没有什么作用;其经济意义已荡然无存,氏族制度的全部废除仅仅是时间问题了。

  随着古代氏族制的瓦解,妇女的影响和地位也迅速下降。母权制解体,取而代之的是父权制。男人作为私人财产所有者对其子女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把子女看作嫡亲,可以继承其财产,因此他强迫自己的妻子服从,下达不许同其他男人交往的禁令。

  与此相反,他除了原配或一些妻子外,还可以娶许多小老婆,只要他的境况许可。小老婆所生的子女同嫡亲子女一样对待。我们从《圣经》上找到的两个例子足以对此作重要证明。《创世纪》第十六章第一和第二节中说:“亚伯兰的妻子撒莱不给他生儿女,撒莱有一个使女名叫夏甲,是埃及人。撒莱对亚伯兰说,耶和华使我不能生育,求你和我的使女同房,或者我可以因她得孩子。亚伯兰听从了撤莱的话。”第二个有重要价值的例子在《创世纪》第三十章第一节和那下面的一段中。那里说:“拉洁见自己不给雅各生子,就嫉妒她姐姐,对雅各说:你给我生孩子,不然我就死了。雅各向拉洁生气说,叫你不生育的是神,我岂能代替他作主呢。拉洁说,有我的使女辟拉在这里,你可以与她同房,使她生子在我膝下,我便因她也得孩子。拉洁就把她的使女辟拉给丈夫为妾,雅各便与她同房。”

  雅各不仅娶了拉班的女儿,即两个姐妹为妻,她们俩人还把自己的使女给他作妾。这些事,按当时的风俗是完全“符合道德标准”的。雅各为姐姐侍奉其父7年,又为妹侍奉其父7年,用挣得的工钱买了这两个正妻。当时,在犹太人中买妻是普遍的习俗,但是,除买几个妻子外,他们还在被战败的民族中抢夺妻子,比如,本雅米尼人就抢了西罗的女儿们,被抢来的妇女成为女奴或小老婆。不过她们也可以升为正妻,只要她们能做到下列几件事:剪掉头发和指甲;脱掉被抢来时穿的衣服,换上送给她的另一件衣服;她再为自己的双亲服丧一个月,这样就表明她已同自己的族人一刀两断,并把他们视为陌生人,然后她就能登上伉俪之床。著名的所罗门王妻妾成群,根据《列王记(上)》第十一章记载,所罗门王有妃700人,有嫔300人。

  只要父权,即父系血统在犹太氏族组织中占统治地位,女儿们的继承权就被取缔。后来,至少在父亲没有儿子的情况下,这件事才能改变。关于这个问题《民数记》第二十七章第二节至第八节有所阐述:西罗非哈死在旷野,他生前没有儿子,死后女儿们坚决提出申诉,由她们继承父亲的遗产,说这份遗产应当重归约瑟族。于是摩西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女儿应当继承遗产。但是当她们打算按照老风俗同另一族的人结婚时,约瑟族就告发她们,因为她们结婚以后约瑟族便丧失了那份遗产。摩西对此作出的决定是:女继承人可以自由择夫,但她们有义务在其父亲的族内结婚。由于财产的原因,古代婚姻制度就这样受到冲击。其次,在旧约时代,也就是在有成文历史的时代,在犹太人中父权已经占统治地位,同样在罗马人那里,氏族组织也是建立在父系继承基础之上的。女儿的继承权因此被废除,这在《民数记》的第三十一章第十四和十五节中有所记载:拉班的女儿利亚和拉洁抱怨说:“在我们父亲的家里还有我们可得的份么。还有我们的产业么。我们不是被他当作外人么。因为他卖了我们,吞了我们的价值。”

  犹如所有父系继承代替母系继承的民族一样,犹太族妇女也处于完全无权的境地。婚姻是买卖婚姻。女人要最严格地保守贞操,相反,男人却可以无拘无束,并有权娶很多老婆。假如在新婚之夜,丈夫发现妻子在婚前已不是处女,那么他有权把她轰走,也可以用石头将她砸死。这种惩罚对通奸的女人也适用,但是对于男人只在他同犹太已婚女人通奸时才适用。《申命记》第二十四章第一至四节还提到,初婚的女人如得不到丈夫的宠爱,哪怕仅仅出于不感兴趣,丈夫也有权把她赶走。“他可以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后来,犹太族妇女的地位很低,我们从下述事实可以看出她们的地位低到何等程度:就是今天在犹太教会堂中,也不能同男人同在一间室内作礼拜,她们也不能参加祈祷。根据古代犹太法则,妇女不属于教区,她们在宗教方面和政治方面的地位等于零。只要有10个男人出席就可以举行礼拜,而妇女人数往往很多,但也不准作礼拜。

  梭伦在雅典颁发的类似命令中说,一个女继承人必须同其父系最亲近的人结婚,哪怕两个人同属一个氏族,然而这样的婚姻按照从前的法律是予以禁止的。梭伦还命令,财产所有者如没有子女,在他死去后,其财产不能像迄今那样传给他的氏族,而要按照他的遗嘱指定某个继承人。我们看到,不是人统治财产,而是财产统治人,使人成为它的奴隶。

  私有制占统治地位就注定了妇女遭受男人压迫。此后随之而来的是轻视,甚至蔑视妇女的时代。

  实行母权制意味着共产主义,意味着人人平等;父权的出现意味着私有制占统治地位,同时意味着妇女遭受压迫和奴役。保守主义者阿里斯托芬也承认这一点;他在其喜剧《妇女代表大会》中提到,妇女在国家当统治者时,她们所推行的是共产主义,国家为了贬低妇女,把共产主义勾画得犹如一幅可笑的漫画。

  人们采用了什么方式在一个一个问题上完成了这种变化已很难证明。人类在婴幼儿时期进行的第一次大革命并非同时在所有古代文明民族中爆发,似乎也不是采用同一种方式完成的。在希腊,各民族首先要求实行新制度的是在雅典。

  弗·恩格斯认为,这一重大变革完全是以和平方式完成的,为了使父权制代替母权制,新权利的所有条件具备以后,只需要在氏族内进行一次简单的投票。与此相反,巴霍芬根据古代作家的观点,认为妇女对这次社会变革曾进行过十分激烈的反抗。他特别从亚马孙族的传说中,看到了妇女为反对新制度进行斗争和反抗的证据,这类传说在亚洲和东方的历史中可以找到,在南美洲和中国也发现过。

  随着男人掌权,妇女在公共团体中也失去了地位,她们被排除在议事会议之外,失去了一切具有重要影响的势力。男人强迫她们忠实于连男人自己都不承认的婚姻;假如妇女对婚姻不忠,她就可能生出新的居民,就要进行最大的欺骗;于是她把别人的子女弄到家里来,充当她丈夫的财产继承人。因此,在所有古代民族中对不忠于婚姻的妇女不是处以死刑,就是让她沦为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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