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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都被资产阶级法律意识形态「洗脑」了

发布时间:2025-07-06 12:17:20

  本文译自《论无产阶级专政(Sur la dictature du prolétariat)》第三章,1976,由法文译出。作者艾蒂安·巴利巴尔(Étienne Balibar),法国著名马克思主义哲学家、学者。

  本书文章发表于1976年,是作者试图介入当时法共党内针对该党政治纲领是否应删除“无产阶级专政”相关的辩论之作,也可以被视为一次划时代的标志性事件之作。根据当年阿尔都塞与巴利巴尔的理解,法共党纲里“无产阶级专政”相关的条文固然应该保留,但是在概念上仍须展开重大更新,比如强调着重针对支撑着资本主义生产及再生产的国家机器(镇压型和意识形态型)。众所周知,法共最后的决议与阿尔都塞、巴利巴尔等人的立场相违。结果,自从1976年法共决议将“无产阶级专政”条文从党纲删除后,西方左派政党与社运团体均采取了几乎一致的立场,将“民主”视为一个纯粹形式或法定程序的问题。

 

  我们首先要研究的是权力问题。这是最普遍的问题:在这个或那个阶级历史性地掌握权力的过程中,集中体现了确保现存社会关系(生产关系和剥削关系)得以再生产和延续,或者以革命的方式加以变革的条件。这也是最直接的问题,工人们每天都在为自己的解放而斗争,一旦革命形势使他们在政治舞台上与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公开对抗,他们就必须在短时间内做出这样或那样的决定。

  列宁在马克思之后从未停止重复,革命的根本问题是权力问题:谁掌握权力?代表哪个阶级?这就是十月革命前几周的问题(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两次革命”的问题):布尔什维克会夺取权力吗?也就是说,布尔什维克会成为意识到自己的利益与资产阶级利益之间不可调和的对立的工人群众夺取权力的工具吗?还是资产阶级将沙皇残余团结在自己周围,通过恐怖和神秘化将其霸权强加给农民甚至一部分无产阶级,在其帝国主义赞助者的财政和军事支持下,成功地粉碎革命并重建资产阶级国家,从而在其政治形式的改变中使本质(剥削)永久化?从那时起发生的所有革命和反革命,在其条件、形式和持续时间的多样性方面,都只是为了证实这一论断的大量证据。事实上,这一论断贯穿了整个现代史:即使在暂时“享受”表面安宁的国家,革命和反革命的冲突也在回荡,这不是革命和反革命的历史又是什么?这就是为什么没有一个革命者不承认(至少在口头上)权力问题的决定性。

  但还不止这些。只要关注任何社会主义革命(尤其是俄国革命)的进程,就足以确信这个必须立即决定的问题并不是一下子就能解决的。它在整个革命进程中被延长,或者更好地说的是被再生产,它以每种新形势所强加的形式提供了确定的回应。保持或丧失国家权力是无产阶级专政历史时期开始的问题。但是,只要这个问题仍然以阶级的存在为基础,即以生产和整个社会中存在的阶级关系为基础,它就会反复出现。只要这个基础存在,无产阶级专政就是发展革命倾向和克服反革命倾向的必要条件,而反革命倾向的矛盾统一在夺取权力后仍将长期存在。

  这向我们表明,权力问题根本不能归结为战术问题。夺取权力的形式(武装起义、持久的人民战争、和平的政治胜利,或者其他形式,也许是前所未有的形式)完全取决于当时的形势和民族特点。我们知道,即使是在1917年4月至10月间的俄国,当列宁在第一次提出“一切权力归苏维埃”的口号时,也曾一度认为已经具备了取得这种和平(但不是“议会”)革命胜利的条件。但是,无论如何,这种多样性并不影响国家权力这一普遍问题的性质,或者说,它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不能被视为全部。无产阶级专政的概念与“夺取权力”的条件和形式没有任何本质上的关系。相反,它与掌握权力的问题密不可分,而这个问题实际上支配着革命的整个进程。

  这是因为,归根结底,国家权力并不是一个人、一个群体、一个特定社会阶层(如“官僚阶层”或“技术阶层”)的权力,也不是一个或多或少扩大了的阶级中一小部分人的权力。国家权力始终是一个阶级的权力。在阶级斗争中产生的国家权力只能是统治阶级的工具:即马克思和列宁所说的统治阶级专政【考茨基详细论证了“阶级专政”一词不能“从字面上”理解,因为阶级本身是无法实行治理的。只有个人和政党才能执政......结果是:“顾名思义”,任何专政都是少数人的行为,而多数人专政的观点是自相矛盾的。拒绝混淆治理,治理只是其手段之一,列宁早在1903年(《告贫苦农民书》)就指出,在沙皇专制制度下,掌握国家权力的不是沙皇,也不是“无所不能”的官员,而是大地主阶级。不存在所谓的“个人权力”:吉斯卡尔和希拉克的个人权力不比最大的资本主义垄断企业的二十五位首席执行官的个人权力大!因为这种“个人权力”只是资产阶级权力的政治表现形式,即它的专政。】。

  为什么使用“专政”一词?列宁在不断重复的一句话中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其中的术语只需解释一下即可:“专政是一种直接建立在暴力基础上的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权力。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行使的一种靠暴力征服和维持的权力,是一种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权力,[...]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真理,对任何已觉悟的工人[...],对任何为自己的解放而斗争的被剥削者代表来说都是一清二楚的,对任何马克思主义者来说都是无可争辩的...”(XXVIII,244)在其他地方,列宁使用了一个同义词,非常有启发性(我是凭记忆引用的):“专政是资产阶级或无产阶级凌驾于一切法律之上的绝对权力。”国家权力不能共享。

  马克思主义与资产阶级法律意识形态

  列宁说:“对每一个有觉悟的工人来说都是一目了然的”。这是正确的,因为这一论断所代表的不过是对阶级斗争的认识的后续发展,而这种认识发生在被剥削工人与剥削作斗争的日常经验中。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种随之而来的发展没有任何障碍需要克服。恰恰相反,它不断受到资产阶级国家法律意识形态的制约,这种意识形态与国家的运作密不可分,资产阶级在维护这种意识形态方面有着重大利益。资产阶级法律意识形态不可避免地影响工人本身。从童年的小学到作为公民参与政治机构的运作,资产阶级国家意识形态机器的所有做法都没有给他们“打预防针”,防止灌输这种意识形态。因此,从无产阶级阶级斗争的角度对国家进行分析,同时也是对其不断复活的资产阶级法律再现进行批判。

  整个“民主”和“专政”问题深深植根于法律意识形态,而在工人运动内部,这种意识形态正在以机会主义的形式回归:令人震惊的是,从一个时期到另一个时期,它的提法在多大程度上是稳定的。如果我们不回到它的条件,即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对合法意识形态的再生产,我们就无法理解它。

  法律意识形态指的是法律,尽管它对法律的运作至关重要,但它并不是法律本身。法律仅仅是一套规则体系,或者说是个人必须遵守的具体约束。法律意识形态对这一约束进行解释和论证,将其视为人类本性和社会总体需求中的一种自然需要。在实践中,法律“无视”阶级,即通过编纂和执行仅适用于“自由”和“平等”个人的规则来确保阶级关系的延续。另一方面,法律意识形态“证明”社会秩序并非基于阶级的存在,而恰恰是基于法律所针对的个人的存在。它的顶点是国家的法律再现。

  资产阶级法律意识形态竭力(成功地)使人们相信,国家本身凌驾于阶级之上,只与个人打交道。事实上,个人的“不平等”丝毫不影响国家,因为只要他们在权利上“平等”,这就仅仅意味着一个相称的国家必须努力消除不平等(权利)......因此,国家权力不可能是一个阶级的专有统治,因为这种表述实际上是法律上的无稽之谈。更确切地说,法律意识形态反对阶级统治的观点,它将国家表述为公共利益和公共权力的领域和组织,与个人或个人群体的私人利益及其私人权力相对立。如果我们不愿意或不情愿地陷入资产阶级法律意识形态无情的“逻辑”之中,就必须抓住它的这一根本方面。

  正如我所说的,权利并不等同于依附于它的法律意识形态;这里有一个直接的验证:“公”与“私”的区分是一个非常现实的法律关系,是所有法律的构成要素,只要法律存在,其具体效果就不可避免。但是,那种认为国家(和国家权力)必须由这种区分来界定,国家是“公共”领域或部门,是“公共”服务、“公共”安全和秩序、“公共”管理、“公共”职责等机关的观念,则是一种形式上的意识形态神秘化。“公共”和 “私人”之间的法律区别是国家使所有个人服从于它所代表的阶级利益的手段,而在资产阶级时代,则使他们享有充分的“私人”买卖自由、充分的“创业”自由......或在市场上出卖自己的劳动力的自由。这种区别并不是国家存在的历史原因。或者说,我们必须承认,就像我们的牧师和哲学家的全能上帝一样,国家是它自己的原因,也是它自己的目的。

  在资产阶级法律意识形态对“专政”与“民主”对立的表述中,我们再次发现了这种循环:这是两种体制、两种国家组织,尤其是两种政府之间普遍而绝对的对立。在它看来,民主国家不可能是专政国家,因为民主国家是“法治国家”,权力的来源是人民主权,政府表达的是大多数人民的意愿,等等。因此,资产阶级法律意识形态实现了一种非凡的戏法:它从未停止过解释、说服自己,尤其是说服群众(如果不是他们的斗争经验告诉他们不是这样),法律的渊源就是法律本身,或者,相当于同样的意思,民主(一般来说)和专政(一般来说)之间的对立是绝对的对立。她说,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民主是对法律的肯定,是对法律合法性的肯定(“民主到底”就是对法律的肯定和尊重到底),而专政则是对法律的否定。简而言之,法律从何而来?民主又从何而来?在国家作为“公共”领域和服务的概念之外,现在又增加了“人民意志”(和‘人民主权’)的概念:“人民”是一个超越其分裂而统一的整体(集体、国家等),它将个人的“意志”汇集在一起,并在多数人的合法政府中赋予其单一“意志”的形式。

  因此,我们必须做出选择:要么选择资产阶级法律意识形态的表述体系,它排除了从阶级斗争的角度对国家进行分析,但排除这种分析是为了从资产阶级的角度开展阶级斗争,而资产阶级的工具就是现在的国家;要么选择无产阶级的观点,它谴责这种神秘化,以便能够与资产阶级的统治作斗争。在这两种立场之间,不可能有任何妥协:阶级斗争的观点不可能“容纳”在资产阶级的国家法律概念中。正如列宁对关于考茨基所说的那样:

  “考茨基的推理如下:‘剥削者从来只占人口的极少数。’这是一个不容置疑的真理。我们应该如何根据这一真理进行推理呢?我们可以作为马克思主义者、社会主义者进行推理;但必须以被剥削者对剥削者的行为为基础。我们可以作为自由主义者、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者进行推理;但必须以多数人对少数人的行为为基础。如果我们作为马克思主义者进行推理,我们就不得不说:剥削者不可避免地把国家(也就是民主,即国家的形式之一)变成他们的阶级——剥削者的阶级——对被剥削者进行统治的工具。这就是为什么只要有剥削者对多数人——被剥削者进行统治,民主国家也就不可避免地成为剥削者的民主。被剥削者的国家必须从根本上区别于这样的国家;它必须是被剥削者的民主,并压制剥削者;但对一个阶级的压制意味着该阶级的不平等,意味着它被排除在“民主”之外。如果我们作为自由主义者进行推理,我们就不得不说:多数人决定,少数人服从。不服从者受到惩罚。仅此而已......”(XXVIII,259)。

  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阶级观点与资产阶级法律意识形态的阶级观点截然相反,在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看来,一切民主都是阶级专政。资产阶级民主是阶级专政,是少数剥削者的专政;无产阶级民主也是阶级专政,是绝大多数工人和被剥削者的专政。在坚守国家与阶级斗争的直接关系时,我们抓住了唯物主义分析的唯一指导线索。

  让我们回到列宁的表述,我在上面引用过:“绝对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这个定义是否意味着,国家权力可以在没有法律、没有有组织的法律的情况下存在——包括无产阶级专政,因为无产阶级专政仍然是一种国家权力,就像资产阶级专政一样?绝对不是。恰恰相反,这意味着每个国家都是以法律为中介将自己的权力强加给社会的,正因为如此,法律永远不能成为这种权力的基础。这种真正的基础只能是阶级之间的力量关系。它只能是一种双历史性的力量关系,这种关系延伸到国家的所有行动和干预领域,也就是说,延伸到整个社会生活,因为没有任何社会生活领域(尤其是法律限定的“私人”利益领域)可以逃脱国家的干预;因为国家的行动领域顾名思义是普遍的。

  PS:力量的关系,力量的伦理,列宁以来的无产阶级专政论述完全可以发展成一种后现代政治哲学。

  这样,我们就可以撇开一种常见的“反对意见”,这种反对意见显然不是无辜的,它通过重新引入法律意识形态的观点来制造混乱。根据这种反对意见,列宁对国家的定义“过于狭隘”:它把国家权力局限于镇压,局限于粗暴地违反法律。这种反对意见完全没有任何新意,与为了给理论修正披上有利于进步和“克服”列宁主义的外衣而告诉我们的相反,除此之外,从马克思主义的角度来看,而且很简单地从唯物主义的角度来看,这种反对意见尤其荒谬。

  在列宁的定义中,这不是一个镇压的问题,不是一个由国家机器(我们稍后将讨论)及其专门机关(警察、军队、法院等)行使的镇压暴力的问题。这不是说国家只靠暴力行事的问题,而是说国家的基础是阶级之间的力量关系,而不是公共利益和普遍意志。这种关系确实是“暴力”的,因为它不受任何法律的有效限制,因为只有在这种社会力量关系的基础上,在其演变过程中,才能制定出法律和立法,即合法性,而这些法律和立法非但不会质疑这种暴力关系,反而会认可这种暴力关系。

  我认为,这种常见的反对意见特别荒谬,因为镇压(例如警察镇压)的历史特点刚好在于它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恰恰相反,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镇压是由法律(必要时由统治阶级在其立法和司法国家机器的帮助下为此目的制定的法律)规定和组织的。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关闭被“司法清算”或干脆“转移”到别处的工厂、解雇工人、扣押资不抵债的债务人以及殴打“被禁止的”民众示威游行都是完全合法的做法,只有极少数例外,而设置纠察线阻止非罢工工人或黄领工人进入工厂、占领工厂、有组织地反对低租金住房管理当局的驱逐行为、对当局构成权力危险的政治示威游行,正如他们所说的那样,构成了“妨碍工作自由”、‘侵犯财产权’、“威胁公共秩序”,是完全非法的。我们只需稍微反思一下这些日常例子的意义,就能理解列宁公式的含义:“阶级专政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这并不是说忘记了法律,把国家权力降格为镇压手段,而是承认国家权力、法律和镇压之间的真实具体关系。

  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把资产阶级,特别是当前的帝国主义资产阶级说成是一个被历史、被其制度危机所迫而“违反自身合法性”的阶级,是荒谬的!有可能发生,而且肯定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工人们自卫反剥削,并在斗争中使用他们所掌握的一切手段,包括法律手段,设法利用现有法律中的“漏洞”,利用法律专家孜孜不倦的活动可能忽略的矛盾,甚至利用他们自己的斗争可能成功引入的有利条款,来对付某个老板,对付某个行政决定。没有一个工会激进分子或共产主义活动家不知道这项事业的艰巨性,不知道它永远无法逾越的极限,更不知道除非有力量关系和群众的压力作为支撑,否则它不可能取得成功。但最重要的是,这种持续不断的斗争给工人们的启示恰恰是,统治阶级因为掌握着国家权力,所以始终掌控着游戏规则:从统治阶级的角度来看,如果我们不把它与小资产阶级法学家和思想家的道德良知混为一谈的话,法律并不是无形的绝对:适用法律和让法律适用有时意味着扭转法律,但始终意味着改造法律,使其适应资本主义阶级斗争和资本积累的需要。如果不对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行使权力的宪法形式(公共议会、司法和行政机构)提出质疑,就无法进行这种调整,那么,资产阶级离政治“革命”就不远了:我国从1830年到1958年的历史提供了足够多的例子。

  没有制度化的镇压,就不可能维持阶级之间的力量关系。但是,任何力量关系都不能仅靠镇压来维持,以镇压为基础,与镇压相一致。这完全是一种唯心主义的观点。阶级之间的历史力量关系只能建立在各种形式阶级斗争的基础上,它根据所有阶级斗争形式的演变而持续或转变。尤其是,它是建立在经济力量关系的基础上的,在这种关系中,资产阶级具有垄断生产资料的优势,因此能够控制并长期对群众的生活和工作条件施加压力。它还建立在意识形态力量关系的基础上,在这种力量关系中,资产阶级拥有法律意识形态的优势(包括列宁所说的由资产阶级法律所维护的“宪法幻想”和“国家迷信宗教”),所有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优势都具体体现在国家意识形态机器的日常实践中,而被剥削的工人本身就身陷其中。

  因此,列宁的定义不能“过于狭隘”,因为它只考虑到了国家权力的一个方面(镇压方面)。它的目的恰恰是要说明,国家权力的所有方面(镇压性和非镇压性,实际上是不可分割的)都是由阶级统治关系决定的,并有助于再生产阶级统治关系的政治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的所有职能本质上都是政治性的:当然也包括“经济”和“意识形态”职能。但是,列宁的定义“狭隘”到足以排除在阶级社会中,国家和政治权力的任何方面都可以置于阶级对立之外。

  实际上,国家的“狭义”和“广义”定义之间的区别在工人运动史上早已有之。当时,社会民主主义理论家就已经引用这一定义来反对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无产阶级专政的论述:“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国家不是广义的国家,不是作为管理机关的国家,不是作为社会普遍利益代表的国家。它是权力的国家,是权威机关的国家,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工具,”比利时社会主义者范德维尔德(Vandervelde)如是说,列宁引用了他的话(XXVIII,333)。马克思指出,必须通过摧毁资产阶级国家机器来推翻资产阶级的国家权力,从这个角度看,这显然只涉及“狭义的国家”......。至于“广义的国家”,即管理和公共服务机关,这不是一个摧毁它的问题,而是一个发展它的问题:这是一个实现“从狭义的国家向广义的国家过渡”的问题,是“作为权威机关的国家和作为管理机关的国家的分离,或者用圣西门的说法,从对人的管理到对物的管理”的问题(同上,xxviii, 334)、 xxviii,334-335)。圣西蒙的人文技术主义的提法很有启发性。

  我们那些在事件发生后匆忙为放弃无产阶级专政概念寻找“理论”基础的同志,现在被迫采取的正是这种做法。这里有一个典型的例子。弗朗索瓦-欣克尔(François Hincker)在第二十二次代表大会后立即写了三篇系列文章:

  “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工人运动的历史上,对国家的概念有两种相互重叠的理解。[......] 一种“狭义”的理解:国家是镇压机器;它是领导阶级[原文如此]制造出来的机器,它摆脱了社会基础(生产关系),从外部对社会进行干预。[......] 一种“广义”的理解:[......]国家的本质是从现存生产关系再生产的意义上,从统治阶级统治再生产的意义上,组织阶级社会的运作,[......]一切都表明,首先,对于统治阶级的政治工作人员来说,“从政”意味着超越资产阶级个人的直接利益和竞争利益。这种统治,这种霸权,是通过镇压手段、意识形态手段,但也是通过组织手段,直至并包括它所提供的服务这一事实,这些服务单独来看具有普遍的使用价值。马克思主义的古代和当代经典都没有充分强调这最后一个方面【请注意,作者优雅地使用了经典的“狭义”概念,这是他成功地引入其“扩义”论点所必需的。】,[......]统治阶级必须把自己的利益代表为普遍利益,[......]修建道路、学校、医院,通过司法进行仲裁,总体上有利于统治阶级[原文如此],但同时,不管我们喜欢与否,也要确保一定的安全、一定的秩序、一定的安宁等等”。(弗朗索瓦-欣克尔,载于《新批判(La Nouvelle Critique) 》,1976年4月,第8页)

  这就引出了国家意识形态这颗明珠:“解体国家意味着发展民主国家,使其充分发挥社会功能”(同上,第9页)。

  事实上,如果“广义的”国家是阶级统治所不可削弱的,阶级统治只是在事后才影响它,只是在它的再生产“意义”上牵引它、使它变形,因而它迟早会与“社会的需要”发生矛盾,那么革命斗争就不是反对现存国家的斗争,而更根本的是为了这个国家、为了发展它的普遍职能、为了把它从统治阶级的滥用性“操纵”中夺回来的斗争......那么,国家的这个定义只是资产阶级法律意识形态赋予它的传统形象就不足为奇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认为,正因为社会生产关系是剥削和对立的关系,所以才需要一个特殊的机关——国家——来实现社会生产关系的再生产;正因为如此,资本所需要的工人的维持,资本所需要的生产力发展的条件——包括修建道路、学校和医院——必然采取国家的形式。但在这里,我们又看到了资产阶级的论断(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没有“充分”认识到这一论断的价值):国家是阶级斗争之外的东西,它逃避了阶级斗争的一部分(基本部分),它限制了阶级斗争的领域(使其受制于社会“整体”的要求)。反过来,它最多也只是受到阶级斗争的限制(阻碍和扭曲)【机会主义的变种:“私人利益操纵”国家,“挪用”公共权力只为少数人谋利。因此,我们的口号是:让国家尽快恢复其自由和普遍性!】。因此,如果这些限制被打破,它就会更加“自由”地履行其普遍(民主)职能......但所有这一切都完全建立在以下谬论之上:既然在当前生产关系的基础上,社会离不开国家,那么即使这些生产关系消失了,社会也将永远如此!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出发点是国家,它的国家是永恒的这一前提,而它的结局也是如此,毫不奇怪。

  PS:目前大部分主流左翼依然停留在「私人利益集团劫持社会共同体」的论述上,与对「剥削」停留在剩余价值货币实现层面一样,都是在朴素的资产阶级范畴内反抗,没有从超越资本主义处着手。

  我们应该回顾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的一段话,这段话更适用于国家:“正如对资产阶级来说,阶级财产的消失等于一切生产的消失一样,阶级文化的消失也等于一切文化的消失。”同样,国家的消失也等于整个社会的消失!

  换句话说,我们不可能把对阶级斗争的认识与对国家阶级性质的认识(由此产生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必要性)现实地分开。一旦我们承认国家的某项职能可以摆脱阶级的决定,一旦我们承认它可以构成一种简单的“公共服务”,在代表统治阶级的利益之前代表整个社会的利益,而不是代表统治阶级的历史利益,我们就不可避免地要承认剥削者和被剥削者之间的阶级斗争是有限度的,在某一点上是停止的。我们不得不承认,剥削者和被剥削者“也”有某些共同的历史利益(例如“民族集体”的利益),他们的斗争并不决定整个社会关系,它只局限于社会生活的某个领域,或者说它让位于某些更高的要求。最糟糕的是,阶级观点的这种局限性(因而也是对阶级观点的放弃)恰恰是与当前国家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随着帝国主义的发展及其矛盾的日益突出,国家在历史上代表着统治阶级权力的扩张、加强和集中。

  我刚才一直在谈论整个资产阶级的阶级利益。事实上,资产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只有一个共同的根本利益。除了这个利益,一切都把它分割开来。这个利益就是维持和扩大对工资劳动的剥削。因此,我们理解了马克思和列宁关于国家权力的论述:国家权力只能属于一个阶级,因为国家权力的根源是阶级对立本身,是这种对立的不可调和性。或者,更好的说法是:它是这种对立条件的总体再生产。在资产阶级倾向于发展剥削(因为它的存在依赖于剥削)和无产阶级领导的废除剥削的斗争之间,不存在“中间道路”。这两种相应的历史趋势之间不可能调和。马克思和列宁从未停止指出这一点:小资产阶级国家意识形态的基础,当它渗透到社会主义和工人阶级组织的时候,也认为国家将在自己的层面上代表剥削者和被剥削者之间阶级斗争的和解。无产阶级国家观的第一要义,是资产阶级特别是小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绝对不承认的:国家是阶级斗争的不可调和性和对立性的产物,是统治阶级在阶级斗争中的工具。国家在历史上的存在只与阶级斗争的存在相关联,包括而且首先是在履行社会的“一般职能”(无论是经济职能还是文化职能)时:因为这正是一个使这些一般职能服从统治阶级的利益并将其转化为统治手段的问题。这些职能越重要、越多样化,国家作为一个阶级统治工具的特性就越明显。

  (未完待续,译文连载中)

  往期回顾:资产阶级国家独裁是为了完成统治关系、生产关系的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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