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蓝山县某镇卫生院医生刘某赟强奸2名未满14岁幼女,近日被二审法院改判有期徒刑六年。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起舆论关注,因为二审给犯罪嫌疑人担任辩护人的正是刘某赟的父亲——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刘志军。
根据指控,2022年至2023年,刘志军的儿子刘某赟先后在网上结识两名未满14周岁的幼女,并在江华县的酒店与之发生性关系。2024年8月,江华县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对刘某赟判刑八年。
群众之所以觉得这起案件比较魔幻,因为刘志军是一名县检察院的副检察长,而且是一名有多年党龄的党员,即便根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是允许检察官以近亲属身份担任上诉辩护人。
2024年11月,刘志军以“湖南永州蓝山县检察官实名举报永州江华瑶族自治县公检法部门公职人员违法”的名义,在网络上发视频举报“江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副所长,与社会上的不法分子相勾结,故意捏造事实,对其儿子进行诬告陷害”,声称“办案人员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故意制造非法证据,错误立案、错误抓捕、错误移送审查起诉。”
永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但量刑不当。2025年7月24日,永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刘某赟有期徒刑六年。
且不说在网络上“约炮”的本身就是个人行为不检点、私德有亏的表现,刘某赟约的还是未满14岁的幼女。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对方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罪。
刘某赟的犯罪事实非常清晰,而作为一名从事检察工作30年、非常清楚法条的老检察官,刘志军不去“大义灭亲”也就算了,而且丝毫不作回避,跑到网络上公开喊冤、试图“绑架舆论干扰办案”(某些司法人员就是经常这样指责群众的),并亲自以辩护人身份为儿子争取了两年减刑。
虽然现代社会已经不兴“连坐制”、去追究“教子无方”的责任了,但是某些司法人员的正义要求以及党员的党性要求已经可以放的这么低了吗?
如此作为,如何能让群众信服、信任?!
笔者甚至认为,应该对刘志军担任公职的经历倒查30年!
笔者的这种怀疑是由前几年的另一起案件产生的。
2021年12月,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一名女村支书冀廷梅及丈夫等28名家族成员被淅川县公安局以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罪名,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冀廷梅之所以涉黑,因为她在女村支书、村委会主任、县人大代表之外还有一重身份——当地知名的经营玉石生意的女企业家。
当时,除冀廷梅在镇平县法院当法官的儿子毕祺祺外,其余亲属几乎全部被抓。
在这些被抓的人中,还有一人(徐某)是淅川县检察院检察长的家族亲属,该检察长还是冀廷梅涉黑案的第一公诉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该案件中的当事人徐某被南阳中院指定给其他县分案管辖。
开庭前的2025年3月,冀廷梅的儿子毕祺祺在网络上以“我能否为母辩护,请法院给个说法”为题发布文章,获得舆论关注,后来被获准以近亲属身份亲自出庭为其母辩护。
2025年7月10日,毕祺祺因涉嫌洗钱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于今天(8月8日)被正式批捕。
以大众的常识来讲,担任村官的企业家涉黑的事件在全国并不罕见,只是东窗事发的有限罢了。
近亲属辩护制度本质是中国封建社会“亲亲相隐”原则的现代延伸,但与司法人员应当维护司法公正公共职责,以及“大义灭亲”的党性要求形成了冲突。
当司法人员自身卷入亲属案件时,其行为不仅极易被符号化为“体制性不公”,引发群众的不信任,而且在事实上也会增加“官官相护”的风险,而司法人员以专业技术手段为亲属脱罪,这本身也是一种不公。
笔者注意到,《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回避条款,已经将“司法人员为近亲属辩护”纳入禁止情形,防止利用职务影响力;但也有明确例外:仅允许在轻微刑事案件(如法定刑3年以下)中担任辩护人。回到本文提到两起案件的量刑标准,回避条款真的就能被“例外”吗?
法律允许近亲属辩护,不等于司法人员可无视身份特殊性。检察官刘志军、法官毕祺祺为亲属辩护的行为本身虽未直接违法,却因混淆公私角色、漠视受害者尊严、挑战程序正义,构成对司法正义与党性原则的双重背离。若放任此类辩护权滥用,司法将有沦为“权力者游戏”的风险,远比个案不公更值得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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