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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倍尔《妇女与社会主义》|各民族习俗中的母权制残余

发布时间:2025-07-27 13:17:10

 

  同已消失的母权制紧密相关的是某些风俗的出现,现代作家们根据这些风俗的意义完全错误地把它称之为“卖淫”。在巴比伦,成年的未婚女子有一次在米莉塔神庙里献身给一名男子的宗教义务。下述地区也有类似的情况:在孟斐斯的赛累彼斯神殿;在阿尔明尼亚崇奉阿娜伊蒂斯女神时;在塞浦路斯、泰尔和西德尼崇奉阿斯塔尔塔或阿芙罗狄蒂时等等。诸如此类的习俗在埃及人及埃西节中也有。处女作出这种牺牲是为了她在婚姻中专一地献身于一个男人而向女神赎罪。“大自然给于女人以所拥有的一切魅力并不是为了使她在一个男人的怀抱中枯萎。物质法规谴责各种限制,仇恨一切束缚,并把那种专心于一人的行为看成是对神的犯罪。”处女必须作出委身于陌生人的牺牲,才能赎回女神此后对她的宠爱。利比亚的少女以出卖肉体为代价去置办嫁妆就是按这种古代观点行事的。根据母权制,她们在未结婚之前,有性自由,男子对此并不厌恶,他们倒是可以在姑娘中间挑选最中意的人为妻。在英雄时代的色雷斯人中也有类似情况:“他们不看管少女,而是让她们有充分的自由去同自己所爱的人交媾。相反,他们对已婚妇女就十分严格,因为他们是用高价从她们双亲那里买来的。”哥林多的阿芙罗狄蒂神庙里希腊教堂中的女仆们远近驰名,上千名的少女聚集在这里,此地成为最吸引希腊男人的地方。传说基俄普斯王的女儿是用出卖色情赚来的钱建造了金字塔。

  直到今天在马利安纳群岛、菲律宾群岛和坡里内西亚群岛,以及根据瓦茨所述在非洲各种不同的民族中都还存在类似的情况。在巴勒阿尔岛还有另外一种习俗存在到很晚的时候:同新娘有血缘关系的男人,按年齡顺序在新婚之夜与新娘同床,最后才轮到新郎,这种习俗表现了一切男人共同占有女人的权利。这一习俗在其他民族中逐渐变成祭司或族长(国王)代表本族男人行使对新娘的特权。在马拉巴,男人雇用一些祭司为他们的妻子破身……最高的祭司在国王结婚时行使这一义务,国王为此要付给他50枚金币。此后印度和大洋洲诸岛时而由祭司,时而由族长(国王)承担这一职务。在塞内冈比亚也有类似情况,在那里,为少女破身是族长应尽的义务,他因此还能得到一份礼物。在其他一些民族中过去和现在为少女破身,有时甚至为仅仅几个月的女孩破身,这个任务由为此目的而设置的偶像来完成。人们把这称为初夜权,直到中世纪末叶在我们德国和欧洲还流行初夜权,它的出现与上述情况是相同的。把自己当成仆役和男女农奴主人的地主,掌握了族长遗留下来的这种权利。下面再详细论述这个问题。

  南美洲各种族通过一种特殊的习俗显示出他们对母权制的向往:丈夫代替产妇躺在床上,犹如即将临产并让产妇照看他;巴斯克人是一个还保留着太古风俗和习惯的民族,那里也流行这种习俗。这一习俗意味着,父亲承认新生儿是他的孩子。在中国的一些山区民族中,也有这种习俗。后来在科西嘉岛也流行这种习俗。

  德帝国政府在致帝国议会(1894—1895年度)关于德国殖民地问题备忘录的第二百三十九页记载了关于西南非洲的问题,其中写道:“如果没有由年龄最大的人和财富最多的人组成参议会,一个赫洛罗人村的族长连最微不足道的决议也不能作出,不但男人,而经常还有不少妇女,甚至仆人都提出自己的建议。”第二百五十四页还有关于马绍尔群岛的报告:“统治整个马绍尔群岛的权力从来没有落在一个族长手中……因为这个阶层(伊洛迪)的女性成员无一在世,而只有母亲才能授予儿女以贵族身份和地位,因此,伊洛迪阶层就随同族长一道灭亡了。”写这报吿的人所使用的表现方式和描述方式反映出,他们对自己列举的这些情况相当生疏,所以感到茫然。

  亨里希·冯·乌里斯罗齐博士曾长年生活在特兰西瓦尼亚山的吉普赛人中间,最后由一名吉普赛人把他收为养子,这位博士在报告中写道:当他还在吉普赛人那里生活的时候,在四种吉普赛种族中只有阿赛尼和萨勒两个种族还仍然坚守古老的法规,因为在这两族中,母权继承占统治地位。假如流浪的吉普赛人要结婚,他就必须加入妻子的氏族,妻子拥有吉普赛家庭的全部设施。现有的财产归妻子所有,属于妻子氏族,丈夫是陌生人。根据母权继承法,子女永远在母亲氏族内。甚至在今天的德国还有母权制。1902年6月10日的《西部德国评论》第二版上报道说,在威斯特伐伦的哈尔特尔区,关于公民财产的继承还仍然通行上古时代氏族的母权制。子女继承母亲的财产。至今人们还竭力废除这种“老规矩”,但一切徒劳。

  现存的家庭形式和一夫一妻制婚姻根本不能算作最古老的和永恒不变的制度,买卖婚姻和抢劫婚姻,一夫多妻制和一妻多夫制的蔓延更证明了这一点。

  在希腊,妇女也成了商品。妇女只要一踏入夫家之门,对她娘家人来说她已不复存在。可以说明这一点的明显象征是,新娘乘坐一辆装饰得十分漂亮的喜车去夫家,而这辆车一到婆家门前就被烧掉。在西伯利亚的俄斯提阿克人那里,就是在今天还有父亲卖女儿的事;父亲同新郎的代表共同商定出卖女儿的价钱。同样,在非洲各不相同的种族那里还存在着雅克伯时代的习俗:向少女求婚的男人要在未来岳母家干活。众所周知,买卖婚姻就是在我们这里也没有绝迹,它在资产阶级社会甚至比以往有增无减。在我们现有的阶级当中普遍流行的金钱婚姻无非就是买卖婚姻。按照当前需要,新郎要赠给新娘一批结婚礼物,作为新娘的私有财产,这也正是买卖婚姻的象征。

  除买卖婚姻外,还有抢劫婚姻。掠夺妇女不仅在古代犹太人中间流行,而且在最古的时代处处都有,这种行为甚至在一切民族中都能看到。这里只举出历史上最著名的例子,那就是罗马人抢劫赛拜恩妇女。在那些缺少妇女的地方或通行多妻制习俗的地区,如在东方等抢劫妇女是随手可得的事情。在东方,特别在阿拉伯帝国当政期间,即公元7至12世纪,抢劫妇女是一件广为盛行的事。

  今天,在智利南部阿劳加尼亚人居住的地方,还存在着典型的抢劫妇女的婚姻。当新娘的朋友们同新娘的父亲聊天的时候,新郎就悄悄窜入附近的房中作好抢劫新娘的准备。只要他抓住新娘,立即把她扔到备好的马背上,带着新娘一块逃之夭夭,直奔临近的森林。男女老少,对此大喊大叫,试图阻止他逃跑。但是,只要新郎带着新娘到达密林深处婚事就算告成。哪怕这种诱逃行为违反了双亲意志,也无济于事。类似的习俗在澳洲的各民族中也存在。

  在我们这里,新婚旅行的习俗使人想到了抢劫妇女;新娘是从她的娘家被诱拐的。交换戒指使人联想到妻子对丈夫要俯首听命和甘受禁锢。这种习俗起源于罗马。新娘从她丈夫手里得到一只铁质戒指,表明她情愿受丈夫的束缚。后来,这戒指变成金的,很久很久以后,才以新郎新娘相互交换戒指作为双方结合的标志。

  一夫多妻制是我们从东方各民族那里了解到的,这种制度直到今天仍然有效,但是妻妾成群就要大量开销,只有特权阶层和财主们才能这么做;相反,一妻多夫制的情况也如此。这种制度主要通行于西藏高原各民族、印度和中国交界地区的格拉斯人、格特瓦那的拜加斯人、印度最南端的奈尔斯人以及爱斯基摩人和阿留西安群岛人居住地区。血统只要没有其他可能就按母亲血统确定,子女属于母亲。妻子的丈夫们通常都是兄弟。假如大哥结了婚,那么,其余的兄弟也都是大哥妻子的丈夫,但是这位妻子也有权选择其他丈夫。同样,男人也有权娶更多的妻子。一妻多夫制是在怎样的情况下产生的,至今还难以阐明。由于一妻多夫制的各民族都毫无例外地住在高原地带或寒冷地区,所以一妻多夫现象似乎按塔尔诺夫斯基的报告可以解释清楚。塔尔诺夫斯基从可靠的旅行者那里得知,较长时期住在高原地带,人的性欲就会减退,新的力量会使性欲增强。塔尔诺夫斯基认为,性活动的减少似乎可以阐明高原地区居民生殖能力低下的原因,他们代代相传,退化到一定程度就变成了性感觉反常。

  所以,尽管一妻多夫,但由于长期住在高原和严寒地带,丈夫们不会对一个妇女提出过度要求。与此相适应,由于妇女的生理特点,她们的身体在高原和寒冷地带也受到了影响,关于这一点,可用下面的事实来说明。爱斯基摩人少女通常在19岁才开始有月经,而热带地区的少女在9岁或10岁,亚热带地区的少女在14岁和16岁中间就已经有了月经。如众所周知,气温高的地区对性欲施加一种相当刺激的影响,所以多妻制主要在这样地区的国家中传播,而在寒冷地区和高原地区的国家,人的性欲必然受到强烈遏制。根据经验,那些同很多男人有性交关系的妇女也很难受孕。因此,在一妻多夫制地区,人口的增长十分缓慢,要在寒冷地区和高原地区得到生活用品也相当困难。因此可以证明,在这种对我们如此陌生的多夫制状况下,所采用的生产方式对两性关系是具有重要影响的。还有一点似乎可以肯定,居住在高原地区或寒冷地带的一些民族有杀害女性儿童的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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