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刊》2025年第4期刊登了许善达写的《对我国现行农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评估》一文(下称徐文),引起了三农界人士的热议。
一、徐文提出一个有关我国农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尖锐观点
许文提出一个重要观点:“我国农业科技和工业体系为农业发展提供的先进生产力远高于当前实际应用水平。”他文章中引述的论据:“据农业农村部统计,我国土地流转面积已经达到总面积的30%左右,其中平均流转面积100—200亩的种植大户占流转总面积的一半左右。这部分土地开始应用先进的农业生产力”。“美国耕地面积23.66亿亩,粮食总产量5亿多吨。家庭农场220万个,农业就业人员242.2万人,农场平均面积1.1万亩,人均980亩,人均产值9.2万美元。美国一个农民生产的粮食可满足155人需求,90%可供出口。我国耕地面积20.24亿亩,粮食产量6亿多吨,单产高于美国。但是农业就业人员1.94亿,人均耕地10.5亩,人均产值6640美元。我国一个农民生产的粮食只能满足6人的需求,是美国生产效率的4%,由于人口比美国多几倍,每年不得不进口上亿吨粮食”。
许文结论是:“总之,不仅小农生产方式严重束缚了我们已经拥有的先进农业生产力,即使是种植大户和几百亩到千亩规模合作社的生产关系,也远不能释放出我们已经拥有的先进农业生产力。尽快推进我国农业生产关系的调整实现规模化发展,用我国已经拥有但尚未全面应用的先进的农业生产力替代落后的农业生产力,是保障我国国内国民经济发展和应对国际政治外交安全挑战的必由之路。”
我赞同许文的观点和结论,也认同许文列举的我国农业农村部和美国农业有关数据。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适应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我们在工作中如果违背了这条原理,必然会犯错误,吃苦头。
只是,徐文在美国农场平均面积计算上可能有误,我从DeepSeeK查到的数据为:美国2022年农业人均GDP约8.5万—9.24美元,2023年农民收入中位数92239美元。每个农场平均面积2800亩,而不是徐文所说1.1万亩。
二、对包产到户这项改革社会上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
其实,对包产到户改革,社会上多年来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解散人民公社体制,农业生产采取小农生产方式,虽然暂时能够调动一部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但农业生产是一个系统工程,尤其是现代化农业是规模化集约化的生产,家庭小生产根本吸纳不了现代先进的科学技术。有人说,自从实行包产到户改革,给农民吃了定心丸,我国农业生产力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纯属夜郎自大、掩耳盗铃的胡说。 权威行业数据中心的数据:中国粮食进口量从2008年的0.41亿吨波动上升至2024年的1.58亿吨,近年我国人均进口粮约200斤,海关公布的数据是比较真实可信的,进口粮逐年增多,说明我国农业生产出现了令人担心的问题。许文提到:“我国一个农民生产的粮食只能满足6人的需求,是美国生产效率的4%,由于人口比美国多几倍,每年不得不进口上亿吨粮食”。这就是我国农业与美国农业之间的差距。
农民承包地流转的政策,固然解决了一部分土地集约化经营的问题,但土地流转过程中,流转土地双方通常是以该块土地常年亩产量来确定流转费的,常年亩产1000斤粮,就以1000斤粮的价格来确定流转费,因此,很多地方1亩地流转费高达800元或1000元,而且是种地前就要交清承包费。内蒙古解放前农民向地主租地种,地租一般只有亩产量的三成。如今这样高的土地流转费古今中外都没有见到过。流转土地经营者背着这样沉重地租,能经营获利吗?这种土地流转经营方式在国际农业市场上有竞争力吗?因此,在现实社会里,我们看到更多的现象是,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者,一茬接一茬破产跑路,给当地政府留下一地鸡毛去收拾烂摊子。政府一年又一年巨额扶持农业的资金也进入了无底黑洞里了。而不便机械化种植的山地、小块地,无人去流转承包,只好大批撂荒。在中西部地区约有30%土地撂荒了,撂荒地范围之广、面积之大、时间之长,在我国历史上绝无仅有。本来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为啥还会出现这种大面积撂荒现象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神化固化了包产到户的行为,而且盲目迷信市场经济会自行解决农业生产中产生的问题所致。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我国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在现实中,村集体丧失了行使土地的管理权。村委会看到有的农民把地撂荒了,也无权把承包地收回。公司大户流转土地有一个前提,要流转大片整块土地,便于机械化耕作,可有个别钉子户就是不流转自己那一窄条承包地,执意搅黄全村人流转土地的事,给乡村干部工作带来极大的麻烦。
许文中提到的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金沙河合作社,我以前看过介绍该合作社的资料。金沙河合作社经营方式确有独到之处,合作社是由粮食加工龙头企业牵头的,能够实现产供销一体化经营。合作社与乡政府和村委会有合作关系,合作社每年要交给村委会一定的管理服务费用。合作社雇用本乡有种地技术会使用农业机械的农民技术员分包经营流转地,按照合作社统一种植模式来操作。合作社尽力改善与当地农民和政府的关系。
许文提到,“金沙河合作社规模化已经超过美国农场的平均规模,总体上生产效率是不低于美国农场的平均水平。但金沙河合作社地租成本已经占到总成本的45.14%。统计数据说明,进口玉米价格只有0.6元/斤,金沙河合作社在1.0元/斤的价格水平上可以与配额外65%税率的进口玉米竞争。可以设想,如果金沙河合作社不必支付如此高的地租,即使价格下降42.66%,还可以保持同样的利润水平。这些数据表明,包括农民社保在内的高地租,是我国提升土地规模化水平的主要障碍之一”。也就是说,像金沙河这样成功的合作社生产的玉米,在产品价格上要比进口美国玉米价格约高出一倍。如果,我国政府放弃对农产品的价格保护,我国农业必然会崩溃,中国人饭碗里的粮大多要变成进口粮。也许有人说,进口粮价格低,质量好,就用进口粮那多好呀。特朗普第二次上台后,已经给全世界上了一课,市场经济万能、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观点见鬼去了,资产阶级温情脉脉提倡的自由平等博爱等普世价值观骗人花招,被特朗普弃如敝屣。特朗普就认赢者通吃才是资本主义最高法则,霸权才是硬道理。特朗普打关税战六亲不认,硝烟弥漫。就连日本印度欧盟,一直紧跟美国,唯命是从。但在这次关税战中,他们跪舔美国,特朗普却不屑一顾。尤其是日本,一旦放弃对本国大米生产的保护,进口美国的米,日本的农业一下子就垮了,因此日本政府死也不敢松口。我国也一样,中国人饭碗里没有中国人产的粮,民族命脉就被美国捏住了,国际风云一有风吹草动,帝国主义就可以将我们置之死地。网上多有文章指出,世界资本主义精英人士早就有过设计,全世界人口减少三分之二,人类世界才能好过,一些劣等民族和穷人就是被消灭的目标。当年欧洲殖民主义登上美洲大陆,将土著印第安人消灭了九成人口,殖民者果然过上了好日子。这就是现成的例证。
许文揭示了我国农业的真实现状,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但如何解决我国农业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出路何在?他在文章中却一字未提。有人说,许善达在文章引述了美国农业先进的事例,有引导我国农业走美国资本主义农场生产方式的意图,那只是个人的猜测而已。人家在文章中对此一字未提。但是,以前农业部官员中持有这种意图的人却大有人在。比如,农业部官员张红宇等人,在《农村经营管理》 杂志2017年第9期上发表的文章《我国普通农户的未来方向——美国家庭农场考察情况与启示》,鼓吹我国农业要走美国农场化道路,主张政府要通过对农民承包地确权,大力促进农民流转土地,把土地流转到像美国一样的大大小小的农场主手里。
我同时要指出的是,解散人民公社,实行耕地包产到户的改革,虽然对我国农业生产的发展起到的积极作用有限,但对全国改革开放却起到了先河作用。我在农村生活了近50年,亲身经历了农村时代变迁的进程,对人民公社有着复杂的感情。人民公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农民按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在实践中创造出来的新型农业生产方式,属于世界首创。将5亿农民组织起来,以主人公的姿态建设社会主义事业,取得了伟大的历史成就,尤其是在农田水利建设方面可以称得上是取得了改天换地的效果。特别是,党在农村文化教育事业的普及,社会主义思想的宣传,培养了具有社会主义思想觉悟、有文化、有技术的新一代农民。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21》数据显示,中国(除港澳台)1950年常住人口总数为55196万人。1980年常住人口总数为98705万人。百度上查询到1950年我国人均寿命是40.8岁,1980年数据表明,中国的人均寿命为68岁。30年期间,我国人口增长了79%。人均寿命增长了67%。人口数量和人均寿命极显著增加,说明这30年,中国人的生活质量有了极显著的改善和提高。但是无须讳言,在人民公社时代,有相当一部分农村还没有完全解决农民吃饱肚子的问题,这是人民公社在大范围内也有搞得不够好的地方。
反思人民公社体制,我个人认为,在人民公社三级所有体制里,公社一级属于政治经济合一的组织,公社对生产队和大队两级具有绝对领导权威。虽然党中经过反复调研,广泛听取基层干部和农民的意见,于1961年,制定出《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即农业六十条)。如果上下一致都按照有人民公社宪法之称的六十条来办,全国各地人民公社都会办好的。但公社一级干部首先是为上级政府负责,其次才是为社员负责。公社干部要晋升提拔,得到上级政府领导的赏识,远比获得社员认可更重要。因此,有些公社干部为了出政绩,往往脱离实际,搞大干快上政绩工程,平调生产队的物资和劳动力,违反了六十条的原则,损害了社员、生产队大队集体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比如,在学大寨运动中,我所在的卓资县,县政府和公社领导,不征求社员的意见,不管生产队是否能从建成的水利工程中受益,不按照六十条原则办,任意调拨生产队的劳力和资金建大型水利工程,全县建成42座扬水站,只有2座在生产上发挥了效益。建成200多个蓄水池,没有一个在生产上发挥作用,官僚主义假大空的搞法,把生产队多年积累下的底子都折腾光了。所以,当初实行包产到户的改革,多数农民是拥护的,这是历史事实。全国唯一保留下来周家庄公社,该公社与全国通行的公社体制在结构上有着重大的区别,周家庄人民公社实行的是公社、生产队两级体制,没有生产大队一级。在社员劳动管理上严格实行自订的劳动定额管理制度,真正体现了社员按劳分配。公社干部不是上级派来的,而是公社社员选出来,公社主任(社长)依然是社员身份,而不是国家干部。
由于人民公社将土地私有制改变为土地集体所有制,又培养了一代有文化、有技术、有道德、有觉悟的新农民。进入改革开放时代,农村为城镇建设、工业等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充足廉价便于征收的用地;提供了大批吃苦耐劳且工资低廉的农民工劳动力。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取得巨大成功的基础条件。众所周知,美国虽然是世界上富裕强大的国家,但就因为征地麻烦困难,高铁始终建不起来。这就是一个鲜明的反证。
三、我国走美式农场模式能否行得通
我国农业生产能不能走美式农场生产方式呢?这既是一个政治问题,也是一个学术问题,是可以讨论的。
首先说,我国包产到户形成的家庭小生产方式是一种最落后的生产方式,一家人分一二十亩地,还要分成零碎的五六块,可以说,人类历史上就没有过这种奇葩的种地方式。就连中国改革设计师邓小平早在1990年就提出了“两次飞跃”的思想:第一次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第二次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小平同志多次强调:“我们总的方向是发展集体经济”“不想集体化集约化经济发展,农业现代化的实现是不可能的”。
美式农场生产方式肯定比家庭小农生产方式经济效率高,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我国能否采用美式农场生产方式是另外一回事。
因为不同的社会制度有着不同的性质特点,代表着不同阶级的利益。资本主义国家当然首先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这就要压迫劳动人民,造成了社会贫富两级分化,这是避免不了的现象。而社会主义制度追求的目标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虽然先进,但这种方式不符合我国的国情。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这是宪法规定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浴血奋战取得的革命成果,只要中国共产党不改变党的宗旨,不改变宪法的规定,就不能实现耕地私有化,这符合全国劳动人民的长远利益。而且从中国历史上看,新王朝建立后,土地经过几十年几百年的流转,逐渐被官僚地主阶级高度集中垄断,造成了贫民无立锥之地,遇到大的自然灾害,大批贫民活不下去,只能造反。中国历史上改朝换代的根本原因,就是用暴力手段重新调整地主与农民的土地矛盾,我们不能重蹈历史窠臼。
巴西智利等拉美国家,地处亚马逊河流域,农业生产条件得天独厚,但是,由于大批土地被美国为首的跨国财团所集中垄断,造成了失地农民流落到城市贫民窟,吃不饱饭。巴西总统卢拉对此痛心不已。他说,本国土地流转到了跨国公司手里,本国人民守着金饭碗,却要挨饿。日本虽然也是资本主义国家,但该国执意保护本国小农生产合作社方式,不允许城里资本下乡流转土地,日本政府这种做法目的就是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高度警惕国人饭碗里盛着外国米。
土地流转中过程中,已经出现的现实事例也给我们提了个醒。
据新京报我们视频此前报道,(2025年)6月16日,安徽宿州解集镇一农户称他未收完的土豆遭数百名村民哄抢引发关注。该农户表示,他地里还有部分土豆未收完,10日开始,大批村民闯入地里抢土豆,每次500人到1000人,每个人的车上都装了很多,后面制止不了才报警。
类似的村民偷抢流转土地经营者的农作物的现象各地都有报道,这是一个不好的苗头。
2024年4月22日,据“中国三农发布”报道,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多位种植户反映,有镇、村干部阻止他们下田耕种,种地要交钱,而此前他们已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中国三农发布”,是一个新闻宣传官方平台,由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指导。
事实真相是:双胜村委会与张文柱兄弟于2004年3月20日签订了5600亩荒沼草甸子土地租赁合同,其中耕地只有110亩,明确约定该地块用于兴建奶牛养殖场和用于饲草料种植,土地租赁费用为每亩每年4元。此地块不是二轮延包范围的土地。“国土二调”数据显示,该地块主要是林草地类。“国土三调”数据显示,由于多年私自开垦耕种,其中的4650亩地块“国土三调”调查认定为耕地,实际改变了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造成合同标的物性质发生变更。村委会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的意见精神,村集体作出决议,即“完善合同、收取有偿使用费”,决定对新增耕地增收每亩200元费用,有根有据,合情合理。张文柱等人本来不是村里的成员,两人都是大学毕业生,其中一人是县政协常委,而村委会将他们与村民同等对待,已经是很宽厚仁义的行为了。张文柱兄弟已经将5600亩承包地中的4000多亩地以700元的转包价转给了当地农民耕种,自己不用种地,一年到手的转包费就高达392万!而他俩当初承包费每亩只有4元钱,可这两人不像其它村民一样缴纳新增耕地有偿使用费,对抗村委会和镇政府,这种行为可谓贪得无厌,巧取豪夺,坑害村集体和村民的利益,真是可恶可恨。
应该说像开鲁流转土地纠纷在全国并不鲜见。
首先说,村民偷抢流转土地经营者的农作物,这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应该严厉打击。事发当地政府公安以法不责众为理由,对违法农民手段硬不起来,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违法农民属于弱势群体。开鲁流转土地经营者张文林兄弟的行为称得上是厚颜无耻,体现了资本贪婪的嘴脸。不要指望这种富起来的人会帮贫困农民一把。
值得我们深思的是,农民以一二千元的代价把自己承包地流转出去,大多数人外出打工谋生,这是正路。但留在村里无地可种的人,就靠这点土地流转费不劳而活,处境必然是艰难的,这个群体的人心态会越来越扭曲,发展下去,这些人会成为社会上不稳定的因素。毛泽东在建国前夕就曾强调:“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 这句话,还具有现实意义。问题在于,若不把农民组织起来,教育农民只能是一句空话。
四、切实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破解三农问题困境根本所在
虽然宪法规定,我国农村实行的是集体经济体制,但是,我国实行包产到户以来,并没有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门法律。而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反而特意规定村集体不能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条款。2024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2016年4月25日,习近平在小岗村讲话中指出:“要尊重农民意愿和维护农民权益,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可以示范和引导,但不搞强迫命令、不刮风、不一刀切。”这部法律充分体现了习近平关于三农工作的指导方针,对三农工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我认为这部法律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四点上。
(一)进一步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会主义性质。
该法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主体,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善治的重要力量,是提升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巩固党在农村执政根基的重要保障。
(二)进一步明确了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地位和工作中坚持的原则。
该法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职;
(二)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维护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民主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促进农村共同富裕。
(三)明确了村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将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自主权放手交还于村民
第三十八条 依法应当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外的其他农村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直接组织经营或者依法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依法采取土地经营权出租、入股等方式经营。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财产的收益权以份额形式量化到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其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探索通过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四)总结吸收了贵州塘约村、烟台市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和全国百强村搞集体经济的先进经验。
全国百强村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坚持走集体经济村民共同经营的道路,但经营方式各有各的路数。而烟台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的模式,也是因地制宜开放的模式。只是坚持了两点,一是村党支部书记出任合作社的理事长,而不是按照谁投入股资金多,谁出任理事长。二是吸收外来资金、技术、经销商加入合作社,但外来资金一般只占合作社股金的20%,确保村集体经济的性质不变,保护了村民的利益。
百强村经营模式与人民公社有相似的地方,有的是直接传承下来的,但上面没有了公社政经一体化的领导组织。村集体按照国家政府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经营,不必事事请示乡县政府的批准,真正实现了村民民主管理,避免了发生官僚主义乱干涉指挥的弊端。这是一种新型民营集体经济组织,与人民公社体制有着显著的不同,与国企也有显著的区别。
因此,该法对全国如何开展三农工作具有纲领性的指导意义。按照该法规定,各省市可以出台实施条例。但意味深长的是,全国各地对贯彻执行这部法律静悄悄的,按兵不动。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因为该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共13项职权。)
第二十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成员,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参加。成员无法在现场参加会议的,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在线参加会议,或者书面委托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一户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代为参加会议。
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由理事会召集,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理事长指定的成员主持。
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成员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难点就在于:在全国范围来说,起码有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村庄已经十室九空,有八九成村民在城市或外地定居。他们已经不回村里来了,对村里的事物不再关心,对村集体早已不尽义务了。但他们依然保留着当初生产队分给的承包田,虽然不种地了,继续享受着政府各种种地补贴款,收取不菲的承包地流转费。土地流转不了,就撂荒不种。因他们不回来参加一年一度的村民大会,而村里开会商量决定事项,达不到法定到会人数,因而做出的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且留在村里人要办的事需要多数进城离乡人员来决定岂不荒唐。开一次村民大会比登天都难,乡村振兴工作如何来搞呢?再说,社会上有不少人就想走土地私有化道路,从内心里抵制《集体经济组织法》。还是主张农民承包地流转到城乡资本手中,走美式农场道路。
因此,我们要好好领会这部法律的重要意义,在农村具体工作中贯彻执行,只有这样才能打开三农工作新局面。
备注:本人写有反映人民公社全貌的长篇小说《麦颂》,短篇小说《青春祭》;反映烟台市党支部领办合作社事迹的报告文学《烟台经验——乡村振兴之路》一书,有想阅读者,请与我联系,我可将电子版发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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