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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史话】学习毛主席十大军事原则(三)

发布时间:2025-07-15 13:17:48

  “以歼灭敌人有生力量为主要目标,不以保守或夺取城市和地方为主要目标。保守或夺取城市和地方,是歼灭敌人生力量的结果,往往需要反复多次才能最后地保守或夺取之。”这是毛主席亲手制定的十大军事原则的第三条原则,这条原则是说要把革命战争的胜利放在歼灭敌人有生力量的基点上,实行歼灭战。以歼灭敌人有生力量为主要目标,坚持打歼灭战,才能最后战胜敌人。战争的胜负不在于一城一地的得失,而在于有生力量的消长。在战争过程中,力求每战彻底、全部地消灭敌人,使敌人被歼一团少一团,被歼一旅少一旅,首先是能够使敌人损失有生力量和技术装备,同时又能够使敌人在精神上受到沉重打击,士气沮丧,人心不振,从而愈战愈少,愈战愈弱。相反,我军由于不断地歼灭敌人有生力量,每战都有俘获,人力物力能够得到充分的补充,士气高涨,人心振奋,从而愈战愈多,愈战愈强。我们大量地消灭了敌人的军力,必然能使战争形势发生有利于我、不利于敌的变化,最后使战争的结局为我胜敌败。

  只有歼灭敌人有生力量,才能保守或夺取城市和地方。打仗是靠有生力量进行的。敌人要控制其反革命据点或侵占我方的城市和地方,都要依靠其有生力量。只要消灭了敌人的有生力量,我军就能达到保守或夺取城市和地方的目的。如果在敌人有生力量未被大量消灭之前,企图过早地解决城市和地方的问题,就不但不能达到目的,反而还会使自己的有生力量遭到不应有的损失,陷于被动。实践证明:以歼灭敌人有生力量为主要目标,就可以人地两得;以保守或夺取城市和地方为主要目标,那就要人地两失。正如毛主席所说:“只要我军能够将敌军有生力量大量地歼灭了,就有可能恢复失地,并夺取新的地方。”我军历史上这样的事例是很多的。例如,在解放战争中,我晋冀鲁豫野战军太岳兵团挺进豫西,当主力逼近敌重要据点洛阳时,不是去勉强攻打洛阳,而是按照毛主席指示,向洛阳以西的广大地区寻歼敌人。结果,我军在半个月时间内,歼敌3万余人,控制了东起新安西至潼关的广大地区。待攻取洛阳的条件成熟后,我华东野战军一部及太岳兵团主力,于1948年3月14日攻克洛阳,歼敌2万。打下洛阳后,为了继续歼灭敌人有生力量,我军又主动撤出。同年4月5日,我太岳兵团再度攻取洛阳,歼敌4600余人,最后解放了该城。

  在战争过程中,有时为了寻求战机和选择战场以集中兵力歼灭敌人,或者为了我军主力避免遭受敌军的严重打击,或者为了休整部队以利再战,可以甚至必须放弃某些地方。特别是在强敌进攻面前,在对我不利的条件下,我们决不应该单纯地为了保存地方而同敌人拼消耗,不应该同敌人举行无把握的决战。我们应该运用“将欲取之必先与之”的原则,主动放弃一些地方,诱敌深入,待机破敌。我们这样做,可以使敌人尝点甜头,占点便宜,并为占据地方而分散兵力,背上包袱,陷于被动;可以使我军充分发挥人民战争的威力,疲惫敌人,袭扰敌人,削弱敌人,分割敌人,集中兵力各个歼灭敌人。

  以歼灭敌人有生力量为主要目标,还要不要保守或夺取城市和地方呢?回答是肯定的。有些时候,为了服从政治斗争的需要或战略战役全局的需要,对某些城市和地方,应当坚决予以保守或夺取。当我军转入战略进攻阶段的时候,当然更应当把歼灭敌人有生力量和夺取城市和地方紧密地结合起来。绝不能把以歼灭敌人有生力量为主要目标,理解为对城市和地方该夺的也不夺、当守的也不守。“凡在敌我力量对比上能够保守或夺取的地方和在战役上战术上有意义的地方,则必须保守或夺取之,否则就是犯错误。”。这样做,也正是为了大量歼灭敌人有生力量,争取全局的胜利。例如,解放战争时期,在辽沈战役中,我军一部扼守塔山,阻击葫芦岛援敌,便保证了锦州作战的胜利;在平津战役中,我军首先夺取天津,歼敌13万,便切断了北平敌人的海上逃路,促使了北平的和平解放。事实证明,执行毛主席这一军事原则,就可以使我军既能大量歼灭敌人的有生力量,又能保守或夺取城市与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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