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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聚焦“内卷式”竞争,确保执行实效

发布时间:2025-07-01 21:47:58
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后,于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该法针对目前市场竞争领域的重点问题进行了回应,特别是新增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平台经营者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低于成本销售,以及第十五条规定禁止大型企业等经营者滥用自身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新法的出台旨在遏制“内卷式”竞争,促进平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同时,新法还赋予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管理职责与权限。尽管在实践中平台经营者或许会对该项规定有不同的意见,但站在治理平台内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角度考虑,这项“高屋建瓴”的规定很有意义,也具有比较强的实操性。
除了加大对平台的规制力度,强化对平台经营者的义务规定以外,新规还引入了一条禁止大型企业等经营者滥用自身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规定。在刘旭看来,这项规定对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行为进行了规范,是本次修订的亮点,相关的制度设计也在学术界引发了比较大的讨论。
具体而言,新法在第十五条规定:“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同时,新法还在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滥用自身优势地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刘旭告诉第一财经,这项新规聚焦目前许多中小企业被拖欠账款的现实难题,如果能保障落实好该项规定,形式上将对中小企业生存能力进行下限保护,实质上还有助于银行业化解短期的不良贷款风险,提升利润水平。不过,相比于2024年曾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最终落定的新法对第十五条的内容做了一定的限缩处理,没有规制强制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达成排他合作的行为,也没有保留禁止滥用优势地位的兜底条款。
此外,相比此前修订草案的第三十条,新法在第三十一条中,将规制滥用自身优势地位行为的主体,从“监督检查部门”改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提高了行政处罚机关的层级。
在关于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解释了进行上述修改的理由:修订草案第十五条对大型企业等经营者滥用自身优势地位扰乱公平竞争秩序作了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企业和社会公众提出,本条存在被滥用的风险,实践中容易影响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建议适当限制其适用范围,聚焦于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刘旭也告诉第一财经,新法进行上述修改的原因或许有两方面:一是部分学者认为之前的规定与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有交集,在执法时容易产生适用争议;二是一些大型企业可能会面临更多举报与诉讼,进而影响正常经营活动,“最终的法律限缩了规制滥用自身优势地位行为的范围,立法相对比较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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