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蕴含着以“法权”为线索对国家与金融资本的关系问题进行的理论探讨。在马克思的视域中,法权具有“时间先在性”,是一种业已存在的历史事实而非单纯的意志关系或法律观念,法权通过国家这个政治共同体上升为全社会的律法。资产阶级法权直接催生了近代民族国家,并将自身确立为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的律法。资本在竞争、集中、垄断、融合的过程中最终发展为支配社会的总资本——金融资本,而资产阶级法权也必然发展为金融资本法权,金融资本法权关系内在具有“既需要国家,又瓦解国家”的二律背反属性,这决定了其必然解体的历史趋势。无产阶级法权是对金融资本及其法权关系的“造反”,无产阶级就是要借助国家政权来实现对金融资本的限制和消除,最终消灭阶级、资本和国家。无产阶级专政是确立无产阶级法权主导地位的物质制度基础和前提,这就构成了社会主义国家对金融资本及其法权进行监管的内在逻辑的自然延伸。
[关键词]《论犹太人问题》;法权;金融资本法权;无产阶级法权;金融监管
理论界解读《论犹太人问题》的通行视角是“政治解放”“人的解放”或“宗教观”等,此外,这篇文章也蕴含着马克思对国家与金融资本的关系问题的独特思考。重思《论犹太人问题》,有助于理解当前中国加强金融监管的内在逻辑。
一
资产阶级法权、国家和金融资本的产生
“法治”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核心原则之一,以“法治”破除前资本主义社会的“人治”是重大的历史进步,但法治不是单纯地将理念转化为现实,法治的前提是现实存在的“法权”。法权是西方政治哲学和德国古典哲学的重要范畴,法权问题也构成了马克思的研究的“立体的结构”。《论犹太人问题》就蕴含着马克思基于法权对“国家与资本”的辩证关系的探讨。
(一)“时间先在性”的法权关系
法权不是先验的自在之物,它本质上是一种由人创造的、属人的社会关系。法权,一方面是一种主观的意志关系,是不同于自然规律的人的主观诉求的观念表现。马克思认为,在资产阶级法权中“第一次出现了人格这一法的因素以及其中包含的自由的因素”。另一方面,法权更是一种物质的权力关系,是对经济利益的反映,其核心是所有制。法权“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是一种以习惯法或成文法形式实存的历史事实。法权在事实上早于法治、法律和国家而存在,是“时间先在性”的存在,这不同于抽象建构出来的具有“逻辑先在性”的自然状态或社会契约。
在阶级社会,法权表现为经济上占主导权的阶级集团主观认定的“利益—权力”关系,采取了社会整体利益的形式。资产阶级国家“宣告人民的每一成员都是人民主权的平等享有者”,这就将资产阶级法权上升为国家法律。这种社会整体的认同是阶级斗争的结果,“阶级斗争,一些阶级胜利了,一些阶级消灭了。这就是历史,这就是几千年的文明史。拿这个观点解释历史的就叫做历史的唯物主义”。资本主义时代,被全社会遵守的法权关系是阶级斗争。争夺国家政权的斗争的结果,是斗争胜利的阶级对多数人推行的强力。因此,法权并非恒常不变,法权的确证也总伴随着对法律的“损害”。托马斯·杰斐逊指出:“死板地遵守成文法以致失去了祖国,也就失去了法律本身,失去了生命、自由、财产以及所有那些与我们一同享受那些东西的人,从而荒唐地为了手段而牺牲了目的。当年在日耳曼敦战役中,华盛顿将军的部队受到盘踞在邱姓住宅的敌人的骚扰,他毅然将大炮对准住宅猛轰,尽管那是一个公民的财产。当他围攻约克敦时,他将近郊村庄夷为平地,因为他认为国家的安全必须高于财产法之上。”法律是对“时间先在性”的法权的一种制度性确证。
(二)资产阶级法权的产生与国家的建构
马克思主要分析的是“资产阶级法权”,“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马克思强调资产阶级法权是对封建社会直接的人身依附的法权的否定,而资产阶级法权则“形式上是平等的,但实际上是不平等的,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资产阶级法权将“需要、劳动、私人利益和私人权利等领域看做自己持续存在的基础”,建立起基于私人所有权的扁平的“自由的”市民社会。
资本需要借助现实的共同体将个体组织起来,这催生出近代的民族国家。市民社会成员作为“私人”而存在,但又时刻依赖着社会交往。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同样,市民社会也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但市民社会也蕴含着发展成“国家的最高观点和制度”的趋势。“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那部分人的利益,总是要把现状作为法律加以神圣化,并且要把现状的由习惯和传统造成的各种限制,用法律固定下来。”资产阶级不仅寻求将自身法权上升为主导律法,“政治革命……把国家事务提升为人民事务,把政治国家组成为普遍事务,就是说,组成为现实的国家”,也寻求通过这种“现实的国家”取得社会支配地位。国家作为克服阶级矛盾的中介而出场,以形式平等和抽象自由缓和两极分化和劳动剥削。
(三)金融资本法权的产生
《资本论》揭示出资本的发展规律:商品交换的普遍化使货币成为交换媒介,货币在市场流通中逐渐从交换的手段上升为目的,成为仿佛能够进行自我增殖的存在,即作为资本而存在。资本又分化为产业资本、商业资本、银行资本等职能资本。“这些职能资本必然在竞争、集中、垄断、融合的过程中最终形成势力极大的货币垄断资本,这就是支配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总资本——金融资本。”金融资本是支配资本主义社会的真正主体,其他职能资本都是它的属性或侧面,“虽然在观念上,政治凌驾于金钱势力之上,其实前者是后者的奴隶。”它是支配着产业、商业和信用体系的“总资本”。
马克思虽然没有用“金融资本”这一概念,但在逻辑上已趋向于这种大货币垄断资本的形成。资本主义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垄断性大货币持有者,《论犹太人问题》就揭示了这种支配性力量:“金钱……统治了人,而人则向它顶礼膜拜。”“金钱……成了世界势力”“人只有使自己的产品和活动处于……异己本质——金钱——的作用,才能实际进行活动,才能实际生产出物品。”金融资本在19世纪就已高度发展,其法权关系也通过“金钱支配政治”清楚地表现出来,“在这个自私自利的世界,人的最高关系也是法定的关系……它们起统治作用,因为违反它们就会受到惩罚。”犹太精神“随着市民社会的完成而达到自己的顶点”,它追求的是撇开“W”的“G-G’”的增殖,其主要内容已不再是推动社会化大生产而变为对全球进行剥夺,通过超级大国寻求“规训”国际社会,达到为世界“立法”的目的。“金钱通过犹太人或者其他的人而成了世界势力,犹太人的实际精神成了基督教各国人民的实际精神。”马克思透过当时的犹太财团的巨大影响,敏锐地洞察到金融资本将要达到的世界历史高度。
二
金融资本法权的二律背反及其解体趋势
在金融资本法权下,人失去了自身的主体性。人的主体性裂解为国家的主体性与资本的主体性,在现实中投射为国家这个政治共同体与金融资本这个货币共同体的对立,二者的矛盾运动决定了金融资本法权解体的必然性。
(一)金融资本法权的内在逻辑以及二律背反特性的根源
金融资本法权的内容根源于金融资本积累的三重逻辑。
一是生产性积累逻辑。金融资本推动着生产方式不断变革,催动生产、流通、分工、科学技术等的革新,使社会生产、流通和信用体系高度发展。“规模不断扩大的劳动过程的协作形式日益发展,科学日益被自觉地应用于技术方面,土地日益被有计划地利用,劳动资料日益转化为只能共同使用的劳动资料,一切生产资料因作为结合的、社会的劳动的生产资料使用而日益节省”,金融资本在客观上推动了社会化大生产,这就是金融资本的历史推动作用。
二是剥夺性积累逻辑。金融资本实现了对社会有组织的剥夺,把“资本主义生产的动力——用剥削他人劳动的办法来发财致富——发展成为最纯粹最巨大的赌博欺诈制度,并且使剥削社会财富的少数人的人数越来越减少”,通过价格垄断、国债投机、不动产投机等方式获取超额利润,利用甚至制造社会危机对整个国家进行有组织的剥夺,这种剥夺性积累不是偶然属性而是本质规定。
三是生产性积累向剥夺性积累偏移的逻辑。金融资本在其生产性积累出现危机时,往往采用剥夺性积累的方式去应对危机,这只会导致危机的规模和强度不断提升。金融资本已经进入了马克思所言的“维护利润而不是谋取利润”的阶段。金融资本不断瓦解市场机制、公共权力和劳动社会化,必然把社会带入债务膨胀和产业萎缩互相强化的大危机之中。
(二)金融资本法权二律背反及其解体趋势的理论阐释
《论犹太人问题》揭示出资本主义时代下人的二重性存在状态,即“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前一种是政治共同体中的生活,在这个共同体中,人把自己看做社会存在物;后一种是市民社会中的生活,在这个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他人看做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并成为异己力量的玩物。”人的二重性存在就外化为政治共同体(国家)与货币共同体(金融资本)的对立。
货币并不天然具有统治的力量,“货币只要不再和商品、价格、流通发生关系,就不再是货币,不再表现生产关系;货币所留下来的,只有它的金属存在,而它的经济存在则消灭了。”货币只有在流通中不断否定自身才能肯定自身,只有“当它重新投入流通,和特殊形式的财富相交换而消失的时候,才能够实现。在流通中,货币只有被支付出去,才会实现……货币对流通的独立性只是一种假象。因此,货币在它作为完成的交换价值的规定上扬弃了它自己。”金融资本将其颠倒过来,“一切实在的产品和劳动竟成为货币的代表”。货币被看作财富本身,资本增殖的方式从生产商品变为囤积货币,形成了“货币共同体”。
金融资本离不开国家,它无法提供具有普遍利益的社会生活,只能提供“人同自己的共同体、同自身并同他人分离的表现”。马克思指出:“货币本身就是共同体,它不能容忍任何其他共同体凌驾于它之上。但是,这要以交换价值的充分发展,从而以相应的社会组织的充分发展为前提”。金融资本,一方面需要一个强力的国家来确立律法、进行扩张;另一方面又寻求摆脱国家的约束,对国家进行寄生和瓦解,二律背反的趋势是“否定国家”的一面压倒“肯定国家”的一面。列宁和希法亭都指出:“金融资本竭力追求的是统治,而不是自由。”金融资本一旦支配了社会,它就会逐渐褪去信用等生产性的外衣,而直接表现出“洪水期前的形态”即剥夺性的高利贷资本。“我们在犹太教中看到普遍的现代的反社会的要素……达到它必然解体的高度。”伴随着对国家的寄生性剥夺这种“普遍的现代的反社会的要素”的成熟,金融资本法权必将解体。
(三)金融资本法权二律背反及其解体趋势的现实阐释
历史印证了马克思的论断:“基督教起源于犹太教,又还原为犹太教。”犹太人作为人格化的金融资本始于罗马帝国灭其国,失去国家依赖以进行生产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犹太人将货币视作自己的国家。社会对货币的需求越大,大量囤积货币的犹太财团的权力就越大。欧洲近代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和接连不断的战争都导致对货币的需求暴涨,犹太财团在此过程中资助新贵族和资产阶级,但随之而来的是犹太财团与新兴国家之间的矛盾。
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金融资本法权关系已扩展为普遍关系,差异只在于金融资本的自由程度。新教中的清教徒所坚持的脱离国教会和王权限制的自由理念,与资本要求摆脱宗教和世俗政权束缚的要求高度契合,其本质是资本控制国家。而新教的另一部分新贵族则要求相对自由,即资本受国家节制。绝对自由的观念与犹太财团的诉求高度契合,清教徒最终以宗教的名义与新贵族决裂并向犹太教“归皈”,马克思总结道:“基督徒起初是理论化的犹太人,因此,犹太人是实际的基督徒,而实际的基督徒又成了犹太人。”金融资本在美国不再受土地贵族、军事官僚和无产者等制约,货币权力基本不受到制度性的约束。“基督教只是表面上制服了实在的犹太教。”大财团控制美国的关键就在于控制银行。
美国在“自由”原则下始终没有建立起国有中央银行及其基础上的独立国家财政,丧失了驾驭金融资本的能力。1914年成立的美联储虽然执行中央银行职能,却属于私营性质,由独立的董事会管理。由于国家财政和信用都转入大财团手中,美国的独立自主成为形式并沦为金融资本的“殖民地”。美国政府债务对国内生产总值的占比在独立战争到一战期间基本维持在30%到40%,而二战期间则迅速突破100%,2008年金融危机后这种过高的负债仍在延续。美国成为金融资本的政治工具,近年来美国实体产业衰落、中产阶级贫困、意识形态撕裂等问题愈加严重。金融资本既无法消除危机,也不能实现对国家权力的重塑以缓和社会矛盾,美国的衰落就是已经走向解体的金融资本法权的现实呈现。
三
无产阶级法权及其基础上的国家金融监管
金融资本及其法权关系催生出自身的对立面和超越者——无产阶级及其法权关系,无产阶级法权要求劳动解放、生产资料公有制、人与人之间的实质平等。无产阶级专政是无产阶级发展和维护自身诉求的制度基础,缺少无产阶级专政就无法压制金融资本。
(一)无产阶级法权:对金融资本法权的“造反”和取代
金融资本为了使无产阶级淡忘法权的阶级性,遮蔽剥夺性积累的本质,必然会对法权进行抽象处理,宣称某些抽象范畴是永恒的、普世的原则。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是实现历史变革的主体,要实现“从经商牟利和金钱中解放出来……从实际的、实在的犹太教中解放出来”的方法是“把财产或劳动上升为社会要素”。列宁对此看得很清楚,他明确区分了“一般民主派的法权意识”和“劳动阶级的法权意识”,前者实质上就是资本的权力诉求,而后者意指无产阶级的权力诉求,他揭示出与资产阶级法权相对立的无产阶级法权的存在。
无产阶级法权是对金融资本法权的“造反”,它要求建立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社会”。无产阶级的诉求虽然已经形成强大历史力量并在一些国家建立起现实的法律制度,但相较之下无产阶级法权属于新生事物。列宁清楚地看到在向共产主义过渡的现阶段中,“共产主义在经济上还不可能是完全成熟的,还不能完全摆脱资本主义的传统或痕迹……还保留着‘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毛泽东也认为,资产阶级法权“只能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因此,无产阶级想要建立和巩固自身的经济管理权就必须首先建立政治管理权,即建立无产阶级专政。
(二)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法权的制度基础和保障
无产阶级法权没有将国家视作永恒的存在,而是要借助国家这个中介来真正实现人的社会化大联合,达到消灭资本、阶级和国家,最终走向“自由人的联合体”的目的。为此,无产阶级在现阶段就必须拥有、管理和加强国家政权,在限制和改造金融资本及其法权关系的过程中“使人的世界即各种关系回归于人自身”。毛泽东指出,无产阶级“最大的权利是管理国家”,认为“人民自己必须管理上层建筑……不能把人民的权利问题,了解为国家只有一部分人管理,人民在这些人的管理下享受劳动、教育、社会保险等等权利。”可以说,无产阶级法权必然呼唤无产阶级专政的出场。
金融资本正是凭借国家来加强专制:“国家政权在性质上也越来越变成了资本借以压迫劳动的全国政权,变成了为进行社会奴役而组织起来的社会力量,变成了阶级专制的机器。”金融资本渲染政治法律的专业性和职业性,将其在上升阶段也宣扬的“法权高于法律”模糊化。卢梭认为:“法律的僵硬性会妨碍法律得以因事制宜,所以在某些情况下就能使法律成为有害的,并且在危机关头还能因此致使国家灭亡……绝不能要求把政治制度僵硬化到竟致于取消了那种使法律中止生效的权力的地步……人民首要的意图乃是国家不至于灭亡。”要在现实层面打碎金融资本控制的国家机器,就必须建立“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而这种新国家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毛泽东也指出:“政治法律,不装在穿长衣的先生们的脑子里,而装在工人们农人们的脑子里。他们对于政治,要怎么办就怎么办。他们对于法律,要怎么定就怎么定。”无产阶级专政就为破除金融资本法权的意识形态和法律迷障提供了制度基础。
(三)新时代中国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的逻辑和意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处理好国家与金融资本的关系问题,就成为新时代中国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的现实指向。在社会主义中国的语境中,无产阶级法权表述为“以人民为中心”,无产阶级专政表述为“人民民主专政”,以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人民性力量去监管金融资本,就成为人民民主专政的自然延伸。今天的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对应着马克思所言的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基础上向共产主义过渡的“革命转变时期”,生产力的发展还达不到消除市场和货币关系的水平,“既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然会产生各种形态的资本”。因此,中国一方面绝不能为了发展经济而给予资本以绝对自由,使其得以凌驾于国家之上;另一方面也不能试图人为取消金融资本及其法权的存在,而只能以人民民主专政来使其被规定在对国家发展有利的限度内有序运转。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基于国家与金融资本的关系,在以下三方面着重阐释了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的问题。
其一,在理论定位和制度设计上,国家高于金融资本。在社会主义制度框架内,资本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生产要素”,发挥生产性积累的作用。“我们党领导的金融事业,归根到底要造福人民,与一些国家金融为资本服务、为少数有钱人服务的本质截然不同”。站稳人民立场的现实展开就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用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从生产关系上取消金融资本的主体地位。西方国家对金融资本的暂时性限制也是出于巩固资产阶级专政的目的,这反映出金融资本是高于国家的。自新中国成立至今所形成的“国家高于资本”的历史事实就决定了,新时代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具有理论逻辑和历史逻辑上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其二,在生产上,国家限制金融资本“脱实向虚”。一个国家能够正常运转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础是建立在劳动上,即不断扩大社会分工和再生产。钱生钱的“脱实向虚”发展路径只能导致实体生产和国家政权被金融资本控制。“实体经济是金融的根基,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服务实体经济是金融的天职。如果热衷于自我循环、自我膨胀,金融就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迟早酿成危机。”在西方,国家处于虚弱和劣势地位,国家财政、公共工程和国债等成为金融资本积累的对象,国家执行职能的能力被不断削弱。国家金融监管就是要实现“既不让‘资本大鳄’恣意妄为,又要发挥资本作为生产要素的功能”的目的,引导和改造金融资本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产、流通和信用体系建设,始终以实体经济牵引社会化大生产。
其三,在组织上,国家坚持中央银行国有化。银行仍然是金融体系的核心,“银行制度,就其形式的组织和集中来说……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造成的最人为的和最发达的产物。”没有国有化的中央银行,国家就不能掌握资本流动的方向、方式和时间,不能有效地监督和调节劳动产品的生产和分配,就会丧失监管金融资本的最主要途径。巴黎公社最惨痛的教训就是没有没收法兰西银行:“最令人难解的,自然是公社把法兰西银行视为神圣,而在其大门外毕恭毕敬地伫立不前。这也是一个严重的政治错误。”如果失去国有化中央银行及其整个体系,金融资本积累将在组织和制度层面失去禁锢。国家要实现“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就离不开“拥有强大的中央银行”和“严格执行中央统一的金融管理规则”,巩固和发展国有化的中央银行及其银行体系,是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建设金融强国的“应然”路径。
总而言之,新时代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在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上利用好金融资本的生产性积累,问题的要害就在于抓住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提出:“推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将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语序放在生产力和经济基础之前就表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认识到,经济发展绝不能成为阻碍人民更好生活的对立面,生产力的提升必须联动生产关系的完善。国家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就是在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维度中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制度保障,防止国际金融资本和国内“买办”势力侵吞国有资产、破坏国家安全、损害人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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