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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荣智: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议案

发布时间:2025-08-03 09:17:31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议案

提案人:         

代表团:

联署人:

一、议案缘由:

民间中医是我国8千年来从民间形成、保护中华民族健康繁衍成长至今的纯正中医队伍,现有约100万人,是当今中医界的核心与骨干力量。但是近30年来一直受到行政、司法的打压,被累计查处“非法行医”“非法制药”等涉民间中医的案子超50万件。2017年《中医药法》颁行后,中医处境更趋恶化,民间中医几乎被逼到悬崖绝壁,面临消亡危境,此事实乃严重关乎国运、人类生命健康的大业。

为从根本上解决此问题,特提出本议案。

二、问题分析:

第一,鉴于学院派中医、体制内中医已经全面西化,而纯正的民间中医正被“依法依规”清除,在人类医学史上居于领先地位的传统国医就在我们这代人手中逐渐消亡,构成中华民族主心骨之一的中华传统文化也必将随着中医的消亡而消亡。

第二,民间中医高手医术秘方惨遭封杀,医院内疾病死亡率高居不下。古代中医早已攻克癌症、各种疑难杂症,但是打压民间中医的措施使这些所谓绝症不治之症患者得不到民间中医高手的有效救治。仅以四川于荣光、广西黄大务为例,他俩的先祖于氏诊疗术、师承断肠草疗法如能获得有效推广,我国危重疾病死亡率大约可降低50%。全国各省市均有民间中医高手,他们的医道医术医方如果能开发推广,我国医学水平将引领全球、造福人类。

第三,民间中医治病有简便验廉的特点,中草药来自然,取材于广阔天地,比起西医用药及手术成本,约为十分之一。无论是国家财政的医疗支出、社保基金支出、还是个人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均可极大节省,而打压民间中医,等于使国家、社会和个人家庭均背上沉重的经济包袱。

第四,西医药品大多是化工合成物,不是自然产物,进入人体甚至终身服药,与自然所生的人体生命规律不符,毒副作用巨大,影响个人、家庭健康乃至人类生命安全,其商业产业属性、人工合成的试验、生产过程等环节严重污染地球环境,违反可持续发展的生态规律。而民间中医药恰恰相反,道法自然,阴阳制衡,其诊疗及全产业链生态绿色,符合全球可持续发展战略,与天地共存共荣。所以打压民间中医实际上就是反对可持续发展战略与违反天理的。

三、解决方案:

抓住根本,从法治着手,在立法层面建议系统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对民间中医院予以保护、继承和发展。依章为序修订如下:

1、第二条原文: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学体系。

建议改为: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传统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先进理论及优秀技术方法的医药体系。

修改的理由是:把中医药定义为传统医药,既与我国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文统一,又符合中医有八千年历史发展的史实(原文写汉族仅二千多年历史)。另外,原规定的“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不能反映中西医的比较,应该在法律上明确写出中医是中华民族祖先八千多年积累的智慧是先进的、优秀的,以此为指导思想来规范当前的医疗卫生事业。

2、第三条原文: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建议改为: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核心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独立发展,以中医药为主的发展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保护与扶植民间中医,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先进作用。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守正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支持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民间中医有广泛群众基础,历来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土壤,其优秀者是中医队伍的代表,体现纯正中医药的发展方向。机构內中医和学院派中医有西医化倾向,需要正本清源纯化。

修改的理由是:中医、西医,基于两者在历史、哲学、思维、诊断、治疗、用药、治疗对象、医学模式、发展模式、文化特质及社会角色等诸方面的差异,中医理应在我国乃至在未来世界医药卫生范围内居于主流地位,在近二十年中人类应对非典、新冠疫情以及治疗所谓绝症不治之症的成功事实已经充分证明中医的价值。其中民间中医为其嫡系,基因纯正,略有杂质,宜自律矫正,若结合现代科学技术则如虎添翼。立法应厘清两者主次关系,互相取长补短,共同维护人民健康。中西医结合,建国以来至今的实践证明已失败,不必再提了。

3、原第五条建议增加第三款:

对民间中医不适用西医管理制度,实施单列管理,自由放开,鼓励发展。

修改的理由是:我国八千年历史发展中,民间行医为生活方式,人人学医、家家有医、自然淘汰、频出大医、屡胜疫疠,奠定了传统中医药学的根基,保障了中华民族健康繁衍不息、茁壮成长。这是中医药历史发展规律,必须遵循。在当前市场经济秩序下,民间中医行医为民事行为,符合公序良俗,应依法保护。

4、第七条原文: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

建议修改为:国家发展纯正的中医药教育,力戒西化,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确有疗效的中医药临床人才。

修改的理由是:建国后的中医药学院、学校套用西医教育模式,无论在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内容等各方面均已西化,与传统医药的祖传、师承、在实践中长年累月培养模式完全不同,因此毕业的学生不会把脉开方、疗效差,因此中医药教育需要彻底改革,向祖传、师承模式发展,注重实践经验与理论密切结合,培养临床疗效好的中医药人才。

5、第八条原文: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

建议修改为: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发掘、研究、推广民间中医领先世界的医理、医术、医药,保护中医药的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的科学技术水平。

修改的理由是:中医药有疗效的精华主要深藏于民间中医高手中。他们大多年事已高,人数不多,亟待抢救性地发掘和传承推广。

6、第十三原文: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建议修改为: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民间中医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民间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修改的理由是:因为民间中医有纯正的传统医术与疗效,但是社会经济实力较差,需要社会力量扶植,并且历来缺乏公权力的认可与支持的现状也需要立法规范从根本上解决这种不合理的状况。

7、第十五条第二款原文: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及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建议修改为:民间中医执业注册实施疗效核实备案制,由各地县级人民政府卫健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修改的理由是:民间中医的专长有地域、派别、门户之见,各不相同,不能够套用西医学院制统一教学内容进行考核。医师推荐制在腐败丛生的当下有严重弊端而无可靠性。疗效是历来中医药延续和发展的生命线,应以疗效为导向弘扬和发展中医药。县级人民政府卫健行政部门,容易就近深入民间,核实民间中医的口碑与疗效,应将发展民间中医的成效作为考核卫健部门的重要指标。

8、第二十一条原文: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建议增加第二款:对民间中医的中药材质量监督管理,尊重传统医药的习惯,行政部门不得干预。

建议的理由是:民间中医药是以天人合一、阴阳五行、取象比类、辨证论治的自然思维整体观为指导,多为复方制剂,通过多成分、多靶点协同作用进行治疗,其疗效评价需要结合中医证候变化,并不适合单一的西医指标的技术规范、标准。在临床上,西医适应症明确用药方案标准化,民间中医有个体化治疗,有一人一方,可同病异治,异病同治,还有众人一方,切忌按照西医标准一刀切,而且中医药有数千年的祖传和师承,许多经典方剂,疗效已经过成百上千年长期证实,完全符合实践第一、疗效第一的哲理和医理,难道还要另搞一套不承认历史实践的双盲试验、临床试验?那岂不是劳民伤财、搞形式主义?

9、第三十三条原文: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内容为主,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

建议修改为: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内容为主,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坚持传统教育方式为主,辅以现代教育方式。

修改的理由是:八千年来中医药文化发展的实践证明,中医药人才基本上都是从民间中医队伍里培养成长的。建国以来中医药教育培养的学生不会把脉开方,无治病救人的疗效,故强调坚持传统教育方式为主,走民间中医人才成长的道路,辅以现代教育方式中的电脑、人工智能的学习运用。

10、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原文:中医药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修业年限、教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评价及学术水平评价标准等,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特色,符合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

建议修改为:中医药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修学年限、教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评价及学术水平评价标准等,应当体现纯正中医药学科特色,符合中医药学科的发展规律,目前已经倾向西化的学校应及时改革纠正,由教育行政部门督办并落实验收。

修改的理由是:建国以来的中医药学校教育,受科学主义误导,离开了纯正中医药学科特色,倾向西化,培养出来的学生不伦不类,缺乏临床疗效,必须进行改革。

11、第三十五条原文: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建议修改为: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民间中医、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出品学兼优的中医药人才。

修改的理由是:目前全国中医药队伍的现状是,由民间中医、体制内中医和学院派中医三部分组成,其中后两者已经基本西化,必须下决心改革改造,走向纯正中医药。所以必须把民间中医的带徒授业放在首位,传统医药才能保证传承和发扬光大。

12、第三十六条原文:国家加强对中医医师和城乡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培训。

国家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人才。

建议修改为:国家加强对民间中医、中医医师和城乡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培训。

修改的理由是:民间中医是中医药事业的主干队伍,需要重点培养和培训。而本条第二款必须删除,因为中医和西医虽然同样以保护人民健康为根本目的,但是,八千年来的传统医药和数百年来的近现代西医完全是两个不同哲理、思维、医理、医术、医药的系统,完全不能结合起来,只能各自独立发展,互相取长补短。实践证明,建国以来推行中西医结合方针,造成体制内中医和学院派中医已基本西化,唯有民间中医在坚持纯正中医药诊疗,一枝独秀。

13、第三十七条原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城乡基层医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所在机构应当为其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建议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加强对民间中医、医务人员,特别是城乡基层医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民间中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中医药主管部门、所在机构应当为其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修改的理由是:民间中医面广量大,分散在各地,水平参差不齐,需要接受继续教育,参加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14、第三十八条原文: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加强中西医结合研究,促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继承和创新。

建议修改为:国家鼓励民间中医、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等,运用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辅以现代科学技术,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促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继承和创新。

修改的理由是:历史和现实都已证明,传统医药的瑰宝都在民间中医手中,传承了八千年来先祖的智慧与结晶,以整体论、系统论的高层次的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领先于以现代科学技术为基础的西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是世界未来医药学的发展方向。因此,现代科学技术在中医药科学研究中应当作为辅助手段,可以锦上添花,不可喧宾夺主,模糊发展方向。至于“加强中西医结合研究”,上述解释已经说明清楚,这是错误的命题,无须研究了。

15、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原文: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对中医药古籍文献、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以及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的整理、研究和利用。

建议增加第二款:建立医疗替代制,对于癌症、疑难杂症等已经有充分实践证明的疗效高、安全好、简验廉便的中医药疗法国家应采取措施组织有序推广,替代创伤性治疗、费用昂贵、后遗症严重、病死率高的疗法。

修改的理由是:古人云世上没有治不了的病,只有治不了病的医生。这是先祖八千年来医学文化的经验总结,实际上已经有能力治愈所有今天的所谓绝症和不治之症,否则中华民族不可至今枝繁叶茂,兴旺发达。可惜有一部分成功疗效经验已经散佚,缺乏传承。现存的民间中医高手为数已经不多,却有传承治疗癌症、疑难杂症等成功经验的秘方、秘术,已经救死扶伤成千上万,有事实有铁证,弥足珍贵。这是利国利民利人类生命健康的伟大事业,国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在知识产权保护前提下,组织有序推广。

16、第四十五条原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中医药学知识,鼓励组织和个人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

建议增加第二款:积极培养中医药文化接班人,将中医药文化纳入普通学校教育:在小学高年级阶段,增设《神农本草经》、李时珍的《本草纲目》课程或者课外活动学习采集、种植中草药等。在初中和高中阶段增设《黄帝内经》养生课程或者开设课外讲座,学习外治技法推拿按摩等。

增加的理由是:我国历来有人人学医,家家有医的优良传统,推崇父母不学医为不慈,夫妻不学医为不爱,子女不学医为不孝的道德风尚。当代社会亟须延续这一中华民族优良传统,让广大青少年学习生命科学、懂得保健医卫知识、培养良好的生活方式和习惯、促进健康成长。

17、第五十六条,建议增加第三款:

对于民间中医备案登记、用祖传、师承或者自创的炮制中药饮片、中药制剂的活动,依法予以保护。

建议修改的理由是:因为民间中医在申请当地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疗效核实备案登记中,已经对行医的医术医药具有疗效、安全性核实备案,有法律效力。

以上议案,当否,请审议。

提案人:

联署人:

(注:本议案由唐荣智起草,供讨论。2025年7月31日于上海)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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