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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达 | 价值的质与量

发布时间:2025-07-15 12:17:54

  (李达《货币学概论》1.1.2.3)

  如上面所说,在商品经济中,个人的具体的劳动,直接出现为私的劳动。具体的劳动,在特殊形态上,在抽象劳动的形态上,变为社会的劳动。决定商品价值的东西,是抽象劳动,不是具体劳动。

  但是,在市场上直接交换的东西,是商品与商品,并不是劳动与劳动,因而商品生产者间的劳动关系,在交换上并不明显的在外面显现出来,而是隐藏于物与物的关系的背后的。所以劳动的同等性,在交换上显现为物的同等性,而价值显现为互相同等的物的性质。实际上,市场上的商品同等性的背后,隐藏着采取抽象劳动形态的各种类的人类劳动的同等性。所以价值不表现商品(即物)的同等性,而表现各商品的生产所耗费的劳动的同等性。换句话说,价值不是商品之自然的性质,而是抽象劳动之物的形式。

  所以抽象劳动与价值的关系,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抽象劳动是价值的内容(即价值的对象性),价值是抽象劳动的表现形式。形式与内容,不可分的结合着。价值只由抽象劳动形成,而抽象劳动只在价值的形式中存在。

  如上所述,抽象劳动,是商品生产者间的社会的生产关系的产物。因此,成为抽象劳动的表现形式的价值,变为生产关系的表现形式,是各个商品生产者间的生产关系之物的表现形式。更进一层的说,价值就是采取物的性质的形式的商品生产者间的社会的生产关系。所以价值是社会的、特殊的历史的范畴,即是暂时的(非永久的)、商品经济所固有的范畴。

  以上所说明的东西,都是价值之质的方面。这一方面的说明,是在于规定价值的质,规定价值与商品社会的其他现象的区别;换句话说,就是阐明“价值的对象性”。而构成“价值的对象性”的东西,是抽象劳动,因而价值具有社会的性质。

  但是,具有一定的质的特殊的东西,必有一定的量的特殊性。价值也是一样。价值的量,就是价值的大小。所谓决定价值的大小,就是决定那形成价值的抽象劳动的量(或简称为劳动量)的意思。

  价值的大小(抽象劳动的量),由社会的必要劳动所决定。所谓社会的必要劳动,是在平均程度的技能与强度之下、在生产的社会标准条件之下、商品单位的生产所耗费的劳动量。而劳动量的本身,是由劳动时间测量的,因而社会的必要劳动,是由社会的必要劳动时间测量的(“社会的必要劳动时间,即是在社会上正常的生产条件,与劳动的熟练及强度的社会的平均条件之下,生产一种使用价值所必要的劳动时间”)。于是测定价值的大小的社会单位,就是社会的必要劳动时间。

  如上面所述,价值的大小即是形成价值的抽象劳动量,而社会的必要劳动,又是在一定的诸条件下商品单位的生产所必要的劳动量。然则所谓社会的必要劳动决定价值的大小,就是意指着社会的必要劳动量决定抽象劳动量了。究竟社会的必要劳动与抽象劳动是同一的东西或是有差别的东西呢?抽象劳动与社会的必要劳动,绝不是两种不同的劳动,而是决定价值的同一的劳动。这同一的劳动,在规定价值之质的方面时,它是抽象劳动;在规定价值之量的方面时,它是社会的必要劳动。简单点说,社会的必要劳动,是表现价值的量的同一的抽象劳动。所以价值的大小,是由社会的必要劳动(或社会的必要劳动时间)去测量的。因而社会的必要劳动,也是社会的范畴,是商品经济所固有的东西。

  商品价值的大小,既然由社会的必要劳动或社会的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它必然随着社会的必要劳动时间的变化而变化。社会的必要劳动时间越是减少,商品价值越是减低;反之,商品的价值就增高。因而商品价值的大小,与一定商品的生产所费的劳动量为正比例。

  在另一方面,一切商品的价值,又与劳动的生产性为反比例。劳动生产性越是向上,一定商品的生产所要的劳动时间越是减少,因而价值就相应地减低;反之,劳动生产性降低,商品生产所要的时间就增多,因而价值就相应增高。

  劳动生产性的向上,由于生产力的发展,而价值大小的变动,是反映商品社会的生产力的运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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