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有其独特的两性关系和社会关系,这些关系同后来文明时代的此类关系有很大区别。
巴霍芬和摩尔根在他们的深入研究中,对这些关系作了探索。我们从神话、传说和历史记载中,惊异地看到各种现象,其中包括这些现象和后来发生的事件的某些相似之处,甚至还包含着当今时代的某些东西。为了认清这些现象的本质,巴霍芬对古代著作进行了极其细微的研究。摩尔根在定居纽约州的印第安人易洛魁部度过10年之久,这期间,他通过自己的感受对印第安人的生活、家庭和亲属关系等有了崭新的和意想不到的认识,在这一基础上,他进一步对其他方面作了考察,从而对这些问题作了正确的论述和解释。
巴霍芬和摩尔根按照他们各自的方式发现,在人类发展的原始时期,各部族的两性关系与历史已知时期和现代文明民族的两性关系相比,基本上是不同的。特别是摩尔根长年生活在北美洲易洛魁人中间,在那里的所见所闻促使他开始进行比较学研究。他从中发现,不论处于文明时代,还是处于十分落后的时代,任何民族都有家庭和亲属制度,当然它们同当今的这种关系有所不同,但在从前,在早期的文明时代,各民族的此类关系确有相似之处。
摩尔根发现,在他生活在易洛魁人中间的那个时代,有一种双方便于离异的一夫一妻制,摩尔根把它称为“对偶家庭”。他还发现,尽管按亲疏程度来确定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的作法对我们来说是顺理成章的事,但在他们那里却是按完全不同的情况来运用的。一个易洛魁男人不仅把自己的孩子称作儿子和女儿,而且还把自己兄弟的所有孩子称作儿子和女儿,这些孩子都称他为父亲。同样,一个易洛魁女人不仅把她自己所生的孩子称作儿子和女儿,而且把她姐妹所生的孩子也称作儿子和女儿,这些孩子称她为母亲。她把自己兄弟的孩子称作外甥和外甥女,这些孩子又称她为姑母。兄弟的子女们相互称兄弟或姐妹,同样,姐妹们的孩子也如此。一个妇女和她的兄弟的孩子之间互称表兄弟和表姐妹。令人奇怪的是,同我们一样,他们不是根据亲疏程度,而是根据亲属的性别来确定称呼。
亲属制度不仅完全适用于美国的印第安人、印度的土著居民、德干的达罗毗荼人部落和印度斯坦的戈拉人部落,而且根据巴霍芬以来所进行的各项研究表明,在原始时期,到处都有类似的情况。如果说我们在牢牢掌握材料的基础上,采纳了对蒙昧民族或野蛮民族的两性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各种研究成果,那么,这就表明,巴霍芬对古代无数民族的研究,摩尔根在易洛魁人那里,库诺在澳大利亚人之中和其他人在其他民族中所发现的一切就是形成世界各族人民基础的社会群体和两性群体。
摩尔根在研究中还发现了其他一些有趣的事实。如果说易洛魁人的对偶家庭同它所确定的亲属称呼存在着无法解决的矛盾,那么,与此相反的结果表明,还在本世纪前半叶,在夏威夷群岛就出现了同亲属制度相适应的家庭,而这种亲属制度在易洛魁人那里仅仅在名义上存在。不过,在夏威夷群岛通行的亲属制度又同那里事实上的家庭形式不相符合,但这种亲属制度却证实了古老的、更加原始的、但已不复存在的家庭形式。在那里,兄弟姐妹的所有孩子毫无例外地、统统被视为兄弟和姐妹,他们不仅被看成是母亲和母亲姐妹的共同孩子,或父亲和父亲兄弟的共同孩子,而且毫无区别地被看作他们双亲的所有兄弟姐妹的孩子。
夏威夷群岛的亲属制度符合比现存家庭形式更早的发展阶段。它所证实的特点是:在夏威夷如同在北美印第安人那里一样,有两种截然不同的亲属制度,这两种亲属制度都同实际情况不相符合,而是以一种较高级的形式超越了现状。关于这个问题,摩尔根是这样解释的:“家庭是一个能动的要素;它从来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随着社会向较高级阶段发展,从较低的形式进到较高的形式。反之,亲属制度却是被动的;它只不过在一个长久的时期把家庭逐渐发生的进步记录下来,并且只是在家庭已经急剧变化了的时期,它才发生急剧的变化。”
现在还有一些人坚决维护直至今天还流行的观点,即目前存在的家庭形式从原始时代起就已存在,而且如果不想使整个文化受到损害,必须不断延续下去,他们认为这一观点是颠扑不破的真理,我们根据研究者的上述发现,可以证实,这种观点是完全错误的和不能坚持下去的。远古历史的研究使人确信,在人类发展最低阶段的两性关系同以后各个时代的两性关系是完全不一样的,当时所形成的两性关系状况,在现时代人看来,就是淫乱,是伤风败俗的下流行为。不过正如人类发展的任何阶段,都有其独特的生产条件一样,各阶段也有自己的道德习俗,这种种道德习俗仅仅是社会状况的反映。凡合乎道德者就是习俗,习俗又仅仅是符合最内在本质的东西,就是说,习俗符合一定时期的社会需求。
摩尔根得出结论说,在蒙昧时代的低级阶段,人类集团内部就已经有了两性的交往,在交往中一个女人属于一个男人,一个男人属于一个女人,当然,在这种交往中存在普遍性的混合杂交。一切男人同许多女人同住,一切女人同许多男人同住。妻子和丈夫都是共有的,孩子当然也是共有的。斯特拉伯(公元前66年)报告说,在阿拉伯人那里,兄弟们可以同自己的姐妹和母亲同房。原始时代的人类繁殖除乱伦这条路之外,决无其他可能,更不像《圣经》上所说的那样,是由一对男女来传宗接代。《圣经》在这个棘手问题上是自相矛盾的。《圣经》上说,该隐在杀死自己的弟弟亚伯以后,离开了上帝,住在挪得。他在那里认识了一名女人,她成为该隐的妻子,并为他生了一个儿子。但是,他的妻子是从哪里来的?不是说该隐的双亲是世上的第一批人吗?根据犹太人传说,该隐和亚伯的母亲还给他们生了两个姐妹,这两个姐妹是他们乱伦所生的孩子。翻译《圣经》的基督教徒似乎把这些对他们不利的事实给抹煞了。原始时代的杂交乱伦,即部落内部的通婚同部落内部的性交没有任何区别,从印度神话中也可以看出来。博拉马同他的亲生女儿萨拉瓦斯梯结婚;同样的神话在埃及人那里,在北欧的埃达都有流传。埃及神阿蒙就是他母亲的丈夫,他还以此自豪;根据古代冰岛神话诗集《埃达》,奥丁是他女儿弗丽加的丈夫。阿道夫·巴斯提安博士阐明:“在斯维根瓦拉,拉雅的女儿们有自由选择丈夫的特权。在卡皮拉普尔安家落户的四个兄弟提出让这五姐妹中的老大普丽亚为母后,而同其他的姐妹结婚。”
摩尔根认为,从两性一般混杂状态很快会发展为性交的较高级形式,他把这种形式称作血缘家庭。目前,是按照辈数来区分婚姻集团的。在一个两性集团里的所有祖父和祖母都互为夫妻。他们的孩子们也同样组成一个共同结婚的圈子,下一辈,即孙子辈只要到了结婚年龄也如此延续。它同最低阶段婚姻集团中不加区别的性交是相对立的,即同辈人可以性交,这一辈人同另一辈人禁止性交。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再远的和更远的表兄弟姐妹都属同辈人,都有性交关系。这些人相互都是兄弟姐妹,但同时他们又都可以互为夫妻。从名义上看,这种家庭形式符合上世纪前半叶夏威夷群岛的亲属关系,但事实上这种家庭形式已不复存在。相反,根据美国和印度的亲属制度,兄弟和姐妹永远不能成自己子女的父母,但按照夏威夷的亲属制度是可以的。他在报告中还提出,血缘家庭在古希腊希罗多德时代的玛萨格人中间就已存在,他写道:“每人都可以娶一个妻子,但也允许大家去使用她……如果一个男人看上一个女子,他就可以把自己的箭袋挂在车上,毫无顾忌地住在这个女人那里……同时,他还把自己的手杖插在地上,作为自己行为的标记……而公开同居。”巴霍芬还提出了类似情况,如在吕齐亚人、伊特拉斯坎人、克里特岛人、雅典人、勒斯波斯人和埃及人那里。
摩尔根提出,血缘家庭的家庭组织的第三种形式,也是比较高级的形式叫作普那路亚家庭。普那路亚的意思就是亲爱的男女伙伴。
摩尔根认为,血缘家庭是建立在按辈数组成的婚姻等级组织基础之上的,是出现普那路亚家庭前的原始家庭组织,而库诺在他的著作中则反对这一观点。他认为,迄今所发现的性交形式不是最原始的形式,而是同两性团体一起出现的居中形式,即向纯氏族组织过渡的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所谓血缘家庭的划分是以年龄级别,过了一段时期又以其它不同形式为依据。此外,还以图腾联盟为划分血缘家庭的依据。库诺接下去还提出:所谓级别就是指每个男人或女人都有自己的级别名称和种族联盟名称,划分级别的目的不是为了禁止平辈亲属间的性交,而是阻止上下辈亲属间的性交,即阻止父母与子女、姑母与侄儿、叔伯与侄女等人之间的性交。所以说级别是显示阶层的名称。
库诺列举一些例证,以说明自己看法的正确性并批驳摩尔根的观点。但他像批驳摩尔根一样,面对韦斯特马尔克和其他人的攻击却极力为摩尔根辩护。他说:“尽管摩尔根的假设在个别问题上有错误,在其他方面也仅仅具有有限的适用价值,然而他是第一个提出北美图腾团体同罗马人的氏族组织具有同一性的人,其次,他证明了我们今天的亲属制度和家庭形式是长期发展过程的结果,他的这一功劳任何人都不能否定。正因为上述成果,他才有某种可能进行各种较新的研究,才有可能奠定供人们进一步建立学说的基础。”库诺在他的著作前言中还强调,他的这本书有一部分是对摩尔根关于古代社会的补充。
不论韦斯特马尔克和斯塔尔克(齐格勒主要是引用他们的著作)愿意还是不愿意,必定会相信,家庭的起源和发展都不是由资产价级的偏见所决定的。库诺对齐格勒的权威们提出的这种批驳必定使他们的狂热追随者认清,反对摩尔根是毫无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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