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达《货币学概论》1.1.2.2)
由于以上的说明,我们知道,商品是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统一,更正确的说,商品实是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统一。这种统一,是种种契机的统一。使用价值与价值,是实际上全不相同的东西,是互相对立的东西,但两者统一于一个商品之中,形成同一商品的两个方面。两者互相排斥,互相制约。在贩卖人看来,商品必须是价值;在购买人看来,它必须是使用价值。一切的商品,在其供给者看来,必须是价值而不能是使用价值;反之,在其需要者看来,必须是使用价值而不是价值。所以,使用价值与价值统一于商品之中,有密切的不可分离的联系。
然则商品的这种二重性,究竟是从什么地方发生出来的呢?为要说明这一点,我们不能不更加深入地去暴露商品的二重性所由发生的根据。我们在前面已经知道,价值表现商品的质的同等性,而价值那东西是由劳动所决定的。在这个基础之上,商品的同等性,事实上是商品的生产所消费的劳动之质的同等性。可是,各种使用价值不同的商品,是由质不相同的各种的劳动生产出来的(如米、布、衣、帽、鞋、袜等生产所费的劳动,是质不相同的劳动)。这样看来,各种商品,在其使用价值各不相同这一点,是各种质不相同的劳动生产出来的,但是当作价值看,各种商品,又必须是由同质的一样的劳动生产出来的。于是,在商品是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统一这个事实之下,显然又存有另一种矛盾。即是说,生产商品的劳动,必须是异质的东西,同时又必须是同质的东西。
于是我们就看到,商品的二重性,又以劳动的二重性为前提。这劳动的二重性,也是要由商品经济的特性来说明。在商品经济中,各个生产者因私有财产而互相隔离,一切的劳动,都直接地表现为私的劳动、个人的劳动。当劳动在价值中被表现之时,它才不能不表现为社会的劳动,表现为在一个社会中互相为而工作的人人的劳动。而个个商品生产者间的社会的劳动关系,是在价值之中反映着。于是生产商品的使用价值的劳动,同时必须是生产价值的劳动;直接地成为私人劳动的劳动,同时又必须是社会的劳动。劳动的二重性,是在商品的二重性之中隐藏着。商品的二重性,即是劳动的二重性之反映。
一切生产关系的体系,都构成人类劳动的一定组织形态。如果人与人之间没有劳动的联系,没有生产的劳动关系,人类社会就不存在。所以无论在什么性质的社会之中,个个劳动者的劳动,都构成为当时社会的细胞,为社会的劳动的一部分。在这种意义上,个人的劳动,同时必须是社会的劳动。
但是个人的劳动之成为社会的劳动,因为社会的性质不同,而能有直接的与间接的差异。在非商品的社会中,个人的劳动直接出现为社会的劳动;反之,在商品社会中,个人的劳动,必须通过商品的交换,才能表现为社会的劳动。
在商品经济之中,各个商品生产者生产使用价值的具体的劳动,直接出现为个人的劳动,即出现为各自分散着的生产者的劳动,为私有财产所有者的劳动。但是各商品生产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络(因为无政府的、无计划的经济)。他们之间的联络,必须通过市场,通过交换,才间接地显现出来。因而各商品生产者的劳动之社会的性质,也只有通过市场,通过交换,才间接地显现出来。在这种意义上,各商品生产者的劳动,是采取商品的形态而互相交换的(即人与人的关系,采取物与物的关系的形态而显现)。
商品的交换,表现着商品的同等性。而商品的同等性,即是由劳动所决定的价值的同等性。因而各种商品生产者的劳动同等性,采取商品的同等性而在交换上显现的。例如一担米与十六丈布相交换时,表示着农夫的劳动与织匠的劳动,有完全的同等性。所以在商品与商品相交换之时,商品生产者的个人的劳动,转化为社会的劳动,具体的劳动转化为抽象的劳动。换句话说,当商品与商品相交换之时,各个分散着隔离着的生产者的劳动,从各个生产者的见地看来,是生产使用价值的个人的劳动、具体的劳动、异质的劳动,但在交换这种社会的见地看来,就被还原于抽象的人类劳动了。
于是我们把前面所说起的价值由劳动所决定的命题,更正确的加以规定,即价值由抽象劳动所决定。
但是具体劳动之所以被还原于抽象劳动,是商品交换过程中自然发生的结果,并不是我们意识中的抽象作用的产物。劳动的具体性的抽象,是在商品生产中客观上发生的东西,与人类的意志、意识和希望全无关系。人们思维上的那种抽象,只是现实本身中发生的客观过程之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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