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社会主义国家进入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被消灭了,阶级矛盾已经不再是社会政治生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主要矛盾。
“什么树开什么花,什么阶级说什么话!”一些比较浮躁的革命者喊道。他们问工人:“你支不支持现在进行一场共产主义革命?”
工人表露出犹豫、不解、质疑的态度。他们于是拍案:你不是工人了,你是资产阶级分子!
这两种好笑的事故,实际上都反映了对于“阶级”的抽象、扭曲理解。马克思主义者不能跟着性情做事,我们要科学理解阶级概念,可以先回到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论述。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写道:
“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恩格斯补充:原始公社的历史除外>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自由民和奴隶、贵族和平民、领主和农奴、行会师傅和帮工,一句话,压迫者和被压迫者,始终处于相互对立的地位,进行不断的、有时隐蔽有时公开的斗争,而每一次斗争的结局是整个社会受到革命改造或者斗争的各阶级同归于尽……从封建社会的灭亡中产生出来的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并没有消灭阶级对立。它只是用新的阶级、新的压迫条件、新的斗争形式代替了旧的。但是,我们的时代,资产阶级时代,却有一个特点:它使阶级对立简单化了。整个社会日益分裂为两大敌对的阵营,分裂为两大相互直接对立的阶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
阶级这一概念在现实中常遭到误读。马克思主义语境下的阶级绝非抽象的概念游戏,而是现实人类(个人)的社会规定性。所谓阶级,是指在社会生产关系中处于相同客观地位、具有共同物质利益的社会集团,其本质由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决定。在《资本论》初版序言中,马克思特别澄清:
“为了避免可能产生的误解,要说明一下。我决不用玫瑰色描绘资本家和地主的面貌。不过这里涉及的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我的观点是把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发展理解为一种自然史的过程。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既然被人格化的经济学范畴可以被投射到现实社会中,那么,阶级社会又是什么呢?阶级社会“是建立在阶级对抗上的社会关系。这不是个人和个人的关系,而是工人和资本家、农民和地主的关系。抹杀这些社会关系,那就是消灭整个社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35页)将资本家和工人结为对立的阶级关系,这并非他们的“个人道德选择”的责任,而是他们所身处的社会,是这个以各阶级的敌对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的责任,也是历史的责任。马克思的“不能要个人对这些关系负责”(《资本论》第1卷,第10页)这一结论,所言正是此意。然而,无论是哪个时代,都有人对这一具有社会科学性的结论作出浅薄的批判。他们认为,重视“阶级”,是因为无视“人性”。当时向马克思加以这类非难的就是德国的作家卡尔·海因岑在至今还存在的这种庸俗论调面前,马克思用如下严厉的批判作出回击:“单独的个人并不‘总是’以他所从属的阶级为转移,这是很‘可能的’;但是这个事实不足以影响阶级斗争,正如少数贵族转到tiers état﹝第三等级﹞方面去不足以影响法国革命一样。而且就在这时,这些贵族至少也加入了一定的阶级,即革命阶级——资产阶级。”
要科学地把握马克思主义阶级理论的内涵,必须澄清几个常见的认识误区。对于什么是马克思主义语境下的“阶级”,我们得避开这几个误会:1.把阶级概念理解为等级(身份);2.把阶级理解为“铁板一块”的存在;3.对阶级概念的经济一元论理解;4.认为只有阶级才是产生不平等的唯一的因素。接下来我们就详细展开。
阶级、等级、阶层
社会分工的发展影响社会结构,导致了社会中各种关系不可避免的独立,同时每一个人的个人生活(人格的个人)和被纳入分工中的生活(阶级的个人)之间的区别(分裂)日益明显。从个人的立场来看,这种分裂是个人为确保自身生活条件而必须忍受的外在条件。而此时,个人能否确保自身生活条件,虽然与其能否在社会分工的大网中占据一席之地有关,但是,近现代的原则是,职业的选择、地位的实现等这些结果,即是否被纳入社会分工的体系,并不是一出生便被决定的命运,而从根本上是在个人自由的经济社会活动之后被决定的。这是一种在社会分工之下,人格的个人和阶级的个人分裂,以及在偶然的情况下二者再次结合的近现代代社会的原理。而古代的社会原理是,不经过上述手段,个人的社会性被直接确定。这两种原理形成强烈对比。关于这一点,《德意志意识形态》有如下论述:
在古代的等级制社会,“例如,贵族总是贵族, roturier〔平民〕总是roturier,不管他们其他的生活条件如何;这是一种与他们的个性不可分割的品质。有个性的个人与阶级的个人的差别,个人生活条件的偶然性,只是随着那个自身是资产阶级产物的阶级的出现才出现的。只有个人相互之间的竞争和斗争才产生和发展了这种偶然性。因此,在资产阶级的统治下个人似乎要比先前更自由些,因为他们的生活条件对他们说来是偶然的;然而事实上,他们当然更不自由,因为他们更加受到物的力量的统治。”
简要说来,一方面,等级是“与他们的个性不可分割的品质”,即在一切由等级决定的社会中,人格的个人和等级的个人是牢固相连的。对个人而言,生活条件并非偶然,而是必然的,是由“命运”决定的条件。换句话说,等级是由法律或传统明确规定的具有固定权利义务的社会分层单位,其地位具有世袭性与封闭性。而与此相反,近现代阶级社会的特征是“有个性的个人与阶级的个人的差别,个人生活条件的偶然性”。 在此偶然性的背后,另一重要社会原理隐约可见,它正是近现代阶级原理的基础。这个社会原理就是个人通过竞争获取生活条件。在竞争中,谁胜谁负,谁获得有利条件以保证有利的生活,谁得到不利条件而忍受不利的生活,其结果是偶然的。正如马克思所说:“只有个人相互之间的竞争和斗争才产生和发展了这种偶然性本身。”生活条件的偶然性作为近现代阶级的特征,实际上却正是这种竞争和斗争的不可避免的产物。 这种“有个性的个人与偶然的个人之间的差别,不仅是逻辑的差别,而且是历史的事实构造的历史性转换。”也就是说,近现代阶级的诞生意味着社会在各种社会关系不可避免地成为独立因素的历史的进程中,每一个人的个人生活(人格的个人)和被纳入分工中的生活(阶级的个人)之间的区别(分裂)日益明显。这同时也是近现代阶级社会中关于“个人自由”的意识形态的来源。应当指出的是,近现代阶级社会中不同的阶级的“自由”的内容也是不同的。例如,对无产者而言,是“脱离一切的自由”,而对有产者而言,是“支配一切的自由”。
应当指出的是,这种偶然性意味着人们很难利用他们所认识的必然性(光是想想一般的中小企业的寿命就明白了),而自由恰恰是对必然性的认识和利用。要理解这一点并不难,在近现代阶级社会中,社会关系被物化,人们的生产和交往活动被商品和货币这些物所支配,导致人的异化。这种情况下,市场机制让商品和资本成为主导力量,而人反而被这些物所控制。而如果生产是预先决定的(即在社会层面上存在经济计划),那么人就不再是被物所控制,而是恢复了人对物的控制。
另外,“被统治阶级中的最优秀的人”通过高等教育制度而被选拔出来,作为社会中各种各样的统治机构里的中心人物(精英)被输送至各界。甚至,在统治机构中作为统治阶级的代理人,经受训练、积累业绩、获得信任,在此之上,其中一部分人作为政治、经济、文化的支配阶级的一员,为社会所承认。正是“没有财产但精明强干、稳重可靠、有能力和经营知识的人”能够受到这种阶级流动的恩惠这样的事实,的确“巩固了资本本身的统治,扩大了它的基础,使它能够从社会下层不断得到新的力量来补充自己”不仅如此,马克思还写过:“这和中世纪天主教会的情况完全一样,当时天主教会不分阶层,不分出身,不分财产,在人民中间挑选最好的人物来建立其教阶制度,以此作为巩固教会统治和压迫俗人的一个主要手段。一个统治阶级越能把被统治阶级中的最优秀的人物吸收进来,它的统治就越巩固,越险恶。”阶级存在正是包含了此种意义上的流动性。不过,只要你是个奴隶,你吃的穿的再好,甚至可以有一天能成为奴隶主,你以及大多数人仍然只能是奴隶,这一点不会改变。任何一个智力健全的人都知道,一个社会没有人生产足够的消费品和劳动工具,社会就无法正常运作,而这就排除了所有人都当奴隶主的情况,即便人人都有能力当奴隶主也不行。
从上面也可以看到,将阶级理解为凝固的“铁板一块”的实体化存在,恰恰遮蔽了阶级关系的历史动态本质。阶级内部基于生产关系中的具体位置、社会功能或利益诉求差异,必然分化为具有特殊形态的阶层群体,这些阶层既共享根本的阶级属性,又在具体实践中呈现差异化的行动逻辑。首先,阶级内部始终存在横向分化的张力——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地主阶级内部就有世俗领主与教会阶层的权力博弈,现代资产阶级内部既有垄断财阀与中小业主的利益冲突,工人阶级中亦分化出技术工人与非技术劳动者、工会组织者与普通工人的生存境遇差异。其次,纵向流动机制虽未颠覆阶级结构,却持续重塑着阶级构成的具体形态:正如马克思指出的,统治阶级通过吸纳被统治集团精英实现权力再生产,这种“结构性流动”既维系了等级制又更新了统治技术。更重要的是,阶级身份的物质基础始终根植于生产关系中的客观位置,但意识形态机制却将特定阶层的形成转化为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这种将历史性社会关系自然化的认知方式,正是物化意识在阶级分析中的典型表现。因此,阶级既非先验的宿命,也非可随意跨越的阶梯,而是在动态社会再生产中不断重构的矛盾关系网络。
作为经济、政治、文化上的存在的阶级
如果认为阶级只在经济上的存在,那么在政治和文化等现实问题中采取阶级的视角本身就是不可能的。
阶级的产生,源于伴随“不平等的分配(无论在数量上或质量上)”的分工体制。这种不平等分配是所有制的性质所造成的关键结果之一。需要明确的是,分配本身并不必然由所有制直接、单向地决定;即使在特定历史阶段分配中出现了暂时的、偶然的不平等现象,所有制的作用则在于将这种不平等结构化、常态化,使之成为一种稳固和确定的社会关系基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阶级作为一种客观的经济存在,其根本依据在于所有制关系所塑造的社会生产结构。
具体而言,一个真正的阶级具有以下核心特征:1.对生产资料的特定关系:其成员在社会生产体系中的根本地位由其与关键的物质生产资料(土地、工厂、机器、工具等)的关系决定,其表现为拥有、控制,或是被剥夺这些资料(从而必须依靠出卖劳动力);2.在经济结构中的客观地位:这种生产资料关系决定了该群体在整个生产、分配和交换过程中扮演的特定、结构化的角色(例如,处于管理决策层面或执行操作层面,在剩余价值分配中占据优势或劣势地位等),这种角色定位是客观的、系统性的;3.共同的经济利益:基于共同的生产资料占有关系(或共同的生产资料被剥夺状态),成员们形成了区别于其他阶级的根本物质利益;4.潜在的自为阶级意识:在特定历史条件下,该群体的成员可能超越个体的、分散的认知,逐渐认识到其共同的阶级地位和根本利益,并有可能组织起来共同追求这些利益(即从“自在阶级”发展为“自为阶级”);5.社会再生产的稳定性:阶级地位,特别是优势阶级的地位,通常具有跨代际的稳定性。这种稳定性通过法律、制度(如特定的财产继承制度)、教育体系和文化实践等多种社会机制得以维系和再生产。若生产资料的实际支配权无法转化为法律保障的、可继承的私有产权(如通过物权法、继承法等确立排他性占有),则其支配地位仅依附于特定的职能或职位,那其权力必然随权力结构变动而瓦解,这显然是不稳定的。只要缺乏独立于职位的法定所有权,就无法建立稳定的代际传承机制,也就不符合阶级再生产的本质逻辑。
在上述这种不平等的分配体制中,利益便发生了分裂。同时,产生了“这些阶级……在每一个这样的人群中分离开来,其中一个阶级统治着其他一切阶级”的基础,也就是说,这必然要产生一个“统治阶级”。对统治阶级来说,如何使自身的阶级私利成为全体利益的代表,这是他们面对的问题。如果不能把阶级私利打造成全体利益,他们就无法鼓吹其统治的正当性。这就是阶级作为政治存在的理论根据。如果说阶级作为经济存在的根本原理是实现以阶级私利为目标的所有制,那么阶级作为政治存在的根本原理则是统治的全体性乃至普遍性。精英政治的作用就是把某一阶级的政治私利鼓吹为普遍的政治利益,给自身在政治上的统治赋予正当性。为了使政治上的阶级的存在常态化,就需要一个国家。对此,葛兰西在分析现代国家结构时特别指出,即便如大工业家这般强大的经济力量,也往往并不直接组建专属自身的政党。他们更倾向于依托雇主联合会、工业总会等经济组织施加核心影响,同时将具体的政治运作与利益表达,委托给那些在市民社会中更具广泛代表性和组织能力的传统政党。这些政党实质上充当了资产阶级,特别是其核心工业资本集团在政治场域的资产阶级的“有机知识分子”与代理人,通过构建文化霸权将特定经济利益转化为普遍的政治诉求。这恰恰印证了政治阶层从属于经济阶级的论断,大工业家无需专属政党,正是其经济统治地位在政治领域通过代理机制得以实现的明证。
关于文化上的阶级,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有如下相关论述:“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受统治阶级支配的。”占有物质生产手段的阶级为了使自身的文化和思想在文化领域也占据统治地位,不断展开和扩大文化斗争,并必须获取胜利。在这里,文化本身就带上了浓厚的政治性和意识形态性的色彩,这同时也表明,文化战略与政治战略、经济战略是不同的。但是,过去英国称霸世界海洋之时,英式英语和英国文化也影响着全球文化,以此类推,如今在世界舞台上领导全球物质生产的是美国,于是美式英语和美国文化正在世界文化中大行其道,这是尽人皆知的现象。由此看来,经济、政治领域的支配者在文化领域也会发挥压倒性的作用,这确实是不容否定的事实。
于是,文化精英们敏锐地感受到这一点,这正是他们的精英之处。“我们……已经说明分工是先前历史的主要力量之一,现在,分工也以精神劳动和物质劳动的分工的形式出现在统治阶级中间,因为在这个阶级内部,一部分人是作为该阶级的思想家而出现的(他们是这一阶级的积极的、有概括能力的思想家,他们把编造这一阶级关于自身的幻想当作谋生的主要泉源),而另一些人对于这些思想和幻想则采取比较消极的态度,他们准备接受这些思想和幻想,因为实际上该阶级的这些代表才是它的积极成员,所以他们很少有时间来编造关于自身的幻想和思想。”(《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3页)可见,控制精神生产资料来巩固整个阶级的文化霸权,是统治阶级中的思想家们实现的,而非整个统治阶级。
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经济上的经济是政治上的经济和文化上的阶级存在的基础,如果经济上的阶级消灭了,政治上的阶级和文化上的阶级也会跟着消失。另外,政治上的阶级和文化上的阶级并非是独立于阶级上的阶级的不同阶级,它们本身也是那个在经济上的阶级的一个阶层罢了。(例如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官僚就是资产阶级的一个阶层,而非独立于经济上的资产阶级的不同阶级)
国家、官僚、政党
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的出现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即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站在社会之上的力量来抑制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力量的核心在于其垄断性的强制力,即“国家权力,也就是利用集中的、有组织的社会暴力”(《资本论》第1卷,第861页),这种力量从社会中产生,但又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而所谓国家的暴力就是被组织、被集中的“直接的暴力”(《资本论》第1卷,第846页)可见,所谓国家,就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一个阶级统治另一个阶级的工具。这种力量的维系和运转,必然需要坚实的物质基础,而其物质基础就是“公共事业”。在人类社会的各个发展阶段,特别是进入阶级社会后,大规模公共事业(水利、道路、防御工事等)因其所需投入巨大、周期漫长且涉及普遍利益,往往超出了单个个体或群体的承担能力,便成为国家存在和发挥作用不可或缺的现实依托。(马克思主义语境中“阶级专政”一词,一般都是在说一个阶级居于统治地位,其他阶级则是处在被统治的地位。制度只是专政的表现,只要在经济上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主导地位,无论是“现代民主制度”,还是军政府专制独裁,本质上都是资产阶级专政其他阶级的制度)
在此过程中,官僚作为国家机器的具体执行者,其本质并非单纯的组织化或职能分工,而是代表着权力被一个脱离社会生产、专业化且自我固化的职能集团所篡夺。官僚集团通过垄断行政管理和决策权力,形成与社会生产活动相分离的特权阶层,其利益逐渐异化于被统治的多数群体。然而,需要强调的是,无论其特权地位如何固化,官僚集团本身并不构成一个独立于现有社会基础阶级的新阶级。其根源在于,官僚集团并不直接拥有或能建立一种新型的、排他性的、可继承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关系。在阶级社会中,官僚的权力和特权依附于并服务于统治阶级(奴隶主阶级、封建主阶级或资产阶级),是其统治机器的执行者和维护者,其存在依赖于该阶级主导的生产关系。认为只要政治权力垄断本身就等同于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从而构成阶级的观点,混淆了“管理权/支配权”与“所有权”的本质区别。官僚的特权随职位而存在,失去职位则特权也会跟着消失。其“职位继承”依赖于非正式的庇护网络、教育资源垄断等非产权制度(如“官二代”通过特权教育和人脉进入体制),而非直接继承生产资料本身。官僚集团始终是一个寄生的、不稳定的特权阶层,而非一个拥有独立经济基础和历史使命的阶级。这一特征在阶级社会中尤为显著——无论是封建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官僚体系都服务于统治阶级的再生产,并通过科层制结构强化其统治效能。
值得注意的是,官僚与“普通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说成是‘官员’)”的区别在于,前者享有制度化的特权地位,后者则没有这种地位,其职能不必然包含权力垄断。例如在工人民主制度中,通过工人代表直接选举、随时罢免、薪资与工人持平等措施,确保公职人员(官员和工作人员)无法脱离生产者监督,从而可以防止其蜕变为独立于社会的官僚集团。简而言之,官僚一定是官员的一种存在形式,而官员不一定是官僚。
国家制定法律是以国家暴力的方式,保护了所有制、社会不平等和阶级统治。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有着这样的阐述,即如果某种社会关系是通过暴力或者和平方式变成现实,并且持续下去的话,那么在下一个瞬间其必定会成为“取得社会固定性和不以单纯偶然性与任意性为转移的社会独立性的生产方式”。虽然“在生产过程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关系的停滞状态中,一种生产方式所以能取得这个形式,只是由于它本身的反复的再生产”,当这样的现实被承认时,“总是要把现状作为法律加以神圣化,并且要把现状的由习惯和传统造成的各种限制,用法律固定下来。”(《资本论》第3卷,第896-897页)可见,法律不会创造现实关系,而是事后去承认现实。而在一个真正的人类合作的社会中,对法律的需要也就消失了。如果你认为这种“共同意志”也是“法律”,那么你可以说在一个真正的人类合作的社会中存在的是非国家制定的“法律”。
税制是国家的基础。所以,“废除捐税的背后就是废除国家”。反过来说,只要国家继续存在,就必须要维持税制。马克思认为,无论是何种捐税制度改革,都无法凌驾于体制的框架之上:
“直接以资产阶级生产为基础的分配关系,如工资和利润的关系、利润和利息的关系、地租和利润的关系,但是它从来动摇不了这些关系的基础。所有关于捐税的探讨和争论都以肯定这些资产阶级的关系万世长存为前提。甚至取消捐税也只能加速资产阶级所有制及其内部矛盾的发展。”捐税在阶级关系中起着更现实的作用。“捐税能使一些阶级处于特权地位,使另一些阶级负担特别沉重,例如我们在金融贵族统治时期看到的情形就是这样。捐税只会使处于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的社会中间阶层遭到破产,因为他们的地位使他们不能把捐税的重担转嫁到另一个阶级的身上。每出现一种新税,无产阶级的处境就更恶化一些;取消任何一种旧税都不会提高工资,而只会增加利润。在革命时期,大幅度增加的捐税可以用作打击私有财产的一种方式,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捐税不是促使进一步采取新的革命措施,就是最后又造成旧的资产阶级关系的复辟。”(《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0卷,第351页,第347-348页,第348页)
阶级社会的结构性矛盾不仅体现在经济剥削和国家压迫上,也深刻反映在社会失序与犯罪现象中。马克思主义认为犯罪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恩格斯论证了工厂生产扩大、生活无保障和家庭道德教育缺失如何导致工人阶级的堕落与犯罪。他指出犯罪常是个人对压迫的无效反抗,工人最终转向集体阶级斗争,但阶级仇恨仍会催生个体犯罪。恩格斯还将犯罪归咎于资产阶级社会的竞争,这种竞争不仅驱使贫穷工人犯罪,也滋生资产阶级的欺诈。马克思引用犯罪统计说明犯罪更是“一般资产阶级社会的基本环境”即“资本的惩罚”的产物,而非特定政治制度的直接结果。
从这一犯罪因果观出发,镇压性治安措施只能抑制犯罪表象,无法根除犯罪根源。要真正消除犯罪,必须彻底改变产生犯罪的社会条件。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历史或文学作品中(如《汉尼拔》描述的极端个案),那些看似“难以理解”的、超越直接物质需求的犯罪形式(如某些变态心理驱动的犯罪),其深层土壤仍是阶级社会对人性的普遍扭曲、异化以及社会压迫所制造的普遍痛苦与精神危机。虽然文明进程减少了暴力犯罪的程度与数量(却增加了财产犯罪),但马克思主义坚信,只有共产主义社会才能最终“彻底铲除犯罪的根源”,因为它将满足人的合理需求、消灭阶级不平等、化解个人与社会的根本矛盾。历史的实践也提供了佐证,马克思指出巴黎公社在短暂执政期间就显著消除了犯罪的根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608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84—385页)
此外,我们在这里也要解释一下什么是政党。政党是阶级斗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本质上是特定阶级或集团为实现其根本利益而组织起来的政治先锋队。在阶级社会中,政党并非超然的存在,而是经济基础与阶级矛盾在上层建筑的集中表现,其核心作用在于凝聚阶级力量、制定政治策略、领导群众并领导政治行动,其存在意义始终与阶级斗争的历史任务紧密相连。在政治实践中,政党既是阶级利益的代言人,也是权力争夺与行使的工具。
前资本主义社会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政党。例如在封建制度下,农民与地主的矛盾虽尖锐,但分散的小农经济无法孕育出代表被压迫阶级的全国性政治组织;贵族、教士等统治集团内部虽有派系斗争,但其利益协调更多依赖血缘、教权或军事同盟,缺乏明确的政治纲领和组织形态。赛里斯古代的“朋党”、欧洲中世纪的教派之争,本质上仍是统治阶层内部的权力争夺,而非基于阶级意识的政治集团。现代政党的出现需要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带来的阶级明晰化、社会化大生产塑造的组织纪律性,以及印刷术普及促成的意识形态传播,而这些条件在前工业社会均未成熟。
政党有可能会有自己的武装,而政党武装的性质,关键在于其是否掌握合法的暴力垄断权。例如在资产阶级国家框架内,任何政党武装(如纳粹冲锋队)若未经法律授权,本质上仍是非法暴力团体。但当该政党夺取政权后,其武装力量如果转化为“合法暴力组织”,那么政党武装就成为了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因此,政党武装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取决于其是否嵌入国家暴力体系并执行阶级统治职能。
一般来说,执政党仅发挥领导作用,即通过制定纲领和政策指引国家方向(如意识形态塑造、阶级斗争战略),而将具体职能(行政、司法、经济管理)交由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执行。这个时候政党属于政治组织,而非国家机器。若政党直接渗透并控制国家机器的具体职能(如镇压、征税、司法),则其本身可能转化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
作为“根本矛盾”的阶级矛盾
社会生活中制造不平等与差距的根源,绝非仅仅局限于阶级这一种集团属性。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性别、宗教信仰、民族归属、人种划分,甚至地域、年龄等多种社会属性,都能成为社会分化、层级划分和制造差别的依据。这些属性各自都能在社会中划出界限,形成特定的优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产生复杂多样的不平等现象。因此,如果认为阶级是制造社会不平等的唯一社会属性,这种看法无疑是对阶级概念的一种简化甚至武断的理解,忽略了社会分化原因的多样性。然而,同样需要警惕的是,为了反驳这种将阶级绝对化的错误观点,就走向另一个极端,完全忽视或否定阶级概念揭示的现实,这种矫枉过正的反驳方式,也是一种武断。这两种立场都是片面的。
当我们观察基于各种社会属性产生的广泛社会不平时,一个基本事实是:由阶级差异导致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地位上的不平等,仅仅是弥漫在整个社会中的无数差别与不平等现象中的一部分。在阶级之外,性别歧视构筑着职场壁垒和家庭分工的不公,宗教信仰差异可能引发排斥甚至冲突,民族或人种背景常常成为系统性偏见、文化压制乃至政治边缘化的理由。这些不平等如同细密的网络,遍布社会各个角落,深刻影响着每个人的生活和发展机会。然而,在这幅复杂的不平等图景中,阶级不平等占据着一个特殊且核心的位置,其普遍性、结构性和体制性特征尤为突出,使其区别于其他形式的不平等。
阶级不平等之所以具备更强的普遍性和结构刚性,核心在于它与特定社会形态的根本组织原则和运行逻辑紧密交织,并从中获得了强大的合理性或正当性论证。这正是阶级矛盾成为“根本矛盾”的关键。需要明确的是,阶级社会并非近现代资本主义的专利。古代的等级制社会同样是一种阶级社会,其特点在于森严的、封闭的、世袭的等级划分(如贵族、平民、农奴)。在这种社会中,个人的身份、地位、职业和社会交往范围,从出生起就被血缘或神意严格限定,个人能力与努力几乎无法改变这种命运。等级制度本身就是一种以排他性和固定性为原则的阶级结构。在那种环境下,统治阶级(如封建贵族、高级僧侣、种姓上层)同样会利用和强化其他矛盾来维护自身统治和阶级特权。例如,利用宗教信仰的差异来论证统治的神圣性,或利用不同民族、部落间的历史仇恨来分化被统治阶层,阻止他们形成反抗统治阶级的联合力量。通过宣扬“他者”(异教徒、异族人、异种姓)的威胁,将底层民众的不满情绪引向外部,从而掩盖阶级剥削的本质,巩固自身的统治地位。古代阶级社会的封闭性,使得这种利用更为直接和赤裸。
近现代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则呈现出一种“开放的阶级社会”形态。它与古代等级社会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存在阶级,而在于阶级划分的依据和运行机制。资本主义瓦解了那些显性的、基于血缘世袭的封闭性身份壁垒,却建立并巩固了一种新的、更具韧性的、基于经济关系和生产资料占有状况的阶级结构。资本主义阶级社会的独特之处在于,它能够与自身标榜的能力主义(绩效原则)、自由竞争以及开放性(形式上的机会平等)等理念并行不悖,甚至可以说,这些理念本身构成了资本主义阶级秩序得以持续运转和自我复制的内在机制。能力主义将个体在经济成就上的差异归因于个人才能与努力程度,为阶级分化提供了“公平竞争”的解释;自由竞争的市场法则,在理论上赋予所有人“平等”的参与机会,却掩盖了竞争起点(由继承的财富、教育资源、社会网络等决定)的巨大差异;形式上的社会开放性(如废除身份限制、允许职业流动),为阶级跃升提供了可能性叙事,但这种流动的难度和概率本身就被既有的阶级结构深刻制约。资本主义的核心原理在现实中持续不断地再生产着阶级的秩序与不平等。资本积累的逻辑、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以及对剩余价值的占有,构成了阶级分化的经济基础,而上述意识形态则为其披上了合法化、合理化的外衣。因此,现代社会的阶级不平等,不是旧时代的残留,而是其自身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互动下的必然产物。
近现代社会因此呈现出一种双重性:一方面在政治与法律领域高举公民性原理的旗帜,推行形式平等(如普选权、法律人格平等),并以此作为其合法性的基石;另一方面,其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的核心原理又在持续地、不可避免地制造和强化着实质性的阶级不平等。资本主义社会的充分发展,非但没有消除阶级,反而使得阶级之间的经济鸿沟、权力差异和生活机会的分化,比许多前现代社会表现得更为显著和量化(如巨大的财富差距、精英阶层的壁垒化)。因此,同样是社会不平等,阶级不平等与其他形式的不平等(如性别、种族、宗教歧视等)存在着根本性的区别。
正是这种内生于社会经济结构核心的地位,使得阶级矛盾成为社会矛盾体系中的“根本矛盾”。其“根本性”体现在多个相互关联的层面。
阶级关系构成了社会经济结构的基础,特别是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一个人的经济地位,从根本上决定了其获取关键资源(如教育、医疗、优质信息、政治影响力)的能力。这种基础性的阶级位置,深刻影响着个体在性别、种族、宗教等其他社会关系维度中所处的位置和可能遭遇的具体困境。一个底层工人阶级女性所面临的性别歧视,其表现形式和解决难度,必然与她所属的阶级紧密相关,并常常被资本力量利用(例如,通过压低女性劳动力价格来获取更高利润)。阶级结构为其他形式的不平等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和强化其影响的框架。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资本主义的核心机制(市场、竞争、私有产权、利润驱动)本身就是一个强大的阶级分化与强化机器。它系统性地将社会财富、权力和机会向上层阶级集中,并倾向于将经济危机、社会风险的成本转嫁给下层阶级。这种结构性的力量不断巩固着阶级的界限和差距。相比之下,其他社会矛盾的强化虽然也有其自身逻辑(如文化传统、特定偏见),但其系统性、自发性与阶级矛盾内在的、由经济基础驱动的强化机制相比,往往相对较弱。
再者,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地位和利益,常常会有意识地利用甚至煽动其他社会矛盾。这一点在古今阶级社会中都存在,只是方式不同。在资本主义时代,民族主义情绪、种族仇恨、宗教冲突、性别对立等,都可能被用来转移公众对阶级剥削的注意力,分化工人阶级及其他被压迫群体,阻止他们形成统一的阶级意识和有效的反抗力量。历史上和现实中大量事例证明,制造或加剧族群、宗教或性别间的对立,是瓦解劳动者团结、压低整体工资水平、维护资本统治的有效策略。因此,其他社会矛盾在阶级社会里的激化,常常并非独立存在,而是可能被阶级统治的策略所吸纳和利用,服务于维护阶级结构的根本目的。
最后,也是论证阶级矛盾“根本性”的最核心逻辑在于其消亡的次序性与前提性。只要阶级社会(其核心是特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及由此产生的剥削关系)依然存在,作为其运行必然产物的阶级矛盾就必然存在。在此前提下,试图在阶级矛盾消亡之前就彻底、永久性地消除其他社会矛盾(如深层的性别压迫、制度性的种族歧视),面临着结构性的障碍。实质性地消除这些不平等需要巨大的社会资源投入和深层的权力结构变革。但在阶级社会里,资源的分配权和制度变革的主导权高度集中于统治阶级,他们基于维护自身阶级利益(如利润率、竞争力)的考量,必然倾向于限制真正触及根本的再分配与权力重构。即使在某些领域立法确立了平等权利,但在缺乏根本性经济权力和社会结构变革的支撑下,这些权利在实践中容易流于形式或受到侵蚀。更关键的是,只要阶级统治存在,利用其他矛盾来分化民众、转移视线、维护统治的动机和手段就始终存在。即使某些矛盾在特定时期有所缓和,一旦阶级矛盾激化或统治需要,它们仍可能被重新激活和利用。附着于特定生产方式(如资本主义对特定性别、种族劳动力的定位与剥削)的其他不平等形式,其根基也在于阶级结构本身。因此,阶级矛盾的根本解决,即超越阶级社会本身,构成了其他社会矛盾最终得以彻底解决的前提条件。在阶级矛盾依然存在并发挥基础性作用的情况下,其他矛盾的最终消亡难以实现,因为它们赖以存在的深层社会框架(阶级结构)依然在持续运转并施加影响。这就是理解阶级矛盾作为“根本矛盾”的核心逻辑所在。
论阶级力量对比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曾说过:“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特殊的生产居于支配地位,从而这种生产关系分配其他生产关系的等级和影响。这种生产关系是一个总光源,浸渍了其他所有的颜色并模糊了它们的特殊性;它是一个特殊的以太,决定了每一个已经在其中物质化的存在的比重。”这个“总光源”并非简单表现为某一阶级占据人口多数或掌握暴力机器,而是体现为其生产逻辑能否成为整个社会运作的支配性生产目的,并考察这一目的如何渗透社会生产的全部领域,使其他阶级和其他生产关系的活动最终服务于该逻辑的再生产。而对阶级力量对比的分析,就是分析不同阶级围绕“总光源”展开的斗争。
判断某一阶级在特定领域是否“占优势”,需观察这些内容:经济层面看其是否主导剩余产品的循环方向;政治层面看制度设计是否系统性地保障其统治需求优先满足;意识形态层面看其价值观能否被建构为社会的普遍伦理框架。当然我们可以看到的是,阶级力量之间的对比永远具有历史相对性,各阶级力量始终处于此消彼长的动态重组中。
经济领域的阶级优势表现为对剩余产品的获取方式与使用方向的掌控,其稳固性取决于该阶级能否将自身再生产逻辑普遍化为社会再生产的轴心。当某一阶级能迫使社会剩余主要流向其主导的生产领域,并按照其阶级利益决定积累与消费的比例时,该阶级便获得经济支配权。封建社会中的地主阶级的优势体现为地租形态的剩余产品主要被用于奢侈品消费、军事扩张或宗教捐赠,这些支出必然强化等级制人身依附关系,而会抑制商品生产范围的扩展。例如,14世纪佛罗伦萨毛纺织业中,尽管出现包买商制度,但佛罗伦萨毛纺织业的利润多用于高利贷资本输出(如向英王爱德华三世放贷),而非用于资本积累以扩大纺织业的再生产。可见,封建社会中的商人行会和手工业工厂并无法直接扭转以剥削者直接消费为核心的生产目的,从而被封建主义的逻辑支配。
资本主义社会中,资产阶级的经济优势表现为剩余产品大规模转化为产业资本,不断投入技术革新与市场开拓,迫使农业、手工业等非资本主义部门服从价值规律。这里我们举个资本主义下的农奴制的例子:如果农奴们生产的产品被封建主当成商品,拿去满足市场的需要,其市场也是以准备交换为出发点(虽然有一部分产品会被农奴或是封建主直接消费),那么这种“封建主义生产关系”在实际上就是被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浸渍并模糊了‘封建主义’的特殊性”,并使封建主义生产关系处于被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支配的情况。同时,工人阶级在资本主义框架内无法获得实质性经济优势,因其既不能决定剩余价值分配(工资仅够劳动力再生产),也不能支配投资方向(工厂关闭或转移不受工人意志左右),而零星工人合作社的存在并无法改变整体的资本增值逻辑。
政治领域的阶级优势反映于国家机器对经济支配结构的制度化维护。占统治地位的阶级通过法律体系、税收政策、暴力机关等装置,将经济优势转化为稳定的权力架构。判断政治优势的关键在于:制度是否系统性排除被统治阶级的核心诉求进入决策程序?是否将维护支配性生产目的设定为不可动摇的宪政原则?地主阶级的封建统治依赖于将土地所有权与司法权、军事权捆绑,使农民反抗被碎片化地压制于庄园法庭层面。资产阶级政治优势的典型形态是代议制民主,它通过财产资格限制、选区划分机制、行政权力为官僚所有等手段,让工人阶级不仅在经济上是从属地位,在政治上也是无权状态。即使是普选权扩大也不可能消除这种优势,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并拥有足够的财富的人可以垄断媒体以宣传自己,同时可以雇佣专家以协助自己赢得选举,而多数人显然不存在这样的条件,因而导致资产阶级或是其代表垄断了候选人的名额。工人阶级在资本主义政治框架内虽然可以争取局部改良(如劳动法、增加工资、缩减工时等),但无法突破一个根本限制:资产阶级国家绝不会允许政治权力被用于彻底废除雇佣劳动制。这就是资产阶级在政治方面的阶级优势的体现。
精神生产资料的争夺是阶级优势最隐蔽也最深刻的战场。统治阶级需要将被统治者的服从内化为道德自觉,将其特殊利益表述为自然秩序或普遍福祉。精神生产资料的掌控者通过历史叙事、美学标准、价值构建等意识形态,保证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运行。统治阶级内部的知识分子承担着将阶级利益“翻译”为“常识”的关键职能,但精神生产领域也存在裂隙:被统治阶级的文化反抗可能利用宗教异端、民间艺术、口述历史、民间的价值重构等载体保存批判火种,让精神生产资料和经济基础与国家一样,成为阶级斗争的场所。由于这一段的具体内容在前文已有,因而不再赘述。
因此,特定社会形态中的“总光源”并非静止的“结构”,而是不断的动态斗争的场域。它通过经济剩余循环的掌控、政治制度的系统性偏袒以及意识形态“常识”的塑造,全方位地确立并维系某一阶级,即统治阶级的根本优势。这种优势的本质,在于将特定阶级的再生产逻辑普遍化为整个社会的运作轴心,使其他阶级和关系最终服务于其存续。然而,这种支配绝非铁板一块,阶级力量对比的不断变化,始终是改变“总光源”根基的潜在力量。阶级力量对比的消长,决定着哪一种生产关系能够浸渍整个社会,而这“总光源”本身,也终将在新的阶级力量格局中被新的社会关系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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