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Jason Chrysostomou
译/DEPR编译组
【原编者按】
「你的工资是谁决定的?」大部分人会说:是老板决定的,少部分学过「主流经济学的」人会说:是市场供求决定的。这两种说法分别代表了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朴素认知」和主流的所谓「科学认知」,但背后所反映的是一种共同现象,即我们(劳动者)的工资决定总是与自己无关的。即便是从非主流的「科学认知」来看,比如说斯拉法模型这样的古典经济学视角,工资率也是外部给定,更具体地说,资本主义之下的工资,涉及到两个阶级对于社会剩余的争夺,也不完全是劳动者能自我决定的。
那么非市场经济呢?即便是回到七十年代的中国,我们仔细观察就会发现,工资也还是被决定的。由中央计划局所决定的八级工资体制会在行政命令之下偶尔调整,而在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还被冻结在了一个不高的水平,近十年不变。也就是说,无论当前的市场经济,还是传统的中央计划经济,我们都无法决定自己的劳动报酬。甚至在主流的眼中,劳动者的收入决定被「科学」的意识形态固化为客观事实,无论如何,「自我决定」都被排除在外。甚至于「为什么劳动者不能共同决定自己的工资?」这样的问题,今天的许多人可能还会认为这个问题根本是无稽之谈——甚至僭越。
但我们不能忘记一个事实,所谓的工资的本质并不是对于「劳动力边际产出的等额报偿」、其实也不是对于「劳动价值」的如实回馈——马克思本人就很明确的强调了「必要扣除」,价值不过是商品社会中诞生的同一、抽象之社会存在,却并非收入的直接依据。工资、当然也包括其他形式的收入形式,实施上是一个共同体,对于生产剩余的分配——最终是「人」所决定的。只不过在传统的两种经济模式之中,工资的分配全被垄断在少数人手中,而少数人又将工资决定的逻辑客观化为「自然规律」。
因此,一种真正的社会主义经济体,比如在「民主计划经济」中,必定意味着将工资的分配权交还到大多数民众的手中。而本文也就是探讨这种后资本主义时代的工资「民主决定机制」并非依据所谓工资配置的「客观经济规律」。总结为第一小节中的一句话:后资本主义时代的工资分配,应当采用以平等的努力与牺牲(而非资本与人力资本)为基准,或是通过全体工人民主的来决定。
这也意味着,「民主经济计划体系」之中,我们可能会采用不同形式的分配方式:按劳分配、对于高强度工作的额外补偿、甚至是「全民基本收入」或者「全民基本服务」。而这种模式与今天最根本的不同,不只在于对「利润收入」的坚决拒绝,更在于一个简单的事实——我们可以民主的来决定自己的收入。
01
引言
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收入问题由来已久,早在 1875 年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著名口号“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时,这一问题就已经被提出来了。
所有反资本主义者都一致认为,有必要用工人对社会生产资料的民主控制来取代对资本的私人占有。在这样的社会中,个人将不再能通过地租、股息或资本收益获得收入。个人可获得的收入形式将仅剩两种:
a)劳动收入
b)按需分配的收入。
参与型经济(Participatory Economy)这一模型对劳动收入的设想如下:
“劳动收入的差异基于努力或牺牲程度的差异,由同事评判。”
根据我多年来对这一模型的宣传经验,人们最常批评的部分正是“按努力或牺牲程度给予报酬”这一点,这种批评常常导致对整个模型的彻底否定。然而,在本文中,我想要探讨这句话的后半部分——“由同事评判”——这一常被忽略的方面,并试图论证:其实这是更为关键的部分。
在构想后资本主义社会时,更有价值的工作不是立刻对劳动收入或按需分配做出一套固定立场,而是设计出一套制度框架和程序,从而创造必要的条件,让社会成员能够自己在民主、及时且高效的基础上做出收入分配的决定,并且能够做到这一点时不与其他重要目标发生冲突。真正重要的问题是:谁来决定?
02
民主收入分配的条件
(1)信息
马克思在其对共产主义社会的设想中曾极少地提到过一个无货币社会的愿景。然而,即便在这样的社会中,“谁该获得什么”仍然是一个必须回答的问题。任何后资本主义制度的构想都必须解释:如何在最大限度实现大众参与的同时,又不让经济生活沦为无休止的、令人疲惫的会议——讨论该生产什么、谁该得到什么。
任何经济系统都需要一个记账体系,用来生成和记录必要的信息,以便工人和消费者能够就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做出公平、高效而迅速的决策。参与型经济模型通过以下机制实现了这一点:它设有货币(只能用于消费商品和服务,不能用来购买股份)以及价格(代表社会的全部成本与效益,并通过社会合作性的计划过程生成)。每位公民拥有一个个人账户,账户中会因收入而记入货币,因支出而记出。
记账常常是政治经济学与后资本主义经济学中被忽视或低估的环节。为了理解参与型经济中交易与信息的流动,读者可以参考安德斯·桑德斯特罗姆(Anders Sandstrom)的相关研究,他设计了一个与参与型经济相兼容的完整会计体系。
(2)脱离市场压力
在参与型经济中,没有市场的存在。工资既不由市场工资率决定,也不通过讨价还价获得。工人的收入也不是由所在单位的营业收入中支付的。这是参与型经济中的一个关键特征:它使得“劳动收入”可以从“单位的劳动力成本”中脱钩。这意味着,虽然每个单位仍需承担某类劳动力的机会成本(以实现资源配置与定价的效率),但这不会影响该单位中工人个人的收入。这本质上使“收入分配”成为一个道德问题、政治问题——而不是一个由市场决定的经济问题。要注意,市场经济无法做到这一点:若试图在市场中实现工资平等,将不可避免地带来资源配置上的低效率。Ferdia O’Driscoll 在其近期文章《解释“公共收入”及其对社会主义的重要性》中对此进行了深入探讨。
(3)通过民主委员会实现权力
最后,公民还必须拥有相应的权力以做出决策。在参与型经济中,决策发生在审议性机构中,每位成员权力平等,这些机构称为“民主委员会”(或大会),设于工作单位(工人委员会)和居民区(邻里消费者委员会)中,并通过代表制延伸至更高层级的委员会联合体之中。收入的规则,就像所有其他经济决策一样,是在这些民主委员会中讨论和决定的。
03
决定劳动收入的方式
关于如何依据“努力”或“牺牲”进行报酬分配,已有各种实际建议被提出,例如:统一的按小时支付标准、对某些更具危险性、不健康或不愉快的工作类别提供更高的小时薪酬,甚至由同事之间互相打分来评价彼此的努力程度。
应由每个单位的工人自己,在其工人委员会中决定采用哪种方案,并将其写入本单位的章程。如果我身处一个民主的工作单位,我会倾向于主张对所有人实行统一的小时工资,并将诸如打扫卫生这类工作平均分配给大家,作为“岗位均衡”制度的一部分。不过,在这里我也想提出另一种决策的可能性:有人可能会认为,收入是一个影响全社会的问题,因此应由整个社会层面来决定。下面我将分别讨论这两种方案的利与弊。
(1)在工作单位内部决定
在参与型经济中,每个工作单位实际获得的是一个“收入总额”(income pie),单位内部可以自由决定如何在成员之间进行分配。这个“收入总额”相当于一个薪资上限,由全体工人总工时乘以社会的基础小时收入得出。例如,每月共计 1,000 小时 × 每小时 £50 = £50,000 的月度预算。只要单位内部各工人总工资不超过这一总额,单位就可以自由分配。单位需将工资表(包括任何调整)提交,工资由社会账户直接发放给个人(详见参与型经济的会计系统)。
支持在单位内部决定劳动收入的理由有:
①工人能够直接掌控自己所在单位的收入分配决策;
②同事最了解彼此的工作状态,最有能力做出公正判断。
反对意见包括:
①危险、不健康或不愉快的工作在社会中的分布并不平均,这将使一些单位中负担更重的工人处于不利地位;
②如果某人获得比平均更高的收入,意味着其他人必须接受比社会平均更低的收入。
例如,在医院中,如果夜班员工获得更高工资,那么日班员工(即使他们的工作牺牲也可能超过社会平均)就只能接受低于平均的报酬。
(2)在社会层面决定
在这种情境下,劳动收入的规则将由全社会来决定。例如可由全国工人委员会联合会通过参与式程序协调制定:初级工人委员会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国家委员会汇总并形成选项,然后再由初级委员会投票决定。
例如,全社会可以决定实行统一的小时工资;也可以决定将某些类别的劳动报酬调高,使其在整个经济中普遍适用。例如夜班工作,由于已知其对健康的长期损害,就可能是一个明显的报酬提高对象。
支持在社会层面决定劳动收入的理由有:
①收入公平是一个影响整个社会的问题,应由全国范围共同决定;
②报酬的公平分配可以普遍适用于所有从事特定类别工作的人员,而不仅是单位内部相对的比较。
反对意见包括:
会减少工作单位的自主性
04
如何决定按需分配的收入
“按需分配”的收入可以采取多种实践形式,主要包括:使用时免费的公共服务,或直接支付到个人账户。
公共服务是一种由社区集体出资、在使用时对个人免费开放的消费形式。这些服务可以由邻里、小区、城市、区域乃至国家层级提供,并可扩展至满足基本需求的各类项目。教育是典型的公共服务,许多国家已普遍提供,其他可扩展的服务包括交通、住房等,形成所谓的“全民基本服务”(Universal Basic Services, UBS),用于满足大多数基本生活需要。社会用于提供公共服务的资源越多,留给个人消费的就越少,反之亦然——这是一种资源分配的权衡。
社会直接向个人账户支付资金,是一种基于个人需求进行收入分配的直接形式。典型例子包括向无法工作或年老退休者发放的津贴。这类直接支付可以扩大范围,涵盖社会中更多群体,甚至进一步发展为全民基本收入制度。
关于应将多少资源分配用于公共服务消费、应提供哪些类型的公共服务和直接支付,这些决策都将在嵌套式委员会联合体结构中的不同层级上进行。
(1)在消费者委员会中作出决策
每个家庭都是其所在邻里消费者委员会的成员。这类似于当今世界许多地方正在实行的“参与式预算”项目。在这些委员会中,居民可以提出想法、进行讨论,并决定他们希望如何使用本社区的公共服务预算。这些提案将由邻里消费者委员会输入全国年度参与式计划流程中。
代表采用轮换制,被派往上一级消费者委员会。城市范围的公共服务将由城市消费者委员会决定,全国范围的公共服务则由国家消费者委员会决定。代表们可以收集各地意见,制定预算提案,并将其提交给下级所有成员进行表决批准。
(2)在社会层面作出决策
有关直接支付的决策则在整个社会层面上进行。这可以通过全国消费者委员会联合体来实现,也可以通过政治体系来推进。例如,可以设立一个独立机构,或成立一个公民大会,负责收集关于职业、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并提出相关建议,供社会全体批准。一项值得进一步研究的课题是:如何将政治体系与参与型经济模型有机整合。
05
将“收入”抛诸脑后
在一个后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人已实现对资源的民主控制与所有权,消费根据个人的“努力”和“需求”进行分配。这种制度可以有多种实践形式,不同的社会可能会选择不同的组合来加以实验,例如:劳动收入与按需收入的比例、全民基本服务(Universal Basic Services)与全民基本收入(Universal Basic Income)之间的权衡、统一的小时工资以及对特定类型工作的更高报酬等等。现在就这些具体形式达成一致并没有太大意义。更重要的是评估这些决策将如何被作出,并设计一个制度环境,使公民可以获得正确的信息,拥有适当的权力影响这些决策, 并且能够在不受结构性偏见干扰的条件下行使这些权力。
在参与型经济模型中,由自我管理的工人委员会与消费者委员会组成的嵌套联合体,通过基于会计系统规则生成的信息参与到民主的计划程序中,旨在建立一个制度框架,使包括收入分配在内的各类决策可以以及时、高效、公正的方式作出,同时避免民主程序陷入“频繁又漫长的会议”的困境。
我们如何判断一个社会是否实现?当人们开始不再把收入挂在心上,当收入制度被普遍认为是公平而富有同情心的,当人们可以安心地继续生活而不再为收入焦虑时,我们就知道:这个社会在收入制度上取得了成功。借鉴人类行为与自我决定理论方面的领先研究者(如 Alfie Kohn)提出的思想,我们希望构建的制度环境,不再把“收入”当作一种外在奖赏,而是朝着这样一个方向努力:建立有助于激发内在动机的教育、政治、经济与文化条件,让人们有机会实现自主,建立有意义的人际联系,并提升我们的技能与内在能力。自我管理的委员会与民主计划机制不仅构成了公民参与收入分配决策的基础,也为最大化个人自主性与幸福感提供了制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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