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编者按:
作者按:
大家好,我是高正阳,我又来写性别问题了,最近我写了两篇性别问题相关的文章,有很多人赞同,当然也有不少人反对。
肯定有人会说:这次武汉大学事件你为什么迟迟不评论?是不是男性一成为受害者你就当缩头乌龟了?别急,这不就来了——我们的立场是坚定且一贯的: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视角下的性别分析方法。封酒可以自信地说,我们就是某些人嘴里的“理中客”——我们不会也不应该在男女(和其他性别)当中选边站队。尽管上次的“大连工业事件”以及这次的“武大事件”本质上都是性别问题的狗哨政治,但是这一系列事件引起的如此激烈的社会反响本身就证明了“公共空间”这一现代社会的必然产物逐步走向了自我调节的失能。
一直有不少读者朋友们告诫我们说:当下的网络环境已然高度极化,不存在我们这种人表达“客观意见”的空白了。但是正因如此,我们才要讲事实,推逻辑。作为一个“男女混血”,我其实很支持(并不是)性别极端人士的主张——生育繁衍不是社会存在的前提条件,毕竟无性生殖在现代科技的加持下完全是可能的——如果全女世界是一个没有社会分工没有阶级的乌托邦——那就去实现它,如果可以的话;同样地,如果全男世界是一个没有社会分工没有阶级的乌托邦——那就去实现它,如果可以的话。(好吧,其实我们都知道这是不可能的(笑))
由于我本人是新传专业而并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所以我在涉及法学知识的关键问题上咨询了两位法学专业出身的朋友,一位来自PKU,另一位来自CUPL,尽管如此,如果各位读者仍然在阅读过程中发现了法学专业性层面的问题,仍然欢迎您用相对温和的语言指出。另外,由于社会是一个统一复杂的有机体,对其进行系统的认识和解释也必然是一个相当艰巨的过程,有鉴于此,我在本文中展现出来的认知必然是片面的。另一方面,由于平台审核机制的限制,很多表述很难是明白晓畅的,甚至难免显得遮遮掩掩,因而无法触及一些更加深刻的问题,在此同样恳请读者朋友们海涵。
1 社会原子化
在我国,现代法学与现代法律体系的建构总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学习苏联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然而大多数贫苦农民出身的基层干部因不具备合格的法学素养,往往会根据道德习惯对判决进行司法解释,这一历史时期被法学界称之为“现代转型期”。那么,为什么处于“现代法学转型期”的略显朴素的司法实践能够为人民群众所接受,反而是经历了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的现代法学建构的现代中国司法体系,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越来越遭到人民群众的质疑呢?以至于很多人不理解,不信任,甚至认为司法实践是失范的、失能的呢?这其实是一个同时体现了社会建构和法学建构的问题。我相信法学界、法律界的教授们和从业律师们当中,绝对有人比我先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我今天仅以一个业外人士的身份来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在“现代法学转型期”期间尽管经历了快速工业化的阶段,但正是我国作为农业国的超大体量和长久历史,使得我国乡村——城镇的二元社会形态得以且仍然保持了一定的相对稳定性。
而千禧年前后的这一代人,具有一个完全不同于过去时代的人的特征——原子化。(从1995年出生算起的)这一代人快速地走向了原子化,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原子化并非走入社会,参与工作后(也即基本完成个人的社会化进程之后)才开始的,而是从这代人的童年起就已经开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率上涨速度逐渐加快,而这种加快所必然产生的则是对高素质产业工人的海量需求。1995年5月6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首次提出在全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以往的人们往往还有其他选择,可以选择依靠宗族或者说在社会中从事各种营生而度过,但在高速的工业化进程当中,不接受至少九年的义务教育甚至是随后的中职、大中专教育,就意味着你对现代工业社会的发展几乎没有任何用处。
九年制义务教育,是通过把6-12岁的男女集中在一个较为封闭的教育环境内而运行的,这些少儿每天的绝大多数时间都是在学习应试教育所要求的知识,仅有的户外时间也必须被用来进行少量指定的体育锻炼。而在这个阶段中,伴随着青春期的发育,会出现一个非常重要的,差异化的生理现象——男性的发育普遍晚于女性。这种发育的相对迟缓体现在方方面面,不仅是身高、体重,还有智力、注意力,因此,虽然有部分早熟的男性可以避免,但是男性整体在小时候是被女性所压制的。
同时,我国在建国之初就将男女平等作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宣扬,并将之明确为新社会与旧社会的显著差别,这一原则无可置疑的正确性早已深入人心关键在于,经历过教育的年轻男性不再认为自己是优势方,然而对这些议题感兴趣且有时间在网络平台发声的,恰恰就是这一部分男性。当下的女性在这一部分男性的心目中并非弱者,同时这些男性的自我定位也并非强者,也因此这些年轻男性对于公平公正的理解完全无法与目前主流规则所宣传的公平公正所拟合。
有学者根据《人民日报》等文献资料指出:“妇女能顶半边天”,源于民间“妇女是半边天”的俗语,由地方妇女群众在“大跃进”中提出,经由全国妇联和高层领导人推广后,转化为一种关于妇女解放的国家话语。
那么在这种教育体系下培养出来的男性观念会是什么样的?会将女性当做所谓“弱者”看待吗?当工业体系下的教育把女性也纳入到体系当中,把男女同时放在一个以应试教育成绩为主要指标的体系内去培养时,男女对自身性别的评价就会发生与旧社会相比不小的变化。
传统农业时代没有这种问题是因为男女在接受教育时是被严格分离的。以运动项目为例,即使是贵族或是统治阶级,男孩的运动项目也会偏向蹴鞠、投壶、斗蟋蟀这些更具有“男性气概”的技能,而女孩则会在社会的引导下偏向刺绣、茶艺、古筝等“娴静”的技能,不难发现,这样的差异化教育在性别的社会建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传统的私塾教育则更强调男女不能同席,甚至专门做出“男塾”、“女塾”来向男女分别教授不同内容。在新中国成立后,虽然也建立了基础的义务教育体系,但由于种种客观条件的限制未能实现“全覆盖”,且重男轻女现象在基层的遗存仍然不少,真正将男女一起拉进小学、初中,并明确9年义务教育必须得到严格实施,是从90后,甚至是95后才开始的。
所以由教育体系所培养出的新生代男性对女性的这种平权意识甚至是弱者心态,是与上层宣传的主流意识形态完全相悖的。这也是为何当下社会的舆论体系倾向于女性时,新生代的年轻男性会迅速完成无意识的联盟并与之形成对冲,而且这种趋势在愈演愈烈。
读者们可以看到,在此次事件中,法院宣布针对男方的指控不成立的通报出现之后,海量男性迅速形成了网络共同体并且扒出了杨女士的毕业论文,并且向武汉大学、香港浸会大学乃至教育部进行举报,形成了一个高度团结的,向上讨说法的局面,这实际上体现了相当一部分男性对规则公平的认知:如果规则事实上不保护我,那它也不应该同时保护你;如果规则不能平等的保护每个人,那么至少应当平等地惩罚每个人。
这也就是这群人经常挂在嘴边的的所谓“塔拳一体”。从宏观上来看,他们不是不知道乡村的重男轻女现象,不是不知道“弃婴塔里无男婴”。但是他们就是不理解:为什么我明明没有享受到自己的“性别红利”,反而是“女性”有明文的法律对她们的权益进行保护?他们给出的结论是:“塔”(institution)站在对方性别那一边,而这当然是武断的。一言以蔽之,当代男性不再把自己放在一个“强者”的位置上,而是选择去建构一套话语体系,强调自身在某些情况下反而处于结构性的弱势地位。
“菲勒斯”在当代带来的性别红利依旧是很多的,但是他们体会不到也是真的,在这里举个例子,由于系统性的重男轻女的问题,教育体系当中女性的家境/阶级出身平均地来讲往往优越于男性的家境/阶级出身,因为无论家境多么贫寒,家里也往往会让自家的“儿子”完成学业,但是女性完成学业的前提条件往往是其家庭条件好到“不需要重男轻女”,所以就会导致无论是文科还是理科,无论是专科还是本科,在男性对女性的认知中,她们整体上和我们没什么不同,甚至整体上比我们更强。与此同时,当我们把目光移到更广泛的社会层面,便会发现:在家庭中,作为社会主流的相当一部分已婚男性享有对自己配偶的人身支配权,还有普遍的性剥削;在职场中,对女性就业的结构性歧视依旧不被遮掩,如此种种不胜枚举。上述的两个方面是在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时间所发生的事情。(Both are happening at the same time!)我花费如此之多的笔墨来论述同一性别处境的差异,就是想说明:无论是男性/女性去拥抱一个统一且无内部差别的男性/女性认同,还是女性/男性去攻击一个统一且无内部差别的女性/男性认同,都是无聊的,是有失公允的。
我们需要认识到,现代性的建构和现代化的认知的形成从来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在资本主义经济蓬勃发展,现代司法制度逐步确立的同时,封建社会的部分政治的、意识形态的残留在亚非依旧保持着它们的生命力,同时还会长久地(相对来说)与现代资本主义经济并存下去,社会经济层面对妇女的歧视(比如劳动力市场中的歧视)和司法体系对妇女的保护目前依然共存就是明证。这也是为什么,“同工同酬”的诉求历经百年依然存在的同时,我们也能看到《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出台。很多人其实不能完全理解这种理论与实践、现实之间客观存在的裂痕与张力,这就导致一遇到性别问题,某些人立刻就展现出了“半截子社会主义者”的面貌,因为他们的理论只学了一半,导致左也左不下去,右也右不明白。
一方面,受到左翼理论的感召,“半截子社会主义者”们知道彩礼和嫁妆本质上都是买卖婚姻,都应该予以取缔。家庭是私有制的最基本单位。要消灭私有制所以没必要太过于注重家庭。宏观层面的民族传承的需要、公民为国家进行人口再生产的义务云云,以及微观层面的传宗接代的家庭责任之类的旧道德都是资产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这不正是当代另类右翼在此窃取的所谓男性去责任化主张吗,看来现在男权的主要任务是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另一方面,囿于传统道德,在义务教育乃至之后的教育过程中,在脱离社会的环境当中,老师都在强调要对女性谦让(这是受人类认知的生理结构所决定的),在儿童时期的教育就是要简单、易懂,但是这种青少年时期的教育认知又已经固化了,所以在当前的时代学校的教育也许应该进行更加符合社会变迁需要的转型,合理倡导“先爱自己,后爱别人”,也证明了学习和运用阶级分析法的必要性,认识到没有抽象的“人性”,但是通过“标签”来认识人又是简单省力的事情,(由于人类的生理结构,我知道克服这种简单的认识是很难的,所以这需要我们更加理性)。
这种认知方式,事实上没有把自己当作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也自然无法将他人当作一个独立的个体。具体而言,放在武汉大学事件上所体现出的认知路径就是:男生对女生的妥协、退让反而导致了他既丧失了保研资格,还无辜蒙受了铺天盖地的网络暴力,可以说,他在无端指控来临之初企图通过妥协退让来息事宁人这一反应,就是他既往二十年人生中积累下来的经验和认知的集中体现。关键不在于这个肖同学是不是真的这么想的,关键在于符合为他摇旗呐喊的人的认知,无论这个肖同学干了还是没干,杨女士干了还是没干,他们都已经不再成为“自己”,而是成为一种事件性政治符号的代理人了。需要注意的是,我依旧没有下价值判断,我只是在描述事实。
显而易见的是,他所接收到的一直都是“息事宁人、谦让女性”的教育,但这样的教育恰恰没有把女性放在和男性平等的位置上,没有把女性当做一个同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去看待,那么就势必导致接收了这种教育的个体误把急需据理力争时的妥协退让,当作是所谓“包容保护女性,不与女性斤斤计较”的“美德”。包括在之前的“大同订婚强奸案”事件中,很多人还是无意识地把女性当作婚姻关系中依附男性的一方,一个“无能的个体”,所以才会导致存在着“我”给彩礼了,你就要履行传宗接代的“义务”的这种认知。在这两个影响广泛的社会事件中体现出的,恰恰是同一种观念的一体两面。
由杨某公开的肖某道歉信
如果我们一方面难以对形而上的“教育观念”进行追问,另一方面又难以向上从公权力那里得到解答,那么也许只能无奈地选择“莫向外求”了。同时在较为传统的认知上(这里的传统认知指校领导和‘塔’的认识。但我不喜欢用塔这个词,用这个词其实是一种无能,系统认知现实政治的无能,但是这样说又比较简单,便于传播学意义上的理解,因为在这个事件上武大作为官方代表也是由“塔权”在背后支撑的,但与此同时,法院背后也是有“塔权”的,那么‘塔’真是一个统一体吗?)一开始也是没有预料到这种情况的,在问题处理的实践上,武大所使用的其实就是基层治理常用的方法:
1.双方各打五十大板
2.阐述如果造成什么后果,对双方的危害
3.适当地给受害者一些不足以服众但或许足以堵嘴的说法。
对基层来说,这样处理最方便、最快捷、成本最低,一般来说也是能够使得双方事后矛盾最小、官方自己责任也最小的方法。毋庸讳言的是,上述这一套方法在实践当中一直都很有用,只是一旦问题上升到公共空间当中,这个方法就失灵了,这也是现代治理的矛盾之一。
需要我们注意的是,这种“现代性的矛盾”是在长期的社会斗争中生成的,因此也只能通过社会斗争进行解决,封酒的文章自然也是这种社会斗争的一部分。如果说现代性的建构是社会的进步,那么这种社会进步并不应该被简单地理解为某种“历史必然性”,它恰恰询唤我们成为历史的主体,去推动,去论战,在社会结构当中做一个富有能动性的社会主义者。
2 法的门前
一个国家越是强盛,因而政治性越强,那末这个国家就越不愿意认为社会疾苦的根源就在于国家的原则,在于现存的社会结构——它的行动的、自我意识的、正式的表现就是国家——就越不愿意理解社会缺陷的普遍原则。政治理智之所以是政治理智,就因为它是在政治范围以内思索的。它越敏锐,越活跃,就越没有能力理解社会疾苦。政治理智的典型时代是法国大革命。法国大革命的英雄们根本没有在国家的原理中看出社会缺点的根源,相反,他们在社会缺点中看出政治弊病的根源。
——全集(3:387)
那么我们也可以说,法学理论之所以是法学理论,就因为它是在法学范围之内展开思索的。它越敏锐,越活跃,就越没有能力解决现实问题。同样的,法学越是完备,越是形成了一个能够自我解释的体系,人民群众也就越难以理解其中的逻辑。
在立法和执法过程中,相关问题和相关法律条文可能本意是好的(倾向于社会中相对弱势的一方),如适当降低强奸罪的认定标准等;但在面对具体问题时,往往会被“钻空子”。传统上,中国针对此类问题的解决办法是一事一议,即将所有有争议的案件提交到中央的刑部、大理寺(或干脆提交给皇帝本人)进行审议,但在现代国家,这种解决方案显然成本过高。因此现行法律可能很难对性别撕裂作出有效的回应。
“埃利希提出的活的法,指出传统法学将“国家制定法”等同于“法律全部”的误区。他认为,社会中实际支配人们行为的规则(如行业惯例、社区规范)才是法律的核心,而这些规则的根源是社会联合体的内部结构(组织、家庭)。庞德进一步将法律定义为“社会工程”,主张法律的目的是调和“社会利益冲突”——而利益冲突的本质正是社会结构(如资本与劳动、强者与弱者)的矛盾。这彻底打破了“法律是国家主权产物”的政治理智逻辑,法律不再是政治的附庸,而是社会结构的镜像;解决社会疾苦的关键,也不再是完善国家制度,而是通过法律调整社会结构中的失衡关系。
批判法学则直接继承了马克思对“国家与社会结构”关系的洞察。其代表人物如邓肯·肯尼迪指出,法律看似中立的“形式理性”(如契约自由、平等保护)本质上是对现有社会结构(资本主义私有制、阶级统治)的合法化。尽管契约自由表现为一种在形式上额平等,但在资本与劳动的结构性不平等下,实则成为强者压迫弱者的工具。批判法学的核心贡献在于:它揭示了现代法律如何以政治中立的表象掩盖社会结构的缺陷——这恰是马克思所批判的“国家将自身表现为社会结构的‘自我意识’,却回避其作为缺陷根源的角色”。通过解构法律的意识形态性,批判法学将社会疾苦的根源从“政治制度的不完善”拉回“社会结构的根本性矛盾”。
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与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虽未直接援引马克思,但实质上是从经济结构视角解释法律的功能。法经济学认为,法律规则的合理性取决于其是否降低社会成本,而社会成本的根源往往是经济结构的失衡(如产权界定模糊、垄断势力过度集中)。这一分析路径跳出了政治程序是否正义的表层讨论,将法律的优劣与社会经济结构的效率直接挂钩,本质上是对“社会疾苦源于结构而非政治形式”的另一种诠释。
现代法学在突破政治理智上取得进展,但马克思所批判的局限于政治范围思索的惯性并未消失。部分主流法学路径仍将国家与政治制度视为解决社会问题的核心,甚至将社会结构的缺陷简化为政治设计的不足。
尽管哈特的实证主义比奥斯丁的主权者命令说更精致,但其核心仍聚焦于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而非规则背后的社会结构。哈特认为,法律的有效性源于承认规则——一种被官员接受的政治共识,而非社会结构的客观需求。这种思路仍未跳出政治理智:它将法律的合理性锚定于政治共同体的内在同意,却回避了一个问题——若承认规则本身服务于优势群体的利益(如资本集团对立法的影响),法律的有效性就相当于变成了社会结构缺陷的遮羞布。
罗尔斯的正义论与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将社会正义的实现寄托于政治程序的完善。他们认为,只要政治程序足够公平,就能化解社会冲突。但这种思路恰是马克思批判的“在社会缺点中看出政治弊病的根源”:它将社会结构的深层矛盾)简化为司法程序的不正义,忽视了一个事实——在资源分配极度不平等的社会结构中,所谓的程序公平可能只是强者对弱者的形式让步,无法触及疾苦的根源。
20世纪福利国家的法律实践(如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常被视为对社会疾苦的回应。但福利国家法学的主流逻辑仍是“通过国家干预弥补市场缺陷”,其核心是优化“国家的再分配职能”,而非改变产生缺陷的社会结构(如资本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它依旧只是在社会秩序内承认社会疾苦的存在,将解决方案限定于国家政策的调整,而非对社会结构的根本性反思——正如马克思所言,“强盛的国家越不愿意认为社会疾苦源于国家原则与社会结构”。
当它聚焦社会结构对法律的塑造时,是对“政治理智”的超越,践行了马克思“从社会结构追问根源”的思路;当它仍将国家制度、政治程序、法律形式作为核心时,则延续了“政治范围以内思索”的惯性,未能完全摆脱马克思的批判。这种张力的深层原因在于现代社会的复杂性:一方面,国家作为“社会结构的正式表现”,其法律体系确实无法脱离社会结构而存在,法学必须直面这一点;另一方面,现代国家的治理能力空前强化,有行政“通过政治与法律手段缓解社会疾苦”的路径依赖难以彻底打破。”
这部分是我的朋友对这个话题做出的回答,他又补充道“我本人认为马克思是一个从自由主义的美好愿景出发的自由主义的反思者,自由本身当然没有错,但在马克思之前,它缺了点内容来保证它不滑向它堪称恶俗的反面(笑)。”
作为所谓更加“完备”的法学体系,也不能解决其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内生矛盾,在这个意义上讲,其“越是思索,越是无能”。法学不可能不受象征秩序的决定,成为一个先验的法学体系。归根结底,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产物——在既定框架内固然能够解决技术性问题,但当涉及主权分配、权利重构等根本性议题之时,其作为理性工具的效能便会被消解乃至失效。其愈是能在政治秩序当中解释自已,以求把人类的一切活动纳入法学解释中,其就愈加断裂。
在我们无法对法学本身进行改变,甚至是我国法学合法性本身都被很多人质疑的时候,我们也许真的需要回到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者的视角——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法理和法律范围内对法律本身思索是无力的,我也不认为我们的很多法条是有问题的,那么问题出现在哪里呢?(其实我们都知道怎么做)毕竟如果仅仅在法律范围内进行思索,那么暴力革命也是存在于法律之外的虚幻了(笑)。
需要说明的是,我绝不赞成有些网民所鼓吹的“诬告反坐”,这势必会导致更多的受害人不敢再去发声与抗争,以及更多本可避免的冤假错案的产生。然而,这也不代表我们不需要对建基于自由主义精神的法学理论进行反思。恰恰相反,这正是我们要对当代法学进行认知和反思的根源,以及起点。
3 必然的战争?左派的“双赢”?
我们已经在技术上谈了谈事件本身,现在我们应该谈一谈作为一个“左派”应该怎么看。(本人不对任何右派观点负责,你说那就是你对。)
某位伟人说过“天下大乱,形势大好”,一如齐泽克所说的“使结构改变的事件,都是用一种在秩序域内无法被理解的方式发生的,就是因为来不及跟符号秩序做某种交易,革命才称得上是革命,才真正产生了革命的革命性。”
那么左派的双赢从何而来?无论网民持有怎样的观点,无论性别战争怎样进行,都导向了一个结果——既有社会的道德秩序的瓦解。具体表现在武汉大学事件上,无论其事实和结果怎样,其对左派都是好事。如果是性骚扰确有其事,那么它再一次向我们证明了——现有的政治秩序依旧是为父权制缝缝补补的,我们要进一步对其进行反思,要从头到脚的碾碎她;如果事件男主确实没有主观性骚扰的意愿,那么它也向我们证明了——政治理智在其指导范围内完全不能解决关于“人”本身的问题;一个事件的两面同时表现出了政治理智(不仅仅是法律)的无能——男性没感觉到受益,女性也没感觉到受益(这里的女性和男性不是指当事人);这两点共同体现了:表现为法律体系、伦理道德和家庭责任等具体事物的统治权力在不能维护其统治之时的割裂感。对于马克思主义的女性主义者来说,只有对当下一切父权秩序进行否定——包括道德和律法,才能实现人真正的解放。马克思主义者本就不应因为资本主义性别战争而选边站,并且出于既有的道德秩序进行道德批判——对事件本身进行道德审判总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做一个马克思主义者从来都不是一件顺手的事。
“老祖宗”恩格斯已经在《家私国》中十分恳切的阐述了几个观点:1.家庭是私有制的最小单位,要建设共产主义就应该否定家庭,既有道德达不到那就能过过,不能过就分;2.男性应该去责任化,把女性当作平等的、有主体性的人看,而不是一个会说话的奴隶;3.通奸应该无罪化,国家、民族以及应运而生的法律跟道德等什么的都是资产阶级的统治工具,所以男性和女性的出轨都是正常的,是人之常情,既不应该因此对男性做道德审判,也不应该因此就对女性进行荡妇羞辱。这也是我不对“红姐/哥”进行评价的原因,男性称她为“红姐”跟女性称他为“红哥”是同等恶劣的,人家本身是自称“阿红”的,无论男女在这个事件上都是不自觉地进行了性别审视和审判。包括“大工”事件,我也仅仅是出于“人”应当有隐私权的角度来说的,当然,为此我也被一些人开除“男籍”了。
如果我们不在政治理智中思索,我们就不能理解其运行逻辑从而反对它;如果我们只在政治理智中思索,我们就充其量只能反对它而不能超越它——我们所应该做的就是不在既有的社会道德、社会身份中思索,不去和现有的理性的政治秩序达成妥协。我在此发表一个断言,只要我们依旧只在政治理智中思索,依旧和政治理智达成妥协,那么这种结构性矛盾是不可能被解决的,否则历史周期律便不可能成为历史周期律。
4 一个结论:在既有道德下的评议
尽管我不认为“出轨、约炮”等行为需要受到道德审判(性骚扰也是在既有政治秩序下才得以成为“性骚扰”),但是既然我们生活在当下,那我们还是谈一谈这个问题。这个矛盾点可能在于:即使武汉大学的这个男生真的性骚扰了,也应当让当事人和学校而不是网络来审判他,就像大连工业大学的李女士一样,即使她真的出轨了,真的“送炮”了,真的私德有亏了,也不应当过多的受到网络舆论的关注一样。
但是事到如今这件事已经成为了一场狂欢。
女主的支持者们在各种地方不断发“肖同学从高中就开始偷窥女厕所”之类捕风捉影的,完全不负责任的黑料,明确表示能够翻案“是他家里用特权庇护的结果”,甚至造谣他是所谓“红四代”;跟男主站在一起的人们又开始查论文做meme,说女主是“境外势力”(诚然,那篇论文的确错漏百出,荒谬绝伦,但‘境外势力’又是从何说起呢)。这到底是什么样的一种态度?在公私界限完全混淆甚至崩溃的当下,双方又想要通过公域来做些什么呢?来说服对方吗?这件事情发展到现在,完全就是看彼此公关手段和舆论攻势攻城略地的能力和效率,就是看谁场外手段更多;这件事从诉诸于法律的那一刻公义就被悬在判决书上,无论你在法律中怎样质疑这个结果,至少在秩序内需要接受这个结果。
但是我们看到的事实是这个事件中的双方都实在软弱到令人不适,这个事件中的男权分子们只能通过杨某的毕业论文的学术不端来证明“她”是一个“坏种”,所以她就是“诬告”了,因为她“坏”,甚至做性别研究都要被定义成收了境外势力的资助,将武汉大学定义成与境外势力勾结的大学,为了给自己网络暴力行为的合法性背书而去造谣、去P图;更加可笑的是,这个事件中的杨女士们,作为“女性主义者”甚至不敢对现有秩序进行一丝一毫的僭越,而如果所谓激进的女性主义者甚至连现行秩序和公义都不敢否定,还得从既有秩序当中给自己的行为找合法性,这彷佛是一个激进的女性主义者每天在自己的朋友圈中高调宣称:“要颠覆现有社会一切父权话语、要彻彻底底的女性革命、要彻底砸碎一切秩序和男性逻辑”,然后回到家立刻被男朋友冲着她一顿发火,之后还要边哭边默默收拾盘子的碎片一样荒诞可笑。
例如某著名“女拳”公众号仍然秉持者学历、彩礼、天龙人之类现存的等级叙事,水平之低令人汗颜。
就算判决书上说男主是因为湿疹所以搔痒、就算他真的有湿疹、就算他可以拿出多少个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性骚扰,然后呢?怎么了?既然都觉得他有罪了,那为什么还要管那么多道理呢?哪怕他真是搔痒,他不可以是因为长期在公共空间打手冲所以得了湿疹的吗?哪怕他家里真有什么“天大的特权”,那难道就不可以是他长期有在公共空间打手冲的习惯所以家里特意做了假证明吗?你甚至连想象都不敢想象,甚至连对他的行为都不敢想象、甚至连对他行为的充满阴谋论色彩的恶意解释都要从给定的判决书出发,哦,甚至对判决书都只敢从法律程序上讨论是否有不合理举证。
那么我想问这个群体,你们现在每天到处发各种关于男主既往事情的弱智截图是为了什么呢?你们究竟是想跟谁对话?还是说你仅仅是想将之发出来以作出一个“激进的姿态”?亦或者说发出来只是为了获取一个身份政治小团体的入场券,只是为了跟其他人抱在一起感慨自己为女性主义真的付出太多了,自己政治性抑郁了,从而证明自己真的是最激进的女性主义者?惺惺作态,思之令人发笑。双方既不满现行秩序的结果:一部分人觉得:你杨女士自己要诉诸司法,然而司法给出了结果又不认,怎能如此呢?另一部分人觉得:我不管,反正女性就是被迫害了,没有被迫害原来也被迫害过,原来没被迫害过未来也肯定要被迫害,所以这些男的就是该死。先不论双方讲不讲逻辑,倒不如说这从来就不是讲逻辑的事。
可笑之处在于:对立的双方对目前给出的或正或反的结果都极为不满,甚至每天红着眼睛在互联网上喊打喊杀,但却没一个人敢否定现行秩序甚至结果本身,甚至每个人都心照不宣、小心翼翼地绕过了这个议题,生怕一不小心碰到了,被雷霆之怒波及,而只是企图在承认现行秩序运行的前提下表达这样的逻辑:无论是男方性骚扰,还是女方靠错漏百出的垃圾论文毕业,都只是在对方性别的话语中使事件的双方被定义为了“天生的坏种”,从而为判决是“正确的”或是“不公正的”来背书。这和“虽然我林冲被逼上梁山,但皇上本意是好的,只不过我得替天行道来清君侧,来正本清源,我替天行道的根源在于奸臣歹人把皇上蒙蔽了”的叙事不得不说有非常幽默的内在相似性。
既然都已经认为父权制是坏的,那为什么还需要通过场外因素来为案件本身寻找合法性呢?莫不如直接指控说:不管怎么样,他就是在公共场合打手冲了!支持杨某的部分群体连这点勇气都没有,又到底激进在哪里呢?靠“女性主义抑郁”矫揉造作出来的激进吗?如果某些人有勇气说:“我”认为肖同学就是有罪,那我其实是十分赞同的。因为权贵们不可能什么都没做,甚至肖的湿疹报告完全都有可能是一种回溯性建构,因为“有权贵操盘,有保护伞”,所以什么公告和判决书统统有可能是虚假的。这次肖同学胜诉了我觉得扯淡,败诉了我也觉得扯淡。如果女权主义连否定这个都做不到,那所谓激进无非就是比谁更能发动舆论的力量、更能发动场外因素打击对立阵营罢了,无非还是在寻求父权制的目光能多看看自己,无非是在已经被大他者阉割的情况下进行精神紫薇而已。
本来打算写到这里就停笔的,但我仍然感觉这样的决断太过无力了,所以我做了一个调查问卷,我想看看大家是怎么想的,我在这里只有两个问题三道题:1.您认为当下的男生/女生/非二元性别应该怎么做;2.假如您是男性/女性或者是非二元性别您认为对方的性别/其他性别应该怎么做3.如果想跟编辑部进行进一步交流,请留下您的联系方式。
这是问卷
另外,我们希望读者朋友们,不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能够讲一讲自己所受教育的环境是怎样的,教育对自己的规训是怎样的,当然由于我是男性,对女性的教育环境不能更好地体会,故而更希望我们的女性读者能够有所反馈。如果大家对此比较积极,我们也可以进行一个更加系统的调查。
F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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