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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最高罚50000元!济南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新法规10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25-08-03 20:11:15

原标题: 对单位最高罚50000元!济南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新法规10月1日起实施

《济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5年7月31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提出禁止在既有多层建筑、高层建筑内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充电。违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电池为能源,实现电驱动或者电助力功能的两轮自行车。《规定》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单位在楼宇电梯安装电动自行车智能阻止系统。鼓励、引导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集中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提供场所的主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同时,《规定》明确提出禁止在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充电,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架空层、地下车库和地下室内停放充电,违反安全用电规定乱拉电线和插座充电,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违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规定》明确,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从事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及充电器等经营性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明确,承担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的停放、充电等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闪电新闻记者 何则伟 实习记者 李宇轩 报道(何则伟)

责任编辑: 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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