酝酿已久的医疗保障法草案正式亮相。
日前,该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目前正在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全文共七章50条,系统规定医疗保障体系框架、加强医疗保障基金运行管理、优化医疗保障服务、强化监督管理。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社会法研究所所长娄宇告诉第一财经,应在肯定目前草案体例和基本结构的基础上,寻找出有待改进的内容,不断凝聚社会共识,在全民医保时代贡献一部医疗保障领域的基本法。
将成熟定型的改革成果明确为法律制度
随着我国医疗保障事业持续发展,在不少业界、学界人士看来,需要制定一部具有纲领性地位的医保领域法律,改变当前医保相关法律法规“碎片化”“分散化”的现状。
早在国家医疗保障局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中,“1部法律 3项法规 3个规章”的立法目标就被确立。之后,医疗保障法相继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2022年度与2023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
这期间,在国家层面,国家医疗保障局曾于2021年6月发布了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共八章70条,内容吸纳了国家医保局组建后推出的集中带量采购、基金监管等各项改革的经验。
地方上的立法尝试也在进行,《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及《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陆续于2021年、2023年和2024年颁布。
今年,医疗保障法有了更进一步的实质性进展。4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草案)》,会议指出,要以此次立法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我国医疗保障政策体系,有效保护参保人合法权益,打牢人民群众病有所医的制度基础。后在6月24日,该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首次审议,草案全文于6月27日在网上公开。
草案由总则、医疗保障体系、医疗保障基金、医疗保障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共同组成,这样的体例和基本结构与《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和《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基本相同,在娄宇看来,这体现了中央立法者和地方立法者在这个问题上形成了高度的共识,未来正式颁布的立法也应当坚持这样的内容安排。
“健全体系和优化服务成为医疗保障法的立法目标。”娄宇指出,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医疗保险为补充,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慈善医疗救助、医疗互助等其他医疗保障协调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应当在立法中明确医疗保障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以及各部分发挥的作用,为未来各项制度的专门立法提供宏观的指导。
不过本次公布的草案在第一章总则和第二章医疗保障体系中都没能写入这一业已成熟的立法目标,娄宇表示未来应当以合理的表述方式将其增补进去。
如何进一步完善?
第一财经记者注意到,相比2021年的征求意见稿,此次医疗保障法草案的篇幅有所减少,章节划分也有调整。其中,草案内容几乎未涉及近年来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内容,征求意见稿曾提及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在本次草案中也并未出现。
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了包括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展、持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等多项改革任务。“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作为医疗保障领域非常重要的内容,应当被纳入到医疗保障法中。”娄宇建议,不光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涉及医药管理服务建设的集中采购、罕见病用药进医保目录等也已经有了不少成功的实践经验,其中一些成熟定型的制度可以被写进医疗保障法。
在条款设计上,娄宇认为可以参考一些已出台的地方条例,将医疗保障的医药服务和经办服务两个部分列为两个单独的章节,将上述内容增至其中。目前公布的草案将“医药服务”和“经办服务”合二为一,设置为“医疗保障服务”,并缩减了篇幅,他认为这样的处理方式有待进一步商榷。
娄宇还表示,希望借助此次立法时机,将与医疗保障制度有密切关联度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确立下来,为未来的单行立法提供依据。
在国家医保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医疗保障法(草案)征求意见》的评论区中,“希望将长期护理保险的规定写入法律”的建议收获高赞。
娄宇认为,虽然从待遇性质上看,医疗保障旨在提供针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服务,长期护理保险旨在提供失能之后的照护服务,二者在功能上存在差异,但是考虑到医疗保障法作为管理法发挥着制度整合和职能协作的作用,长期护理保险也是实现公民健康权保障中重要的一项制度,并由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实施,应当借此立法之机以合理的方式确立在法律中。
其次,娄宇还建议将医疗保障数据共享与合理利用以更加周全的方式写入。在大数据时代,群体性的医疗健康信息具有重要的意义,应当扩充草案的相关条款,将保护公民信息安全和企业商业秘密作为双重立法目标,在保障个人隐私权的前提下推动医疗信息在相关领域合规且合理地应用,最终造福广大参保人群体。
此外,也有意见认为,应当在这部法律中加强医保执法、建设医保基金监管执法队伍等内容。
“可以继续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关于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等法规规章中的相关措施作进一步提炼,以法治手段为提升医保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保驾护航。”娄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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