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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资产阶级法权

发布时间:2025-05-31 07:16:24

  资产阶级法权是马克思、列宁、毛主席都十分重视的问题,因为它关系到社会主义制度巩固的问题。

  马列毛关于资产阶级法权的论述,是我们理解资产阶级法权的根本依据。我们必须依据马列毛的论述理解资产阶级法权。

  学习马列毛的论述,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资产阶级法权。

  第一,我们讨论的资产阶级法权,是针对什么社会?

  资产阶级法权,当然是资产阶级的法律与权利,否则不会叫资产阶级法权。正如列宁说的:“资产阶级法权承认生产资料是个人的私有财产”。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都明确的写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资产阶级法权就是保护资产阶级利益的法律。这是不用解释,大家知道的明显事实。

  那么马列毛为什么还要特别强调资产阶级法权,而且要作为重要理论来论述呢?显然,马列毛在这里讲的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的资产阶级法权,因为对于私有制,对于剥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就已经彻底揭露和批判了(《资本论》第一卷的发表是1867年)。那么马克思为什么在八年后(1875年)提出资产阶级法权的概念呢?而且是在讲述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就是社会主义)中提出这个概念。列宁、毛主席也是讲社会主义社会中的资产阶级法权。

  可见,我们讨论的资产阶级法权,不是指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权,而是讨论社会主义社会中还存在着的资产阶级法权,要研究社会主义社会为什么还存在资产阶级法权。

  第二,资产阶级法权体现在什么地方?

  上面我们说,马列毛所说的资产阶级法权,是针对社会主义社会而言的。那么,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资产阶级法权体现在什么地方?

  这个问题,认真看看马列毛的论述,就会清楚了。

  马克思是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了资产阶级法权的概念。这个概念是从对按劳分配的分析中提出的,指出按劳分配存在资产阶级法权。

  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引用了马克思这个观点,也是指出按劳分配体现了资产阶级法权。但是列宁进一步发挥了马克思的资产阶级法权思想,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国家还不得不保护这种资产阶级法权,从而得出了“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国家”的重要论断。

  毛主席对资产阶级法权讲的最明确了。

  毛主席指出:“现在还实行八级工资制,按劳分配,货币交换,这些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

  毛主席说:“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商品制度,工资制度也不平等,有八级工资制等等。这只能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

  毛主席说“列宁说建设没有资本家的资产阶级国家,为了保障资产阶级法权。我们自己就是建设了这样一个国家,跟旧社会差不多,分等级,有八级工资,按劳分配,等价交换。要拿钱买米、买煤、买油、买菜。八级工资,不管你人少人多。”

  毛主席说:“但商品流通,商品形式,价值法则,则不能一下子破,虽然它们也是资产阶级法权的范畴。现在有些人宣传破除一切资产阶级法权思想,值得注意,这种提法不妥。”

  毛主席在马列提出资产阶级法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人与人的关系中的资产阶级法权。毛主席指出:“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中存在的资产阶级法权,必须破除。例如,等级森严,居高临下,脱离群众,不以平等态度待人;不是靠工作能力吃饭,而是靠资格,靠权力;干群之间,上下级之间的猫鼠关系和父子关系,这些东西必须破除,彻底破除。”

  毛主席就对资产阶级法权做了全面的明确的论述。

  从以上马列毛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资产阶级法权是社会主义之中存在的“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的一些制度,或者用马克思的话来说,是表现为“旧社会痕迹”的一些制度。

  马列毛指出的按劳分配,八级工资,等价交换,价值规律,货币交换,商品制度等等,很显然,都是经济制度,属于经济基础范畴。人与人的关系也在生产关系和政治关系范围。

  正是这些制度,体现了资产阶级法权。

  但是,这些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制度。如按劳分配,就明确写在《宪法》中,作为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其它如工资制度,商品制度等等,也是法律规定的。正因为这些制度由法律赋予的权利,所以称之为法权。只不过资产阶级法权是符合资产阶级本质要求和利益的。

  这里我们要说明一下,不能把资产阶级法权看作是一种大家普遍接受的习惯的旧观念。当然,任何制度都会反映在观念上,正如私有制会产生私有观念,封建制度会产生等级和特权观念,市场经济制度会产生拜金观念一样,资产阶级法权也会产生资产阶级观念。

  一种制度由于长期的贯彻,可以把本来是外在的制度内化成人们的观念。但是,法权毕竟是制度,而不是观念。我们不能把资产阶级法权作为一种习以为常的传统观念。是制度产生观念,而不是观念产生制度,是制度产生资产阶级法权。看看马列毛指出的资产阶级法权,是不是都是讲制度?比如马列毛都讲到的按劳分配,明摆着是分配制度,难道能是按观念分配吗?不错,统治阶级可以利用传统习俗和观念制定法律,但那是统治阶级制定法律的手段,而不是法律制度本身。再说,传统观念几千年前就有,它可能是资产阶级法权吗?

  所以,资产阶级法权是一种制度体现,而不是习惯的传统观念。

  资产阶级法权,从制度体现来说属于经济基础。但从法权意义来说,属于上层建筑,所以资产阶级法权既是经济基础又是上层建筑。

  第三,资产阶级法权的实质是什么?

  实质就是,形式上的平等,而实质上的不平等,这才是资产阶级法权的根本所在。如果不从这个根本点上理解资产阶级法权,那么谈论资产阶级法权就没有意义了。

  马克思是从分析按劳分配提出资产阶级法权概念的。那么我们就分析一下按劳分配吧。

  按劳分配看起来平等,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看起来很平等。

  但是,第一,它承认个人天赋不同,因此造成实质上的不平等。第二,平等的收入,由于抚养人口不同(比如,单身和抚养五六个孩子),造成实际收入的不同。它破坏了人人应当平等的权利(注意,我这里不是说阶级平等,而是无阶级无三大差别,人的自然平等)。所以按劳分配,形式上平等,实质上却是不平等。

  实质上的不平等,产生差距,进一步会产生等级,再进一步产生阶级,而这正是资产阶级需要的,符合资产阶级利益要求的,没有跳出资产阶级的狭隘范围,所以马列毛把它叫做资产阶级法权。

  第四,为什么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和保留资产阶级法权?

  社会主义社会存在资产阶级法权,这确实是一个矛盾。

  1956年,我们完成“三大改造”之后,进入社会主义。于是有不少人认为,我们已经是社会主义,不存在资产阶级法权,只能是社会主义法权。在这种情况下,张春桥写了《破除资产阶级法权》一文,得到毛主席的肯定。毛主席加了按语,文章登在《人民日报》上,对资产阶级法权有了一个正确的认识。

  那么,这个矛盾是什么呢?矛盾就在于:马列毛主义明确指出,按劳分配,等价交换,商品制度,价值规律等,体现了资产阶级法权。

  但是,它们又是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原则。毛主席曾说,按劳分配和等价交换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强大国家所必须坚持的两个马克思列宁主义原则。毛主席还说,价值法则是个伟大的学校。

  既是资产阶级法权,又是社会主义原则,当然矛盾。

  体现资产阶级法权的制度,为什么它们是社会主义原则呢?

  在社会主义时期,按劳分配,工资制度,商品交换等等,看起来与旧社会差不多的制度,从基本原则上发生了变化。这个变化就是所有制变了,变成了公有制。

  毛主席在理论问题谈话中说道:“总而言之,中国属于社会主义国家。……所不同的是所有制变更了”。这两句话非常重要,指出了所有制改变,是根本性的改变,变成了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根本属性就是公有制。

  正因为所有制变了,社会制度变了,所以,按劳分配,工资制度,货币制度,商品制度等,虽然形式上与旧社会差不多,但是有了本质区别。按劳分配不再是按资分配;工资是劳动者对社会的贡献报酬,不再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商品制度从属于计划经济,不再是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些都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原则。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这些制度是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制度,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不仅要保留,而且要很好的运用。

  所以,社会主义社会还会存在和保留资产阶级法权。

  第五,为什么对资产阶级法权只能限制,不能消灭?

  首先的原因在于,社会主义还不能消除旧社会的痕迹。

  如列宁所说:“在第一阶段,共产主义在经济上还不可能是完全成熟的,还不能完全摆脱资本主义的传统或痕迹。由此就产生一个有趣的现象,这就是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还保留着“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列宁《国家与革命》(《列宁选集》第3卷第256页)

  一个社会的基本制度可以改变,如从奴隶制变为封建制,从封建制变为资本主义制度,从资本主义制度变为社会主义制度,可以发生根本性的质变。

  但是,经济发展还需要有连续性,还不能不建立在旧有的基础上。

  在社会主义社会,一是受生产力发展水平限制,还不可能做到物质产品极大丰富。二是受生产关系限制,还存在不同所有制,如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半社会主义),个体所有制(非社会主义),还不可能实现统一的程度很高的全民所有制。国家与不同所有制之间,国家与劳动者之间,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还要进行商品交换。三是分配制度还需要按劳分配,不可能按需分配。四是劳动者觉悟还没有达到共产主义思想水平,还不可能把劳动当做第一需要,还是当做谋生手段。

  由于生产力,生产关系,思想觉悟的限制,社会主义还不具备“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消除资产阶级法权的条件。

  另一个原因就在于,社会主义建设还需要商品制度,按劳分配制度等含有资产阶级法权的制度,以促进社会主义建设。这方面,我们在上面已经讲了,这里就不重复了。

  由于以上两方面的原因,所以社会主义社会还不能消灭资产阶级法权,甚至还要利用它。

  跨越历史阶段,消灭资产阶级法权,那就会犯“左”的错误。

  大跃进时期,走资派搞“共产风”,搞“一平二调”,甚至要取消商品交换,取消货币,结果使毛主席指出的正确的大跃进方向受到严重破坏,这是个教训。

  由于这两方面原因,所以对于资产阶级法权,只能限制而不能消灭。

  第六,资产阶级法权存在的经济基础原因是什么?

  资产阶级法权存在的原因,从经济基础来说,,主要就是因为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商品经济。

  商品经济是资产阶级法权的经济基础。

  按劳分配,八级工资,货币交换,等价交换,价值规律,所有这些体现资产阶级法权的内容,都是商品经济的结果,是商品经济派生出的交换关系,分配关系。

  试想,没有商品经济,还会有这些资产阶级法权的内容吗?

  资本主义之前的自然经济,有资产阶级法权吗?没有。未来的共产主义产品经济,还会有资产阶级法权吗?没有。

  所以,商品经济是存在资产阶级法权的经济根源。

  问题在于,社会主义还不能没有商品经济,因此,也就存在资产阶级法权。

  但是,我们必须郑重指出,毛泽东时代社会主义存在的商品经济,绝不是市场经济,原因是:1)它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是建立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没有私有化,不是资本操控。2)它是计划经济主导,商品经济从属于计划经济,控制在一定范围内。3)劳动力不是商品,劳动者不是雇佣劳动。4)劳动分配是按劳分配,不是按资分配。5)它是满足国家建设与人民生活需求的,而不是满足资本的利润需求。

  所以,在毛泽东时代,资产阶级法权可以被控制在一定范围,是可以“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的。

  第七,为什么要重视资产阶级法权的讨论?

  为什么左翼要重视资产阶级法权的讨论?道理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因为资产阶级法权是资本主义复辟的土壤(或者说是温床)。

  首先,形式上的平等,可以掩盖实质的不平等,很容易使人们接受资产阶级法权。

  比如,修正主义就是打着按劳分配的幌子,宣称企业主,公知专家,官员领导贡献大,应该拉开收入差距,造成两极分化。

  我们来看看一位北大著名的经济学教授、中国社科院研究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樊纲是怎么说的吧。

  他说“贫富差距不可怕,只要穷人不闹事就可以了。”

  看看,这是什么话?是人话,还是鬼话?是不是赤裸裸的站在资产阶级立场说话?此话极力鼓吹资产阶级法权,极力鼓吹扩大收入差距,这不就是公开为资产阶级张目,公开要搞资产阶级专政吗?从他的话语中,可以看到,扩大资产阶级法权就是要走资本主义道路。

  要知道,此人是被评为国家有特殊贡献的经济学家,可见改开是要向哪里走了。

  正因为形式上的平等,使人们不知不觉、潜移默化的接受了其中的实质不平等。修正主义正是利用了这点,不断扩大资产阶级法权,最终导致等级差别,进一步出现阶级,而且固化阶级。

  其次,社会主义社会还不能消灭资产阶级法权,还要保留它、利用它。毛主席说:“ 列宁说建设没有资本家的资产阶级国家,为了保障资产阶级法权。我们自己就是建设了这样一个国家。”

  修正主义闭口不谈资产阶级法权,更绝口不讲限制资产阶级法权。他们极力把资产阶级法权说成社会主义原则,大搞市场经济,大搞少数人富裕,大树发财致富名人,扩大工资等级,职务等级,职称等级,恢复军衔制等等,不但把这些说成是社会主义原则,还说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创新。

  目的很明显,就是利用资产阶级法权,扩大资产阶级法权,制造新生资产阶级,把社会引向资本主义道路。

  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必须重视限制资产阶级法权,要认清修正主义扩大资产阶级法权的目的。

  毛主席晚年,特别提出限制资产阶级法权,作为重要的理论问题提出,告诉全党全国人民防止修正主义利用资产阶级法权进行复辟。

  毛主席越是晚年的思想越深邃,越具有远见,越光辉伟大,历史洞穿性地看到了修正主义的企图。而不幸的是,毛主席的告诫,今天变成了事实。

  2025年5月29日

  

附:马列毛论资产阶级法权

  马克思关于资产阶级法权的论述:

  社会统治阶级的利益,总是要使现状当作法律成为神圣不可侵犯,并且要把习惯和传统为它定立的各种限制,用法律固定下来。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927页)

  显然,这里通行的就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环境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末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

  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而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存在于平均数中,并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

  虽然有这种进步,但这个平等的权利还仍然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

  但是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为了要使它能够成为一种尺度,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象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象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的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的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个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例如在现在所讲的这个场合,把他们只当做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做别的什么,把其他一切都撇开了。其次,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在劳动成果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品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

  但是这些弊病,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在它经过长久的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里产生出来的形态中,是不可避免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1875年4-5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0—12页)

  列宁关于资产阶级法权的论述:

  “资产阶级法权”承认生产资料是个人的私有财产。

  (列宁:《国家与革命》(1917年8-9月),《列宁选集》第3卷第252页)

  其实,无论在自然界或在社会中,实际生活随时随地都使我们看到新事物中有旧的残余。马克思并不是随便把一小块“资产阶级”法权塞到共产主义中去,而是抓住了从资本主义脱胎出来的社会里那种在经济上和政治上不可避免的东西。

  列宁:《国家与革命》(1917年8-9月),《列宁选集》第3卷第256页

  在第一阶段,共产主义在经济上还不可能是完全成熟的,还不能完全摆脱资本主义的传统或痕迹。由此就产生一个有趣的现象,这就是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还保留着“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

  列宁:《国家与革命》(1917年8-9月),《列宁选集》第3卷第256页

  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通常称为社会主义),“资产阶级法权”没有完全取消,而只是部分地取消,只是在已经实现的经济变革的范围内,也就是在对生产资料的关系上取消。“资产阶级法权”承认生产资料是个人的私有财产。而社会主义则把生产资料变为公有财产。在这个范围内,也只有在这个范围内,“资产阶级法权”才不存在了。

  但是它在另一方面却依然存在,依然是社会各个成员间分配产品和分配劳动的调节者(决定者)。“不劳动者不得食”这个社会主义原则已经实现了;“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这个社会主义原则也已经实现了。但是,这还不是共产主义,还没有消除对不同等的人按不等量的(事实上是不等量的)劳动给予等量产品的“资产阶级法权”。

  列宁:《国家与革命》(1917年8-9月),《列宁选集》第3卷第251-252页

  马克思不仅极其准确地估计到了人们不可避免的不平等,而且还估计到:仅仅把生产资料转归全社会公有(通常所说的“社会主义”)还不能消除分配方面的缺点和“资产阶级法权”的不平等,就产品“按劳动”分配这一点说 ,“资产阶级法权”仍然占着统治地位。

  列宁:《国家与革命》(1917年8-9月),《列宁选集》第3卷第251页

  低级阶段(“第一阶段”)——消费品的分配是和每个人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成比例的”(567)。分配的不平等还很严重。“狭隘的资产阶级的法权眼界”还没有完全被超出。注意这一点!!……也是一种强制的形式:“谁不劳动,谁就没有饭吃。”

  列宁:《马克思主义论国家》(1917年1-2月)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33页

  既然在消费品的分配方面存在着资产阶级的法权,那当然一定要有资产阶级的国家,因为如果没有一个能够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法权也就等于零。

  可见,在共产主义下,在一定的时期内,不仅会保留资产阶级法权,甚至还会保留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国家!

  列宁:《国家与革命》(1917年8-9月),《列宁选集》第3卷第256页

  现实向我们证明,甚至在俄国,也同任何资本主义社会一样,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还活着,起着作用,发展着,产生着资产阶级。

  列宁:《俄共(布)第八次代表大会》(1919年3月),《列宁全集》第29卷第162页

  毛主席关于资产阶级法权的论述

  毛主席理论问题的谈话

  “我同丹麦首相谈过社会主义制度。

  总而言之,中国属于社会主义国家。解放前跟资本主义差不多。现在还实行八级工资制,按劳分配,货币交换,这些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所不同的是所有制变更了。”

  一九七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至二十七日,毛主席在长沙听取了周总理、王洪文关于四届人大筹备工作的汇报。

  二十六日,毛主席与周总理单独长谈(谈四届人大人事安排和理论问题),其中讲到理论问题。一九七五年一月七日,周总理将这次关于理论问题的谈话要点整理稿送毛主席审阅,毛主席做了个别文字的修改。一月八日,周总理将这个谈话要点送全体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传阅。一月十八日,中共中央发出通知,将这个谈话要点发到全体干部学习。

  毛主席:“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商品制度,工资制度也不平等,有八级工资制,等等。这只能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所以,林彪一类如上台,搞资本主义制度很容易。因此,要多看点马列主义的书。”

  (摘自《关于理论问题的谈话要点》(一九七四年十二月),《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3册413—414页》

  列宁说建设没有资本家的资产阶级国家,为了保障资产阶级法权。我们自己就是建设了这样一个国家,跟旧社会差不多,分等级,有八级工资,按劳分配,等价交换。要拿钱买米、买煤、买油、买菜。八级工资,不管你人少人多。

  摘自(《毛远新整理的毛主席指示》1975年10月─1976年1月)

  (中共中央文件 中发[1976]4号)

  作了大官了,要保护大官们的利益。他们有了好房子,有汽车,薪水高,还有服务员,比资本家还厉害。社会主义革命革到自己头上了,合作化时党内就有人反对,批资产阶级法权他们有反感。

  (同上)摘自(《毛远新整理的毛主席指示》1975年10月─1976年1月)

  (中共中央文件 中发[1976]4号)

  我们对资产阶级法权思想,要破除一部分,即老爷架子,三风五气,不以普通劳动者身份出现,要坚决破。但商品流通,商品形式,价值法则,则不能一下子破,虽然它们也是资产阶级法权的范畴。现在有些人宣传破除一切资产阶级法权思想,值得注意,这种提法不妥。

  (1958年8月30日上午在北戴河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

  (注:三风指:官僚主义、宗派主义、主观主义作风;五气指:官、暮、骄、娇、阔气)

  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中存在的资产阶级法权,必须破除。例如,等级森严,居高临下,脱离群众,不以平等态度待人;不是靠工作能力吃饭,而是靠资格,靠权力;干群之间,上下级之间的猫鼠关系和父子关系,这些东西必须破除,彻底破除。破了又会生,生了又要破。经过去年和今年的整风,我们已经给这种资产阶级法权以很大的打击。去年以来,搞试验田,干部下放劳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用说服不用压服,因而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大有改变。没有这种改变,大跃进是不可能的。为什么群众的积极性那么高?干劲那么大?就是因为群众觉得共产党是跟他们在一起的。湖北红安县的干部,过去是老爷式的,经常挨群众骂,一九五六年这些干部改变了作风,以平等态度待人,同农民一起劳动,深受群众欢迎。

  (1958年11月9——10日读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的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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