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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新发布】《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从三个方面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

发布时间:2025-01-10 18:07:50

发布会现场 实习生 徐戥荷 摄

  云南网讯(记者 李熙临 实习生 徐戥荷)1月10日,《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在海埂会堂举行。云南省农业农村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明确了宅基地申请基本要求、明晰了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深化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并对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作出了规定。

  据悉,《条例》第五十三条对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作出了规定。第五十四条对我省每户申请宅基地建设的面积标准进行了统一明确,并规定不得未批先建、超面积使用宅基地。第五十五条对宅基地农户申请、村组审核、乡镇审批的流程进行了明确,对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五种不予批准的情形进行了明确。第五十六条规定,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的实施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同时,还规定农村闲置的宅基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用于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文旅、电子商务等。

  此外,《条例》从三个方面对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作出了规定。一是强化指标保障。第五十三条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作出了规定,从指标方面保障农村村民宅基地合理需求。二是明确用地保障。第五十三条规定,原有的宅基地、依法退出的宅基地,优先保障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三是多种形式保障。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统建、联建等方式,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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