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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新发布】用法治护航耕地保护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专章作出规定

发布时间:2025-01-10 18:07:49

发布会现场 实习生 徐戥荷 摄

  云南网讯(记者 李熙临 实习生 徐戥荷)1月10日,《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在海埂会堂举行。记者从会上获悉,《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专章对耕地保护作出规定,为我省耕地保护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实现耕地保护目标,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条例》专章对耕地保护作出规定,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强化落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和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目标。《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机制,实现耕地保护责任全覆盖,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的重要依据。同时,强调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完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机制和退化耕地治理机制,提高耕地质量。

  二是细化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强化耕地用途管制。《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完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机制,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做到补充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条例》还规定,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除法定情形外,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导致耕地数量减少的,应当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

  三是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条例》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划定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向社会公告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并设立保护标志,严格保护和管理。经依法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除按要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外,还要按照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原则,落实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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