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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不是先天的答案,而是社会的产物

发布时间:2025-08-12 09:17:07

“人性本善”与“人性本恶”是中国古代伦理学的两大传统命题,也是东西方思想史上长期争论的话题。孟子主张人性本善,荀子则认为人性本恶;西方有卢梭的“高贵的野蛮人”论,也有霍布斯把人性描述为“自利且危险”的自然状态。把这一古老问题放到唯物辩证法的视域中考察,我们需超越单一的本质论断,转而把“人性”理解为一个历史的、社会的、矛盾的范畴:既包含人的潜在倾向(或可能性),又在具体历史条件下通过实践被形成、被改造和被表现。本文尝试从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出发,分层次论证为何既不能简单地说“人性本善”,也不能断言“人性本恶”,而应把握其历史性、社会性与辩证统一性,并据此提出相应的伦理与社会实践导向。

首先需要明确“人性”一词的含义。狭义上,人性可指人的心理倾向或道德素质;广义上,它指人的根本属性,包括生理、心理、社会行为等多重层面。古代讨论往往集中在道德倾向(善或恶)上,而现代哲学和社会科学倾向于把人格、行为倾向与社会关系联系起来。唯物辩证法强调:概念必须放回其历史条件中理解,因此“人性”既不是脱离社会的先验实体,也不是完全任意的社会构造;它是在特定生产方式、社会关系和文化传统中生成并不断被再生产的特定结构。

把“人性本善”或“人性本恶”作为绝对命题来看,都存在明显的不足。

人性本善的局限:这一观点强调人固有的同情心、良知与向善倾向(如仁爱、互助)。其优点是强调人的尊严与道德可塑性,有利于进行积极的道德教化与社会改良。但问题是:如果把善视为自然而然的本质,容易忽视外在制度、利益结构与文化环境对行为的塑造;也可能导致对恶性行为的归因过于主观(把罪恶视为偶发失误而非制度产物),从而弱化对制度性改造的重视。

人性本恶的局限:该观点强调人的自利性、欲望与竞争倾向,主张通过法制、纪律与教育来压制“恶”。它的贡献在于警惕盲目的乐观和道德天真,强调制度约束的重要性。然而,若把恶视为人的本质,则容易产生悲观主义和控制主义的社会治理方案,忽视人的合作潜能与道德自觉,最终可能形成以恐惧和压制为核心的社会关系。

两种观点各有观察的片面性:一个侧重内在倾向的积极面,一个侧重外在表现的消极面。唯物辩证法要求我们超越此两极,把握事物的矛盾统一。

要回答“人性本善还是本恶”的问题,唯物辩证法提供了三把钥匙:

历史性(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人的行为与心理并非从天而降的永恒本质,而是在特定历史生产方式与社会关系中形成的产物。马克思指出——(常用表述)“人的本质不是某个单个人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可见“人性”与其所处的社会关系密切相关。)不同的生产方式(如原始公社、封建地主制、资本主义)塑造不同的人际关系和道德规范,从而影响人性的表现。举例:在原始小规模合作社群中,互助与共享有利于群体生存,善的行为被强化;而在私有制高度分化的社会,不平等和竞争可能促使自利行为成为适应策略。

矛盾性(人性包含对立统一):辩证法强调对立面的统一。人的内在并非单一的“善”或“恶”,而是包含着互相对立的倾向:利他与自利、冲动与理性、合作与竞争等。哪一面在行为中占主导,取决于外在条件(如资源分配、文化培育、制度安排)与主体的实践选择。比如在紧急情况中,个体可能表现出利他行为;在资源匮乏、竞争激烈的环境中,则更可能表现出自保倾向。

实践性(通过实践改造人性):唯物辩证法把实践置于核心位置。通过社会实践、生产劳动、教育和制度安排,人可以改造自身的倾向和习惯。历史上广泛的道德教化、制度约束、职业训练等,都是改变人性表现的有效方式。重要的是,这种改造既需要物质条件(如公平分配、教育资源),也需要文化与制度的引导。

把人性视作历史产物并不是说人的心理完全被环境所决定,而是强调人性表现的形态随社会条件而变化。几个历史性观察有助于理解:

原始公社与人际合作的强化:在人类早期的狩猎采集经济中,群体存活高度依赖互助与共享。合作行为、亲社会倾向被选择与强化,这种社会实践塑造了倾向于分享与互助的行为模式。

私有制与竞争的兴起:随农业剩余的产生和私有制确立,财产差距与社会分层出现。私有财产激发占有欲、攀比心和竞争策略,从而促使一部分利他倾向被压缩或转化为维护阶层利益的道德规范。

资本主义与个人主义的文化:市场经济强调个人竞争、契约化个人责任和自我实现。这一结构促使个人主义、工具理性和短期利益最大化成为普遍行为模式,但同时资本主义也创造了复杂的分工与合作机制,使大规模合作成为可能。

这些历史变迁说明,人性的表现并非静止,而是随生产关系与制度而变化。

把“善”与“恶”作为道德评判,我们可以从三个层面加以区分:

倾向层面:个体可能具有基本的同情、认知能力与自利驱动,这些是生物与心理发展的结果。倾向并不等同于行为,行为还需环境触发与选择。

诱因层面:社会结构、制度激励、文化叙事与即时情境共同构成诱因。诱因的不同会放大或压抑个体内在的倾向。例如:高失业率与生活压力可能诱发盗窃等“恶”行为;而稳定的工作与教育则可能鼓励合作、守法。

责任层面:既要承认外部诱因的作用,也要强调个人的道德责任与能动性。唯物辩证法不意味着把一切行为归咎于结构,也不意味着放弃对个体负责的要求。相反,它要求在理解结构性因素的同时,设计能促使个体选择公正行为的制度与教育。

回到起初的问题——“人性本善还是本恶?”——唯物辩证法给出的答案既否定极端肯定,也否定极端否定:人性既不可能被简化为恒定不变的“善”,也不能被绝对化为不可救赎的“恶”。更恰当的理解是:人性包含多重潜能,这些潜能在不同的历史条件、社会关系与实践活动中被选择性地激活或抑制。善与恶并非固定属性,而是社会关系与个人实践的产物。

因此,伦理与政治的任务不是去寻找某个“原初的人性”,而是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通过改造物质条件、创新制度与深化教育,去创造能够促使人性中善的倾向成为主导的社会环境。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矛盾既是问题的根源,也是变革的动力:只有通过实践的改造,才能把潜在的善变为现实的善,把可能的恶限定在可管理的范围内,从而推动个体与社会的共同进步。

最后,我们可以说,把“人性本善”与“人性本恶”视作两种诊断工具而非终极结论,能帮助我们既保持对人类尊严的信念,又不失对现实结构性问题的警觉;在这种辩证的态度下,个人的道德自我修养与社会制度建设就能够形成互补的力量,共同推动一个更公正、更有人性温度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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