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8月30日起 四川将给予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每人每月200元运营补助
据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消息,为进一步推动全省普惠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育儿家庭对普惠托育服务的需求,近日,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印发《四川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及补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截图
《管理办法》自2025年8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主要内容包括:
认定条件及程序
《管理办法》明确,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条件包括质量有保障、收费应合理、运营可持续等内容,认定程序为自愿申请、审核公示、认定公布。认定后有效期2年。有效期内机构法人、名称、地址、性质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进行认定。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实行属地政府指导价管理,暂未出台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的,乳儿班、托小班、混龄班、托大班基本服务月收费标准应分别不高于所在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65%、60%、60%;属地出台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后,基本服务费按政府指导价执行。
补助政策及资金筹集
《管理办法》提到,被认定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按照全日托在托人数和在托月数,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运营补助,用于补助机构日常运转。每月补助的最高人数不超过该机构被认定的普惠托位总数。每名婴幼儿当月在托时间达到或超过15天的,按200元予以补助;达到或超过10天但少于15天的,按100元予以补助;少于10天的,当月不予补助。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运营补助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担。其中,省级财政补助50%,市、县两级财政补助50%,市、县两级分担比例由各市(州)确定。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当年预拨、次年结算。
补助申领流程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按照机构申报、县级审核、社会公示、资金拨付等流程申领补助资金。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当年9月底、次年3月底前,分别将当年1月至6月、上年7月至12月补助资金发放到位,各地可根据实际缩短发放周期。
各市(州)卫生健康、财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资金结算和本年度资金预算情况报送省级卫生健康、财政部门,并做好本级补助资金预算编制。
退出机制
《管理办法》明确,在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的有效期内自愿退出或停止办托的,应至少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属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备,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机构实际运营时间和收托情况计发补助资金。对停止办托的,应在机构完成在托婴幼儿退费或妥善转移安置后,再计发补助资金。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属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取消其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资格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一)机构主要负责人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二)未按属地政府指导价收取基本服务费,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三)机构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事件;
(四)机构存在安全、卫生健康隐患且拒不整改,或发生安全、卫生健康责任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五)弄虚作假骗取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资格,套取财政补助资金;
(六)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违规行为;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情形。
资金监管
《管理办法》要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应开设银行对公账户用于接收运营补助资金。对公账户向属地县级卫生健康、财政部门报备,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公账户应同步向属地主管部门报备,接受卫生健康、教育、财政等部门监督。
县级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应加强补助资金的审核发放与使用监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财政补助资金检查、抽查。对于滞留、截留、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缴纳罚款、税金、清偿债务等非运营性支出,不得用于股东分红、赞助捐赠、投资入股及金融理财等非直接用于托育服务的用途。
各级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审核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开通举报电话、邮箱接受社会监督。
四川新闻网-首屏新闻记者 许成嵩 整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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