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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倍尔《妇女与社会主义》|母权制

发布时间:2025-07-16 15:16:21

  摩尔根认为,普那路亚婚姻开始排除兄弟姐妹之间的性交关系,并且首先是排除母系的兄弟姐妹们的性交关系。一个女人如果有各种各样的丈夫,则不可能证明父系。父系是虚构的。今天,在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下,才有父系。歌德在他的《学习时代》中借用弗里德里希的话说:这种父系“仅仅是建立在良好的信任基础之上”。如果说父系在对偶家庭中还经常发生疑问,那在多次婚姻中父系根本不可能得到证实。所以,只有母系血统是毫无疑问的和不存在争执的,因此,在母权制度下,孩子被视为播下的种子。如果说在比较原始的文化阶段,在人类的各种社会关系中,一切彻底的变革都是缓慢完成的,那么,毫无疑问,在普那路亚家庭中,所谓的血缘家庭的变化也是要经历较长的时期。一些倒退现象还使这种变化受挫,当然,这些倒退现象是后来才发现的。普那路亚家庭发展的必然性还有下面的外在原因:由于人口猛增就需要分配人口,也需要得到新的土地,以便饲养牲畜和耕作农田。似乎还有一条理由:在较高的文化阶段,兄弟姐妹之间和近亲之间性交的有害性和有失体统的概念慢慢形成并发生了作用,人们从而要求建立另一种婚姻制度。有一段美丽的传说,足以证明上述论点,比如库诺提到,加松在南澳大利亚的一个种族,即第耶利人那里发现一个关于穆尔杜(一个氏族联盟)起源的美丽传说。其中是这样写的:

  “上帝创造了万物之后,父亲们、母亲们、姐妹们、兄弟们及其他所有近亲都可以毫无区别地相互结婚,直到明显地表现出这种性交造成的各种有害结果为止。于是头头们进行商议并考虑采用什么途径才能消除这种弊端。商议的结果是祈求穆拉穆拉(大圣灵)。他命令:一族应分为各种分族,各分族应有各自不同的名字,以便于区分,名字可按有生命的和无生命的东西命名,例如叫野狗、老鼠、鸸鹋、雨和大蜥蜴等等。同一个群体的成员之间不准结婚,但是这个群体的成员可以同另一个群体的成员结婚。比如野狗族的儿子不能同野狗族的女儿结婚,但他们俩人中的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同老鼠族、鸸鹋族、黑家鼠族或其他一个家庭的人结亲”。

  这一传说比《圣经》传说更易使人接受。它用最简单的方式,阐明了氏族联盟的诞生。此外,保尔·拉法格在《新时代》上非常尖锐地证实了我们坚持的观点:亚当和夏娃的名字不是个人的名字,而是史前时期,犹太人集居的氏族名称。拉法格用他的论证解决了一系列《创世纪》第一章中难以理解和充满矛盾的问题。接下去M·贝尔在《新时代》上同样注意到,今天就是在犹太人中间还流行一种婚姻习俗:新娘和新郎的母亲决不可同名,否则全家会遭灭顶之灾,疾病和死亡就会闯进家门。这是对拉法格观点的正确性进一步提供的证明。氏族组织禁止出生于同一氏族的人结为夫妻。因此,新娘和新郎的母亲同名,按照氏族法规就是属于同一血统的人。当然,今天的犹太人已不再知道,诸如禁止近亲结婚等古老的氏族法规同他们的偏见有什么关系。制定这一法规的目的在于避免因近亲婚配而造成后代退化。尽管该法规在犹太人那里几千年来已不复存在,然而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这种传说在偏见中保持至今。

  从前,人从饲养动物中获得许多经验,并从中看到了近亲婚配的害处。我们从《圣经·创世纪》第三十章第三十二节中可以看出,这些经验使用了多久:据说雅各知道欺骗他岳父拉班的办法,所以他提出,由他为身上有斑点的绵羊和山羊接生,拉班表示同意后,所有这一品种的绵羊和山羊就归雅各所有。古代的以色列人在达尔文以前很久,就已经在实践中研究过达尔文主义了。

  我在这里论述古代犹太人的状况之后,还必须提出其他一些事实来阐明,实际上继承关系在远古时代已经发生作用。《创世纪》第三章第十六节关于女人是这么说的:“你要服从丈夫,他是你的主人。”在这一节中还提到:“女人应离开父母跟随丈夫。”在《创世纪》的第二章第二十四节中说道:“男人应离开父母与妻子结合,二人成为一体。”这些话在《马太福音》第十九章第五节、《马可福音》第十章第七节中以及在《以弗所书》的第五章第三十一节中不断重复。事实上,这是产生母系继承关系的号令,而《圣经》的编者们对此一无所知,所以在这个问题上作了完全错误的解释。

  母系继承关系在《民数记》第三十二章第四十一节中也有所阐述。那里提到,睚珥有一个出身于犹太族的父亲,但他的母亲却是玛余西族人,睚珥被明确称为玛余西的儿子并继承了她的祖业。在古代的犹太人那里,关于母系继承关系还可以举出另外一个例子,这在《尼希米记》第七章第六十三节中可以找到。那里讲的是,一个祭司从犹太族巴西莱家的女儿中选出一人为妻,他的孩子们都叫作巴西莱,就是说,这些孩子不是跟随父姓,而是跟随母姓。

  摩尔根认为,在普那路亚家庭中,一个家庭联盟的一个或一些姐妹可以同另一个家庭联盟的一个或一些兄弟结婚。同胞姐妹或第一等级、第二等级和更远的表姐妹都是他的共同丈夫的共同妻子,但这些姐妹的丈夫不准是她们的亲兄弟。同胞兄弟或各种远近亲的表兄弟都是他的妻子的共同丈夫,但这些兄弟的妻子不准是他们的亲姐妹。由于杂交乱伦的终止,新的家庭形式无疑迅速而有力地促进了各氏族的发展,并使采取这种新的家庭结合的氏族比仍然保持旧形式关系的氏族更加优越。

  普那路亚家庭的亲属关系是:我母亲姐妹们的孩子也是我母亲的孩子,我父亲兄弟的孩子也是我父亲的孩子,所有这些孩子都是我的兄弟姐妹。相反,我母亲兄弟的孩子是她的侄儿和侄女,我父亲姐妹的孩子是他的侄儿和侄女,所有这些孩子是我的堂兄弟和堂姐妹。再者,我母亲姐妹们的丈夫也是她的丈夫;我父亲兄弟的妻子也是他的妻子,但是我父亲的姐妹们和我母亲的兄弟们却禁止建立共同的家庭,他们的孩子们都是我的堂兄弟和堂姐妹。

  随着文化的提高,禁止兄弟姐妹间性交之风已经兴起,它逐渐蔓延到禁止母方最远的旁系亲属之间发生性交关系。新的血缘亲属集团即氏族就是这样产生的。起初,氏族是由母方的同胞姐妹或远亲姐妹连同她们的子女及母方的同胞兄弟和远亲兄弟组成。氏族中有一个宗母,氏族就是从她开始历代相传女继承人。妇女的丈夫们不包括在这个血缘亲属集团之内,即不属于其妻子的氏族,而是属于其姐妹的氏族。相反,她的丈夫的子女则属于母方的家庭集团,因为要确定母系继承关系。母亲是一家之主。“母权制”随之产生,它在很长时期成为家庭和继承关系的基础。与此相适应,由母方承认血统关系的妇女们有权出席氏族会议,有权选举和平时期的首领和战时的长官,也有权废黜他们。当汉尼拔(即迦太基统帅)同高卢人缔结反罗马联盟时,在缔结联盟双方发生争执的情况下,应由高卢的年高望重的妇女们来进行仲裁。汉尼拔对她们的不偏不倚是给予极大信任的。

  希罗多德关于承认母权的吕齐亚人是这样写的:“他们的习俗一部分来自克里特岛,一部分来自加里亚。然而他们有一种有别于世界上任何一个民族的习俗。如果你问一个吕齐亚人,他是谁,他就会告诉你他叫什么名字,即他母亲的名字,以及母系家谱的其它事情。还有,如果一个自由民妇女同一个奴隶结婚,他们所生的子女都是自由民。但如果一个自由民男子同一个外国女人结婚或娶一个小老婆,那他们所生的子女则丧失一切公民权,哪怕这个男人是国家的高级人物。”

  那个时代的人不说父的财产,而说母的财产,不说家庭之父,而说家庭之母,把故乡称作亲爱的母亲之国。正如我们前面提到的家庭形式那样,氏族也是建立在财产共有的基础之上,叫作共产主义的经济方式。妇女是这个家庭合作社的带头人和首领,因此她不论在家或在涉及宗族问题的家庭事务中都享有很高威望。妇女是发生争执时的仲裁人和法官,是促进宗教发展的女祭司。在古代,屡屡出现女王和女诸侯,妇女在她们的儿子执政期间还有决定性影响(例如在埃及),这是母权制发展的结果。那个时期的神话故事主要以妇女问题为题材,比如阿斯塔尔塔、得密特、赛莱斯、拉托娜、埃西、弗丽加、弗莱雅、格尔达等等。妇女神圣不可侵犯,谋杀母亲是罪大恶极的罪行,它会唤起所有的男人去复仇,报仇是这一宗族男人的共同事业。当家庭共同体的一名成员遭受另一种族的人侮辱时,这个家庭的每个男人都有复仇的义务。保护妇女促使男人发挥高度的勇敢精神。母权的作用就这样在古代各氏族的所有生活领域展示出来,例如在巴比伦人、亚述人、埃及人、希罗多德时代前的希腊人、建立罗马前的意大利各民族那里,以及在斯堪特人、高卢人、伊比利亚人、康泰布利阿人和日耳曼人那里等。在那个时代,妇女占有了她们此后永远不能占有的地位。塔西佗在他的《日耳曼志》中说:“德国人相信,有些神圣的东西和未卜先知的东西存在妇女身上,因此他们重视妇女的建议,遵从她们的命令。”生活在凯撒时代的狄奥多对埃及妇女的地位非常气愤;他得知,在埃及不是儿子,而是女儿赡养双亲。所以他对尼罗河畔的对女性奴颜婢膝的男人嗤之以鼻,因为他们不论在家庭还是在公众生活中都能让女性成员拥有权利并给她们以各种自由,这一切对于一个希腊人或一个罗马人简直是闻所未闻的怪事。

  母权制使局势保持和平稳定,各种关系密切,联系范围狭小,生活质朴简单。各宗族之间相互分离,但都尊重双方的领地。如果有一族发起攻击,男人们则有义务进行防御,他们内部的有力支柱就是妇女们。据希罗多德论述,在斯堪特人那里妇女们也加入了战斗行列;他还提出,处女在消灭一个敌人之后,才被准许结婚。一般说来,在古代,男人和女人在体力和智力的差别方面比我们当今社会的这种差别要小得多。在几乎完全处于蒙昧状态的和生活在野蛮时期的各氏族中,大脑大小的差别比起文明时期各氏族在这方面的差别就很小。在那些民族中,妇女的体力几乎同男人的体力不相上下。关于这一点,不仅论述母权制统治的各民族的古代作家可以作证,而且以勇敢粗犷闻名的阿山蒂斯和西非女王达霍姆的妇女大军也可作证。塔西佗对古代日耳曼妇女的评价和凯撒关于伊比利亚和苏格兰妇女的论述也都说明了这个问题。哥伦布在到达桑塔·克卢兹以前,曾同印第安人沿海行驶的船只交战,在这场战斗中妇女同男人一样勇猛善战。我们从哈弗洛克·埃利斯的著作中也可进一步找到证明这一观点的论据:“H.H.约翰斯顿提到,刚果的安多比斯族妇女劳动艰辛,身负重担,然而她们生活得很幸福。她们往往比男人更强壮,发育得更好,因此都有优美的身材。关于当地阿鲁维米的马于奈马族,派克是这样说的:‘这里的人身材十分漂亮,特别是妇女更加可爱,她们同男人一样身挑重担。’北美的一位印第安人首领对海阿内说:‘妇女生来就是劳动的,她们当中的每个人都能挑起和举起两个男人承担的重量。’谢隆从人类学角度出发,在德国保护区新几内亚的诺右伊那对头发鬈曲的黑人进行过仔细研究,从而发现妇女的身体比男人更强壮。人们在澳大利亚中部地区发现,男人往往出于嫉妒殴打自己的妻子,可作妻子的不需要任何帮助就能起而反击,打败丈夫,这种事并非罕见。在古巴,妇女同男人并肩作战,她们因得到独立而欢欣鼓舞。印度的一些种族以及北美的贝伯罗人和巴塔哥尼亚人的妇女都像男人一样高大,而俄国人两性身长的差异,也不像英国人和法国人中间那么大。”

  但在氏族中,有的男人太懒或者太笨,不能维持普通的生活,妇女对这类男人往往实行严格统治,把他们轰出氏族。他们要么回到原来的氏族,然而在那里他们也是不受欢迎的人,要么就加入另一个对他们比较宽容的氏族。

  利文斯顿在他1857年于伦敦出版的著作《在南非洲的传道旅行和探险》中提到,他惊异地发现,直到今天,在非洲土著居民的婚姻生活中还具有上述特征。他在萨姆俾西河边遇到一些美丽、健壮、从事农业耕作的巴尤达族黑人,因而使他相信了原本难以相信的事实,即葡萄牙人所说的妇女享有优越地位的事实。那里的妇女常常坐在一起议事;结了婚的年轻男人必须离开他的村子跟随妻子到她的村庄居住;他对妻子的母亲有终生奉养的义务,如果离了婚,子女永远归母亲所有,但是,妻子必须养活丈夫。利文斯顿写道,尽管在丈夫和妻子间有时发生小小的争执,这时丈夫并不对妻子发火。利文斯顿还亲眼看到,那些愤怒地对待妻子的男人会使自己的胃受到惩罚。他说,男人为了吃饭必须回家去,可他的妻子却把他赶到其它地方。结果这位丈夫一无所获,只好在村子里人最多的地方蜷缩在一棵树上,可怜巴巴地说:“大家听听!听听呀!我是和女人结了婚的人,可她们统统是妖魔!我现在成了光棍,一个妻子也没有了,这样对待我这么一位绅士,难道公平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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