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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货留赠品 网购薅羊毛获刑

发布时间:2025-07-07 06:11:04

原标题:退货留赠品 网购薅羊毛获刑

消费者在享受网络购物方便快捷、优惠丰富的同时,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果虚假下单,恶意利用网购退货政策“薅羊毛”,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快递员在电商平台虚假下单后拒收商品、签收赠品牟利的案件,被告人孙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情回顾】

被告人孙某系某快递公司快递员。2022年1月其在某平台网购时发现,该平台商家出售手机、平板电脑等热销电子产品时会附赠蓝牙耳机、平板触控笔、快充插头等具有一定价值的赠品,且主货品和赠品会作为两个包裹独立配送,其向平台申请拒收后进一步发现,平台仅核查主货品拒收情况后即全额退款,并未要求其退回赠品。此后,为掩人耳目,被告人孙某借来他人账号和银行卡,并在自己配送站点范围内虚构“某某锅炉房”“某某财务室”等收货地址,在2022年至2024年两年间以上述方式多次在该平台假意下单,拒收主货品后签收赠品800余件,并转售牟利。2024年11月,该平台审核中发现涉案账号长期存在拒收异常订单,且赠品均未退还,遂报案。经认定,涉案800余件赠品市场价值达38万余元。

2024年12月26日,公安机关通过订单所留手机号码将被告人孙某传唤到案。案发后,孙某家属向该平台全额退赔经济损失。公诉机关以其涉嫌犯诈骗罪将案件诉至丰台法院。

【法院审理】

该案经丰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孙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全额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利用网络购物平台漏洞“薅羊毛”“占便宜”,通过虚构交易假象掩盖非法占有目的,骗取平台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赠品已达到一定数额,给平台造成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法官提示】

网络购物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商家在买卖交易中附随赠品,实际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消费者拒收订单或选择“七天无理由退货”意味着实际购买主商品这一赠送条件未能实现,此时消费者无故占有赠品没有法律依据,商家有权起诉要求退回。如有人“薅羊毛”“上瘾”,多次恶意下单、虚构交易假象,非法占有赠品达到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数额,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生活当然该精打细算,但“薅羊毛”的前提是合法,要时刻远离违法犯罪。

网购平台和商家应加强技术防护,完善规则体系,对售出商品的出入库、物流运输、签收与退回建立全链条、可追溯的精细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定期审查高频次拒收、退货、赠品缺失等异常情况,强化内部风险防控,及时处理物流、交易等技术漏洞,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维护网络交易安全稳定。(王昕月)

责任编辑: 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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