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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宣布对欧盟白兰地征收27.7%~34.9%反倾销税

发布时间:2025-07-04 16:45:25

7月4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4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裁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存在倾销,国内相关白兰地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威胁,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最终裁定中认定的倾销幅度为27.7%~34.9%。

同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对此表示,本案中,欧盟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在初裁后规定时间内主动提交了价格承诺申请。经审查,对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价格承诺,调查机关决定予以接受。这些出口商按照经调查机关同意的承诺条件出口,可不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中方一贯主张审慎使用贸易救济措施,本案中决定接受价格承诺再次展现了中方通过对话磋商解决贸易摩擦的诚意。希望欧方与中方相向而行,加强对话沟通,共同化解经贸分歧,为巩固和扩大中欧经贸合作创造有利条件。

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存在倾销

据商务部信息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4年1月5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4年第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装入200升以下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以下称被调查产品或相关白兰地)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4年8月29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存在倾销,中国相关白兰地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威胁,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

目前,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

如前文所述,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存在倾销,国内相关白兰地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威胁,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据悉,初裁后,欧盟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价格承诺申请,调查机关对价格承诺进行了审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接受上述价格承诺,该承诺与本终裁决定同时生效。在价格承诺执行期间,上述公司生产的被调查产品以不低于承诺价格向中国出口的不征收反倾销税;如出现违反价格承诺或其他终止价格承诺的情况,则按照终裁裁定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据悉,自2025年7月5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相关白兰地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消费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与关税、反倾销税、进口数量乘以消费税定额税率之和,再除以(1-进口环节消费税比例税率)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同时以进口数量从量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反倾销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商务部并表示,对自2024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7月4日止(含当日)进口的原产于欧盟的相关白兰地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有关进口经营者依据商务部2024年第42号公告和2024年第50号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或保函,海关按规定退还保证金或解除担保。

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欧盟的相关白兰地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据悉,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实施期限自2025年7月5日起5年。

《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数量均占中国相关白兰地总进口量的97.5%以上,欧盟是中国进口相关白兰地的最主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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