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青岛又发生一起上热搜的案例。
据《天眼新闻》5月10日发表了一篇文章,标题是《女子走路突然转身撞到男子获赔7万!“安全距离”规则能适用行人吗?》
文章报道:一女子人行道边打电话边行走时突然转身,与身后的男子相撞摔倒骨折。
最终经法院调解,男子赔偿女子7万元。日前,青岛这样一起判例引发网友关注:行人走路,也要保持安全距离。该司法案例,也登上了热搜。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近日,在青岛电视台《法治青岛》的普法节目一案例中,年近60的女子刘某和男子王某在人行道一前一后同向而行,刘某在前边走边接听电话,突然转身,撞上了王某,刘某当场倒地,后经检查右股骨颈创伤性骨折。
二人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法官调取监控记录经分析认为,刘某虽然受伤,但是在前方无突发情况的状态下突然转身往回走,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过错,而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系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后经法官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王某赔偿刘某人民币7万元。
事件引发网友热议,相关话题#大妈走路突然转身撞到男子获赔7万#也登上社交平台热搜。
最有意思的是青岛文旅的评论区,有网友留言问:“去青岛旅游,要不要自带测距仪?”
“如果大妈将后面的男士撞倒摔伤,大妈应该如何赔?”
“走路也算上安全距离了?”
本人看过这个新闻后,也有几个疑问请教青岛李沧区法院的有关法官。
第一,请问法官:人与人同向行走的“安全距离”是多少?是两米?三米?还是四米?
法律上有明文规定吗?如果没有一个标准或者明确的说法,你们又是如何作为法律依据,认为那位男士没有保持“安全距离”过错的?
第二,请问法官:像这一次“五一劳动节小长假”,各个景区的超负荷游人,人挨人、人挤人,又是如何能做到人与人之间保持“安全距离”的?
第三,开机动车时,后车与前车应该保持“安全距离”,这个安全距离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也就是说,当前车突然遇到紧急情况急刹车时,后车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距离即叫安全距离。
将机动车要求的“安全距离”,机械地、简单地移植到人与人的行走距离上,合适吗?
第四,此案例,已经很明确,是前面的那位女士猛回转身向后走,才撞上那位男士,而非那位男士因没有保持“安全距离”撞倒前面的那位女士。谁有责任,谁没有责任很清楚,总不能“谁受伤,谁有理”吧?
此案,在法院看来“案件圆满化解”,但在广大网友看来,却不尽圆满,其后遗症不小。
此文章写完后。有消息说,案情有所变化。青岛的法院还有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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