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权威发布|《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修订)》将于5月1日起施行
4月28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新闻发布会。据悉,《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修订)》,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吉林省自2013年首次颁布该条例、2017年部分条款修改后的又一次重大修订。此次修订以“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为核心理念,立足吉林省气象灾害新特点,聚焦“防抗救”全链条管理机制,进一步强化法治保障、科技赋能与社会协同,标志着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体系迈入规范化、智慧化新阶段。
修改后的《条例》共六章五十七条,包括总则、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法律责任等内容。《条例》明确了气象灾害的定义和防御原则,具体措施包括: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加强重点行业和城市气象灾害防控,推进农业气象防灾减灾,强化雷电防护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鼓励公众参与和保险机制应用。条例还规定了各部门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保障救灾、医疗、交通、能源等应急需求。《条例》明确了法律责任,对违规发布预警、不履行防雷义务、不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等行为设定处罚,并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条例》修订内容突出以下五大重点:
完善防御机制,构建现代化治理体系。本次修订立足吉林省气象灾害特点,将“防抗救结合、科学应对”纳入基本原则,系统完善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分类指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防御机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精密监测及精准预报体系,加强农业、生态、能源、旅游、交通等重点行业领域的气象灾害防御,推动气象灾害防御纳入行业发展规划。
强化风险管控,健全预警响应联动机制。条例修订突出“预防为主”原则,规定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和风险评估制度。新增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制度,明确重点单位需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建设防御设施。雷电灾害防御领域明确“三同时”制度(雷电防护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使用),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设施建设,强化部门监管。要求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主动获取气象预警信息并纳入安全保障方案,电信运营商应准确及时无偿发送应急短信。在应急处置方面,建立分级响应制度,赋予政府采取“停课、停产、停工、停运、停业”的法定权限,细化各部门职责分工,实现监测预警与应急响应高效联动。
创新科技赋能,提升智慧防御水平。条例首次将数智化建设纳入法规规定,明确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气象业务全链条深度融合,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引擎,实现从“传统防御”向“智慧防御”的跨越式升级。条例要求统筹布局智能化气象监测网络,建设跨部门、跨行业的气象大数据共享平台,打通气象、水利、农业、能源等部门数据壁垒,构建跨层级、跨行业、跨区域的灾情信息实时共享机制,通过数据协同形成“一网统管、多端联动”的防灾格局。条例要求推动气象灾害防御技术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完善,规范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同时强化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在重大工程项目和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的应用,开展重点行业领域气候变化影响评估和风险预估,系统提升防御的科学性与前瞻性。
深化区域协作,构建社会共治格局。条例创新性提出东北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推动松辽流域气象灾害防御区域合作,促进信息互通、资源联动与应急协同。《条例》细化了应急管理、卫健、交通、能源等14个部门在灾情核查、医疗救援、设施抢险中的具体职责,强化部门协同效能。同时,加强全民防灾教育,将气象防灾知识纳入学校课程体系,推动科普基地建设,提升公众自救互救能力。《条例》鼓励开发巨灾保险产品,引导社会力量通过保险机制分担灾害风险。明确规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域内的个人需服从政府应急处置措施,不得妨碍救助活动。
聚焦民生安全,强化重点领域保障。针对吉林省农业大省特点,条例细化农业气象灾害防御措施,要求完善农业防灾减灾协调机制,推进高标准农田监测预警和细化分作物风险预警。城市安全方面,建设内涝气象监测预警系统,评估极端天气对供水、供电等“城市生命线”的影响。交通领域则强化分灾种、分路段、分水域的精细化预警,保障恶劣天气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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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王昕
摄影 张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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