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据最高法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份二审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波、丁赞清、彭一轩等14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陈滔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二年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案持续一年多,2018年5月,被告人陈波架设搭建Plus Token平台并开发相关应用程序,开始从事互联网传销犯罪。该平台以区块链技术为噱头、以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为交易媒介,打着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的幌子,承诺高额返利,吸引广大群众参与。
备受瞩目的是,原审判决,扣押的数字货币依法处理,所得资金及收益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根据盐城市中院二审裁决,该案涉及比特币、比特现金、达世币、狗狗币、莱特币、以太坊、柚子币、瑞波等8种虚拟代币,折合人民币达14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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