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派出所,公安充当保护伞,不侦查,包庇村霸村干部。
法院判决书下达后,公安不执行,不处罚相关三名打人者
--请刘家义书记来山东省招远市打黑除霸,除保护伞
2016年4月,我回老家看望父母,被迟秀英、李明月,党员李文典的拦截拖拽进荒院落,对我实施了毒打。他们用铁拐杖,砖头,碗口粗的树桩等,把我打成中度脑震荡,颧骨骨折,肋软骨骨折,牙齿碎裂,数颗牙齿活动,面、胸、颈、眼部等全身组织挫伤,刑事鉴定为轻伤二级和轻微伤。众村民围观后,村霸村干部边打边威胁说你敢动手就去告你!我法院和派出所有人,公安有亲戚,打死你不偿命随便告,碾死你像碾死蚂蚁,当即打电话给其政府的保护伞。百姓报警后,派出所出了4次警才到现场,围观百姓拍下了打人照片和视频。
派出所和公安的问题如下:
1.三人施暴,只立案一人,降格立案,包庇另外两名罪犯。我被招远市罗峰街道村干部党员迟秀英、李明月、李文典一家结伙殴打,三人把我拉进荒院子,聚众毒打,手段残忍恶劣,使用木棍,铁拐杖,砖头等凶器毒打,造成我中度脑震荡,颧骨骨折,肋软骨骨折,牙齿碎裂,数颗牙齿活动,面部、胸部、颈部、眼部等全身组织挫伤,已经刑事鉴定为轻伤和轻微伤。招远市罗峰派出所只把李明月一人以故意伤害立案,并当即办理了取保。在我们多次向招远市公安局和罗峰派出所反映此案的过程中,招远市公安对我们说了这么一句话,在招远就算杀了人,当天也可以办理取保,更何况你这小小的刑事案,人还没死。招远市为了降低刑事办案率,就不批捕。但是这种穷凶极恶的人,取保后嚣张跋扈,变本加厉的骚扰证人,骚扰我家属,骚扰被害人,这种人是如何被公安机关给办理的取保?其公安亲属保护伞在其中起了一定作用。
2.纵容取保者骚扰证人,骚扰被害人和家属,对群众报警置之不理,不按规定处警受案。李明月取保后,多次骚扰、恐吓我家人,迟秀英一家在村里当众辱骂骚扰证人,致使证人几次晕厥,不敢在家住,严重威胁到证人的健康和生活。派出所不闻不问,这明显看出违法取保,出来后嚣张程度,可见派出所和公安某些人已经成了其保护伞。4月中旬迟秀英和李明月到我亲属家骚扰,传话威胁我们,要是我们追究他们的责任,他要报复我家人。2016年4月下旬,迟秀英当着村民的面骚扰证人,致使证人两个月不敢在家住。2016年8月8日迟秀英在李明月没有到罗峰街道派出所报备的情况下,私自带着其离开居住地,到莱阳市我的单位骚扰被害人,影响其工作,我单位的监控录像和领导可以作证。
以上这些问题我反映给罗峰派出所后,罗峰派出所说辱骂扬言报复不惧危害性,没法办。我到招远市公安局投诉后,派出所又说得带着证人去报案,当我带着证人去派出所后,派出所又说过了时效不予立案。法律条文时效性规定是被骚扰的当天?我被打成轻伤,对方已经构成刑事犯罪,时效性是当天?取保人李明月不经派出所报备私自去外地,这是违规,加之到外地是去骚扰受害人,应该重新收押。罗峰派出所当时和我们说过李明月没有去派出所报备,并说取保地就是烟台范围,我问过招远市公安局,他们回复说取保地仅指招远市甚至是其所住村(有录音为证)。我们按照法律程序,按照派出所说的要求,一一去做,但罗峰派出所以各种理由搪塞我们。在我们多次向招远市公安局和罗峰派出所反映此案的过程中,招远市公安对我们说了这么一句话,在招远就算杀了人,当天也可以办理取保,更何况你这小小的刑事案,人还没死。招远市为了降低刑事办案率,就不批捕。但是这种穷凶极恶的人,取保后嚣张跋扈,变本加厉的骚扰证人,骚扰我家属,骚扰被害人,这种人是如何被公安机关给办理的取保?其保护伞在其中起了一定作用。
一人不正,上行下效,一地不正,百姓民愤,招远市这种办事方式和包庇等,在烟台市范围内周边县市,包括烟台市都知道,大家都默不作声,让其一年年,一日日,长久如此,这就是招远市轻伤害等刑事案件,居高不下的根结所在,据不完全统计,招远市的轻伤害案件应该占了招远市刑事案件的很大一部分。轻伤害已经触犯了刑法,就必须要拘捕,不容任何人包庇,但在招远就可以不这么做,纵容三名行凶者!试问,是谁给了招远这些恶霸施暴者嚣张的资本,是谁做了他们的保护伞,仅仅就因为有钱?招远市的违法成本很低,是这些人作恶的诱因?打成轻伤害赔偿3-5万,打成重伤赔15万,打死人也不值几个钱,导致他们敢用令人发指的手段对他人身体进行肆意伤害?招远市的某些政府人员和执法者充当了这些恶霸和涉黑者的保护伞是主因。如果没有执法者和某些政府人员的包庇,充当起保护伞,这些长期作恶,坏事做尽的恶霸、村干部、党员,就不会犯了法之后,面对证据,视频和证人证词等安然无事,依然嚣张跋扈。同时,这些作恶者的触角也伸到了法院,法院某些人也因为受到这些人的蒙蔽,而成为了恶人的帮凶,出现了恶人先告状。触犯刑法者,没有受到处理,被打伤者先被民事诉讼的事情发生。
招远市法制科公安回复:第一次骚扰警告,第二次骚扰没收保证金,第三次才收监。招远市罗峰派出所说取保的居住地是指烟台,去莱阳不属于离开居住地。李明月的户籍地是招远农村,怎么就给其放大成了居住地是烟台?
试问:这种恶性的结伙殴打,取保候,这么嚣张的骚扰,没有保护伞,派出所会让其逍遥法外?招远这种说法听奇特的,为什么别的地方这种恶性的打人者就不能被取保,在招远就能,而且出来后还如此的嚣张,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这其中可见公安中的某些人充当了三名施暴者的保护伞。
3.不按规定录入办案,隐案、瞒案,办案避重就轻,办案不实,为施暴者开脱罪责,以办案能力问题为由为派出所脱责。我被打,有我和围观百姓都亲眼见到,物证,迟秀英用砖头猛砸我,李文典用铁质拐杖猛砸我头部等,围观百姓也拍下了照片和视频。派出所在录口供的时候,没有如实记录证人和我们的口供。我说伤是三人造成的,因为三个人都打了,办案人员只写了打我最重的人。三人结伙殴打,应该把谁提议,谁实施,谁协助等都要记录。但派出所在卷宗里,对迟秀英和李文典打人只字未提。我们向检察院递交了律师的意见书,此案退回到罗峰派出所,派出所只把我被打视频交给了检察院。市公安局督查和派出所办案人员说我们当时拍的李文典打人视频,派出所没有上交(有录音为证)。
招远市法制科和罗峰派出所回复:这些属于办案人员的能力问题。
试问:按照刑法,三人所用凶器和猛砸要害部位,已经达到致死效果,要不是围观村民壮着胆子上前去,最后夺下了砖头和木棍,还有铁棍,我已命丧黄泉了!这种肆意对他人进行人身伤害毒打的行为,最终公安只以一人故意伤害罪立案,放纵另外两人,这是正常的办案吗?谁在纵容涉黑村干部欺压、暴打村民,让这三人逍遥法外?三人结伙都对我进行了毒打。其中谁提议,谁指示,谁帮凶,谁协从等,有主犯从犯,造成轻伤的也应该有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人之分。都应该是派出所侦查审理的,但派出所只把打的最重的一个人以故意伤害立案,这与事实不符。明显的存在包庇另外两名打人者的嫌疑,这是办案能力不行?这是故意包庇罪犯。三人殴打一人,谁提议,谁实施,谁协助都应该是办案里应该有的,但是在卷宗里办案民警只字未提另外两人打我的实施,还有打我的视频还没上交给检察院,这是办案能力问题吗?
4.履行法定侦查职责懈怠,立而不侦、侦而不力。对于办案人员出现的种种问题,我们怀疑派出所在办理此案中存在不公正的行为,案子的事实真相无法还原,按照法律程序向罗峰派出所递交了《回避罗峰派出所的申请书》,罗峰派出所拒收,对我们发现的派出所出现的问题,避而不答,遮遮掩掩。
招远市法制科公安回复:办案人员与罪犯不是直系亲属,不能回避。
试问:派出所这明显的办案不公正,与事实不符,我们要求回避是正常的,为什么不回避?这是明显的不作为和乱作为。
5.检察院收到我们律师的《关于李明月、迟秀英和其父亲李文典三人共同构成寻衅滋事罪意见书》后,此案被退回到派出所补充侦查。派出所以各种借口不予侦查,存在故意包庇另外两名罪犯的嫌疑,还说此案退回来,就不一定成刑事案了,来威胁我们。
招远市法制科公安回复:先是说三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派出所改不了,得检察院改。之后我们向上投诉后,法制科又说符合寻衅滋事罪,得派出所改,案子是他们办的,法制科改不了。法制科和派出所是平级单位,法制科只是将派出所交上来的案子卷宗,不用审核,直接交给检察院。派出所不改,他们没有办法管,只能找督查。派出所在办这个案子的时候出现了明显的包庇三名施暴者,渎职。这也就出现了为什么三名施暴者,当着众多百姓的面打人之后,没有被关押立即就给办理了取保,另外两名施暴者逍遥法外的原因所在。让这个简单明了,人证、物证,照片、视频都在,连打人者手拿铁质拐杖,砖头,木棍施暴的视频,我们都拍下来了,地方派出所还对迟秀英,李明月打人者打人只字不提,让其逍遥法外,可见此打人者的村干部,党员及其亲属的保护伞,在派出所和公安某些部门的疏通,对派出所和公安起了一定作用。现在我们已经掌握了三名施暴者的各个步骤的关系网和其怎么干扰此案的证据及录音等。地方公安再这样一味的包庇袒护,掩盖事实,包庇施暴者,我们会交给相关纪检部门,并向社会曝光。
试问:三人的行为和条件,已经符合了寻衅滋事罪,派出所办案能说符合故意伤害,为什么不能按照条款,以寻衅滋事立案?明显的立案轻,其保护伞在让公安为其三人脱罪。派出所不改,法制科是其监督单位,不作为还是真是管不着派出所?
6.派出所不作为,乱作为,渎职,失职,工作不规范,能力遭质疑、极可能存在包庇三名施暴者的问题,并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我们的律师作为一个旁观者,看出了此案派出所办的漏洞百出,向检察院递交了意见书,因为迟秀英、李明月和李文典在打人之后,很可能三人串供欺骗派出所办案人员。当时我们拍的被打的照片和李文典当着众村民的面,用铁质拐杖猛砸我后脑的照片,还有迟秀英用砖头和木棍打我的照片都有,但卷宗里对迟秀英和李文典的打人未做提及,可见派出所可能存在问题。公安纪检科,法制科等,能让此案件通过交到检察院,能给施暴者办了取保,可见其身后的保护伞有所作为,想尽办法向淡化此案。律师按照刑法条文,此三人符合寻衅滋事罪,派出所立案存在问题,现在我们的律师提出异议,案件被退回到派出所重新补充调查,但派出所对我们说不调查,已经查清了。当我们问派出所为什么对证人证词和我们被打的视频不如实记录、不上交的时候,派出所避而不答。
派出所领导说“派出所的任务就是把每个人的口供都记录下来,然后就这样”。试问,派出所的责任只是记录?派出所出现的不如实记录的情况,打人者的串供,打人视频不上交,对看到我被打的证人的证词派出所避重就轻等问题,你们怎么不自查?这种对施暴者的包庇,做的也太明显了吧,中央强烈反腐,纠风的高压态势下,派出所就是这种工作方式方法?李明月一家三人聚众拖拽殴打,手段残忍恶劣,使用凶器造成对方轻伤或轻微伤,均宜定性为“情节恶劣”;我们素无往来,我走在路上被他们追逐殴打后又拖到无人的院落进行毒打,具备了“随意性”,符合法律条文中寻衅滋事罪或蓄意谋杀未遂罪。罗峰派出所对我和律师提出的质疑,一再回避,遮掩。
7.公安12389举报网站,根本就是蒙人的。我手机21:45收到短信说网上投诉已受理,21:50短信提示让满意度回复,谁给处理了?我到公安反应,公安市局的护犊子行为,帮助掩盖公安不作为,乱作为,渎职等问题的行为,没人监督,致使招远市派出所独自尊大,乱作为,不作为,这种行为却无人处理。
8.我的伤情鉴定报告通知书,罗峰街道派出所没有给我们一份。在我们向派出所要伤情鉴定通知书或复印件的时候,派出所不给,说招远就没有给这个的做法。
招远市法制科回复:此通知书可给可不给,上面没做要求,因此招远这的派出所都不给。
试问,招远市的规定为什么与公安部的规定有出入,我们询问了公安部,公安部明文规定伤情通知书,派出所必须给被害人一份。
9.招远市法制科先是说三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派出所改不了,得检察院改。之后我们向上投诉后,法制科又说符合寻衅滋事罪,得派出所改,案子是他们办的,法制科改不了。法制科和派出所是平级单位,法制科只是将派出所交上来的案子卷宗,不用审核,直接交给检察院。派出所不改,他们没有办法管,只能找督查。我去招远市公安局反映了4个月,只有法制科直接就没人了,说是2016年9月初到9月24日招远市法制科的工作人员被领导要求去备考司法考试了,我们去了多次法制科,法制科无人,法制科另一个人员和我们说,让我们去找纪委和督查(录音为证)。派出所在办这个案子的时候出现了明显的包庇三名施暴者,渎职。这也就出现了为什么三名施暴者,当着众多百姓的面打人之后,没有被关押立即就给办理了取保,另外两名施暴者逍遥法外的原因所在。让这个简单明了,人证、物证,照片、视频都在,连打人者手拿铁质拐杖,砖头,木棍施暴的视频,我们都拍下来了,地方派出所还让其逍遥法外,可见此打人者的村干部,党员及其亲属的保护伞,在派出所和公安某些部门的疏通,对派出所和公安起了一定作用。我们已经掌握了三名施暴者的各个步骤的关系网和其怎么干扰此案的证据及录音等,招远县却无部门来查处!
10公安信访和纪检成摆设,相互踢皮球。.2016年10月,烟台公安的纪委说让找公安信访,烟台市公安信访处以此案未满六个月为由,不接受信访。到了六个月后,烟台信访又以不是他的职权范围为由,面对派出所出现的问题不闻不问,看着三人殴打的事实,变成只把一人以故意伤害立案。山东省公安厅信访都接收,烟台市为什么不接收?
11.派出所出问题,就没有人纠正,检察院,法院,只依照派出所的办案来做,根本不像公安部发布的公告那样,派出所出现问题,由检察院监督,检察院出现问题由法院监督。现在的情况是在以上部门设立的纪检和信访部门,形同虚设,都是这些单位的内部监督机构,对自己同级党委负责,没有权利监督出问题的部门,甚至出现了包庇,帮助其遮掩等行为。一是录口供不及时。本案案发为2016年4月3日,报案时间在当日,公安机关却在4月6日才对李明月、迟秀英进行询问,客观上为其串供提供可能,其三人的笔录内容也存在惊人的相似。 二是牙齿和眼睛的伤属于外伤,没有潜伏期,很明显,很直观,当时围观群众、医院医生和证人都见证李明月没有眼睛和牙齿的伤。照片上看李明月的眼睛和牙齿的伤,属于外伤,很明显,应该在第一时间很直观的就看出来了。如果有的话,李明月在第一次口供的时候,就应该看出来,其第一次口供中没有说其牙齿和眼睛有伤。李明月在最后一次口供,也就是5月份的口供中,才说其牙齿和眼睛有伤,说明李明月的口供有假,并且其三次口供前后矛盾,不排除其找了公安亲属的关系的缘故。
12.招远市多人施暴,只将一人立案的犯罪有很多起,我有数据和真实案例,包括已经审判和为审判的。招远市公安的此种办案方法,导致了招远的刑事发案率居高不下,地方派出所以取保来降低发案率,是招远市的普遍做法。如果需要真实案例,我可以给公安找出来!包括现在未宣判的真实案例,不止我被害这一例。
13.打人者的关系网找了法院中的某些人,充当了其恶人先告状的帮凶。三名施暴者中被立案侦查的李明月,借助迟秀英及其亲属的关系网,向招远市法院递交了民事控诉我的诉状,让我赔偿他的损失。我想问下,三名施暴者把我打成了轻伤,触犯了刑法,法律让其逍遥法外,连对我的赔偿都没有,就嚣张恐吓,威胁,还取保了。公安在侦查案子,招远市法院就要帮着恶人向受害者要赔偿?还有天理吗?我们被打成了轻伤,他们一点伤没有,我们赔他什么?招远市的法院成了恶人的帮凶?仗着有保护伞,就可以在招远胡作非为?真是荒唐!终于见到了恶人先告状的真实版本。
14.面对清晰的李文典打人视频,招远市公安局不认定为打人了。面对打人者李明月矢口否认打人,招远市公安局却给其办理了取保候审和自首情节。众目睽睽之下,迟秀英和李明月,李文典的打人,证人也有证词证明,招远市公安局却只把李明月一人立案。
15.李明月找了关系网,为了减刑,在法庭上先是不承认打人,不承认其自首,招远市派出所和公安局却为其办了自首情节!?面对围观的众百姓和打人的视频和照片,李明月拒不承认与迟秀英、李文典三人,对郭伟东实施了毒打的事实,派出所就给其办了自首情节。李明月在法庭上当庭说了,是民警给其打电话,他才去的派出所,自首情节从何而来,这是其公安和检察院的关系网起了作用。
16.派出所故意伤害一立案,受害人郭伟东拿伤情鉴定通知的同时,李明月就办理完了取保候审。罪犯以惊人的速度接到受害者伤情的报告,又以惊人的速度办理完了取保候审。办理取保需要办案民警,派出所领导,公安局领导,检察院领导各部门领导核实签字才能办理完成,罪犯却在两个小时内已经办理好了取保,公检部门如果没有人帮忙,李明月会有这种速度?招远市公安局就在2个小时内给罪犯李明月办了取保,面对其取保后,不报备私自离开居住地招远骚扰证人,骚扰被害人等种种恶行,我们反应后派出所一直不拘留。公安部有明文规定,取保后骚扰证人,骚扰被害人,骚扰被害人家属的,必须重新收押。但招远市的公安和检察院却让李明月在外面逍遥了一年,还说取保地是烟台范围内,不是李明月的户籍地招远市,存在故意渎职和包庇村霸村干部行为。事发一年后,在我多次多方举报后,是招远市法院根据李明月和其家人的所作所为,才进行了批捕。
17.我们递交了回避办案人员,回避罗峰街道派出所申请,重新侦查,将迟秀英,李文典的殴打如实记录。派出所和公安局相互推诿,不收我们的申请,并有其口头答复,我已录音。对于公安出现的问题,无部门来处理,听之任之。
18.面对农村众多围观百姓,见证了三名村霸村干部党员,对我实施的殴打,派出所没有认真调查。却给打人的村霸村干部一家,出具了证明,说就一个人与我发生撕打,两个人都有伤。派出所这是明显的包庇三名打人者,在法律上为村霸和村干部党员脱罪。百姓见证了,三人对我进行了殴打,我根本没有还手,也没有还手之力,当时李明月业没有伤。派出所为了让李明月进行民事起诉,给李明月出具证明材料称我和李明月互相撕打、双方都有伤。这种混淆视听的证明派出所很爽快就开具了。派出所明目张胆的包庇罪犯!而让民警给我一份自己的伤情鉴定书复印件,派出所都不给,明显袒护罪犯!我申请调取当时的出警记录仪,派出所故意把出境记录仪弄成红颜色,好掩盖李明月没有伤的实情,但是当场的百姓见证了其没有伤。这是明显的派出所渎职,包庇,必须追查出责任人!村干部村霸,打人之后,直接就给其政府和公安的关系打了电话,有通话录音,我要求刘家义书记上对打人的村霸,村干部党员和派出所,进行调查。
19.刑事案件一立案,李明月就伪造伤情,恶人先告状,民事起诉受害者。李明月提供的所谓的证据,有多处伪造。李明月病历与出院记录不符,李明月提交的照片,可以看到其牙齿和眼睛的伤情属于外伤,没有潜伏期,很直观明显,但是李明月的急诊病历上对这样明显的伤情只字未提,更没有相应的医嘱和治疗方案。其出院记录上,却提到牙齿和眼部的伤情。急诊病历和出院记录相矛盾的地方足以证明,其牙齿和眼部受伤时间是发生在急诊之后,而非案发当时。李明月牙齿受伤的照片中看到,照片拍摄地点是在病床上,从事发到躺在病床上,至少已经过了2个多小时(其急诊病历上的接诊时间明确写着2小时之后),但是其牙龈口腔中的血却颜色鲜艳(其住院记录中明确写到,牙槽内有新鲜血液)。2个小时的时间,按照正常人的生理状况,血早就应该结痂干枯。而照片中牙齿和眼部,是明显的新的伤情。这足以证明,李明月牙齿和眼部的伤情是新鲜的,是住院时刚刚造成的,非案发时造成,加之案发当时,围观众百姓有人出庭作证,证明李明月当时没有伤。郭伟东是当众被李明月,迟秀英和李文典三人殴打,围观群众见证,郭伟东并没有还手,一直在挨打。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李明月的伤是郭伟东造成的,综上种种足可以看到李明月证据造假,按照法院疑罪从无的原则,根本不能立案,但招远市法院仍能为其民事立案,这其中的保护伞又是谁?我可以说出名字,请调查,给郭伟东一个交代。
20.判实刑不入监狱,招远的法律与中国的法律不同?!案件发生在2016年4月3日,判决书判决李明月10个月的实刑是在2017年4月15日,至2017年10月为止,判决书已下达了六个多月,李明月仍然在招远当地拘留所看押,并没有去外地监狱服刑。我去投诉,招远市公安和招远市法院相互踢皮球。招远公安竟然如此明显的袒护罪犯!要求追究相应部门,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21.病历原件在手,门诊病历和出院记录不符,有法医亲属就能鉴定轻微伤?恶人先告状。李明月民事起诉受害者郭伟东一案,李明月递交的材料中,有一张照片是李明月将郭伟东按倒在地进行殴打,从这张照片就能清晰的看出李明月恶人先告状的行径。至今为止,都未能拿出当时派出所那份他自己轻微伤的证明。村霸一家的公安亲属,在招远市公安局做法医,叫李朋,李朋在李明月的门诊病历和出院记录不一致,没有医嘱的情况下,给李明月做了轻微伤鉴定。公安局的刑警队法医可以为个人的轻微伤做鉴定?这是明显的公权私用,并且鉴定病历原件在李明月手中,这明显的存在问题。请上级部门介入调查,给出答复。李明月在被害人入住的医院住了4天院花费8900多元,比被害人郭伟东住了30天院花的还多,其能在公安,检察院,法院有关系网,医院难道就不存在问题?
22自己不监管,上级无权监管,无人监管。执法部门内部的监察室,同属其党委所管,对我们提出的问题,无法对这些人进行监察,存在包庇,掩盖的行为。向其上级烟台部门反映,得到的答复是上下级业务指导关系,无权监管,形成了出现问题,无人管的情况。烟台公安局让我到12389投诉,招远市公安和派出所种种荒唐行径,我到招远公安局反映过两年多了,却没有部门管。迟李一家在村里殴打辱骂百姓这不是第一次,靠保护伞长期作恶,横霸一方,为非作歹,可以到村里落实调查,百姓长期受其暴力统治。市、县,竟让村霸的谎言掩盖血的事实??
23.招远公安式维稳何时休?我和家人多次实名反映,将证据和音频发给相关部门,却无人处理。招远市公安局把我和家人的身份号,却录入到了全国身份证维稳系统。每次在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机场,省道,国道,等设有公安的检查站,他们都会拦截扫描每个人的身份证号,我们的身份证颜色是橙色,就会被拦截下,扣留或盘问,没有问题后,才放行。招远市公安不去查处自身的保护伞和害群之马,却把反映人的名字录入到此系统,这是什么权力?这是国民党时期的白色恐怖吗?
各部门的推脱,踢皮球,这是什么样的法制社会?执法者的渎职,包庇和不作为等答复,我都录了音,也有证据。请省委刘家义书记来查处。
判决书已经下达一年多了,我要求:
1.追究2016-2017年在任的打人者西观村妇女主任迟秀英的责任。
2.追究当中拖拽打人者老村干部老共产党员李文典的责任。
3. 追查公安,检察院和法院中这些相关人的责任,必须追究到个人
为什么至今没有部门对其进行处理?招远市到底尚存在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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