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京市公安局修订了《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称,符合本办法规定,累计积分达到100分,即符合落户条件。在落户之前,意向者有关条件、积分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落户。
《办法》提出,取得落户资格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落户地点,登记本市常住户口:
意向者应在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住宅用房落户,登记为家庭户。
不具备前款落户条件的,可在直系亲属的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住宅用房、政府提供给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租赁性住宅用房、与单位办理公有房屋租赁的住宅用房、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发放公有房屋租赁证住宅用房落户,登记为家庭户。
不具备前二款落户条件的,可在意向者录(聘)用单位集体户落户;单位未设集体户的,可以落户在单位设在各级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
不具备前三款落户条件的,按公安部门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居住地址的社区户登记户口。
《办法》还提出,获得落户资格并符合上述所列家庭户落户条件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落户。随迁落户的,按照公安部门户口迁移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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