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阶段性实施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暂行)。
其中提出,购买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东莞市缴存人及其配偶可一次性申请提取其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通过贷款(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方式购买的、已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备的预售新建商品住房的首付款,计提总额不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提取的资金转入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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