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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丨民主的终极状态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5-07-18 17:16:57

  原编者按

  当下的进步主义者在谈到民主问题时,不免陷入一个两难之中:直接了当的批评自由民主的不充分,时常会坠入「民主怀疑论」之中,或是想当然地认为民主不过是经济现实的反应、这一问题不重要;或者是在珍视民主之价值的同时,成为一个「民主改良主义」者,认为我们只需要将当前的多党代议制小修小补、配合上经济平等,即可得到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

  这一两难无疑是一对已经僵化了的对立,而「本文的目标」是去探讨民主更多的可能。上世纪六十年代以来的「激进民主理论」(radical democracy theories)诞生以来,至今的文献与经验积累已经车载斗量,但我们对于民主的一般理论之探讨仍然局限于「自由民主制及其变体」。因此,「拓宽民主想象的边界」不只需要一两个案例或者局部的民主理论,更需要对于「民主一般理论」的扩展。

  民主应当如何定义?我们如何想象「民主」的终极状态?本文试图从政治哲学的角度探讨这个问题。当然,这只是一个民主的「规范理论」,尚未探讨参与性民主、经济民主、协商民主与抽签民主等真实的民主实践;不过,它可以成为日更多思考乃至于讨论的起点。

同质性、平等与协商

论民主的终极状态

  施米特之问:民主与同质性

  那么,民主到底是什么?要搞清楚这一点,有若干条线索。所有作出的决策只对决策者本人有效(dass alle Entscheidungen, die getroffen werden, nur für die Entscheidenden selbst gelten sollen),这属于民主的本质……所有民主论证在逻辑上依靠一系列的同一性。有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同一性,主子与服从者的同一性,国家权威的主体与客体的同一性,人民与其议会中的代表的同一性,国家与现有选民的同一性,国家与法律的同一性,最后,还有数量(人数上的多数或全体一致)与质量(法律的公正)的同一性。

  ——卡尔·施米特 《当今议会制的思想史状况》

  以上这一段文本是右翼政治哲学家施米特对于民主之本质的辨析。而在此文的随后部分,民主怀疑论者施米特画风逆转把矛头指向了「议会体制」。在施密特看来,议会体制的本质「商谈原则」与民主制的本质「同质性原则」是存在天然的矛盾的。而最终,他强调:比起「议会政体」,领袖与群众一心的的「卡利斯马体质」反而要比议会体制同质得多,因此要民主得多。这样的思路之下,三十年代初期施米特全心全意导向纳粹德国,也就是顺水推舟的事情了。

  由今天的我们看来,「领袖—群众」之心是真正的民主,毫无疑问是一种谬论。但我们却不得不承认:施米特对于「议会体制」的批判是有力的。在他的笔下,议会体制愈发被众多精英以及社会团体捆绑,脱离了与民众之间的联系。这样的批判可以说与政治光谱的另一侧的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之中对于「议会体制」的批判如出一辙:这两个政治思想家,一位是虔诚的天主教徒,其毕生志愿是天主教在欧洲的复兴;一位是坚定的共产主义战士,渴望着世界范围内的大革命,却同时对议会民主做出了类似的观察。这让我们不得不思考两个问题,我们可以说这两个问题组成了民主的「施米特之问」—— ①民主的本质究竟是什么?②真正的民主与卡利斯马体制的差异何在?

  第一个问题其实是很好回答的:施米特对于民主的定义其实是非常传统的,就其字面意思来说也不无道理。所谓「决策只对决策者有效」是对于亚里士多德对于民主的定义的翻版。而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之中对于民主的定义,就是「民众轮流地统治与被统治」:

  民主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自由。人们不断地提出这一命题,其含义在于,只有在这种制度下,人们才能够分享自由,因为在他们看来,任何民主制度都具有实现其目标的自由。“轮流地统治和被统治”是自由的一个构成要素。(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我们看到所谓「民众轮流的统治与被统治」,其实就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合一的一种更加具体的展开。具体来讲,亚里士多德的定义无疑是在参照着雅典的「抽签轮换制民主」——根据汉森在《德莫斯蒂尼时代的雅典民主制》之中的估算,一个雅典公民一生之中成为一个行政委员会的主席的概率大概是四分之一。因此,所谓的「同质性原则」描述的不过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合一」这个古典的命题。而如果我们把这个古典的命题翻译成现代话语,那么也就是说:民主政体要求全体公民「有效的政治参与」——这里的「政治参与」意味着可以作为统治者对于政治决策施加影响。

  那么这样看来,施米特的卡利斯马式民主——或者我用一个更加戏谑,也更加普遍的专有名词:「人民民主」(popular democracy)——就已经有一些站不住脚了。广场上欢呼着元首万岁的群众似乎参与了政治,但实质上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决策权。而在这时,我们只要把亚里士多德的文本继续往下读一段,就可以彻底解决「施米特之问」的第二个问题:

  这种观念一旦占了上风,那么,多数必然成为主宰。不管多数的决定最终如何,它都意味着正义。因为他们会说,对每一个公民来说,那是平等的。这样的结果是民主政体中穷人比富人拥有更多的主权权力,因为他们占有多数,而多数的决定是至高无上的。所以,这是自由的一个标志,是所有的民主派为他们的制度制定的一条明确的原则。(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

  这里我们参考亚里士多德,引入了另一个概念:平等。这事实上也符合「同质性原则」——如果有一部分公民的政治权利明显低人一等,那么实际上这个群体就不会再成为「统治者」。这意味着,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发生了分裂。试想一个广场上能言善辩的演说家,通过自己的修辞术欺骗了众多听众,最终实现的对于投票者的控制,那么这个人毫无疑问就有了「不平等的政治影响力」。一种潜在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张力就发生了。那么如此,即使在法律上每一个人的投票权是平等的,依然会有一些人比其他人「更平等」。这样来看,只有在所有的公民都有着平等的政治影响力之时,「同质性原则」才能成立。否则,同质化的民众内部就会发生分裂与异化。那么为了探讨民主的终极状态,我们就入民主的另一个原则:民主政体要求全体公民的「政治平等」——这里的平等不止是指一种法定权力上的平等,而是一种积极能力上的平等。

  分析到这里,我们似乎已经得到了最终的答案:民主就是一种公民高度参与且政治平等的制度。但如果仔细想一想,就会发现这个结论是不完备的。试想这样一种情况——有平等投票权的公民热情地参与到了一场全民公投之中,最终得到了针尖对麦芒的结果,比方说有一半的人支持修改宪法而一半的人拒绝。如果在这时支持的人稍微多一些,那么可能全民公投就通过了,那百分之四十九的拒绝者旧的被迫接受多数人的统治。这种「少数服从多数」的情况是很常见的,但却无疑破坏了「同质性原则」——一部分人成为了统治者另一部分人成为的被统治者,因为后者的影响力其实在最终的投票之中一文不值。

  这个现象在古代政治思想家的口中被称之为暴民政治,但这个概念其实与今天我们所探讨的多数人暴政略有不同。它更多指的是多数人对于少数精英的不公正——即亚里士多德口中第二种平等观「比例平等观」被「绝对平等观」突破的结果——而我们今天谈到的「多数人的暴政」,其实是在大众民主之建成之后的产物。萨托利的《民主新论》之中提出了这个批评,而他给出的补救措施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已指出,周全的设计是避免把“全权”只授予多数或少数。我们的分析接下来就要说明,实际发生的情况正是这样。具体言之,在选举­­­—投票过程中,具体的多数产生着具体的少数,它又服从着多数标准一一这就是从群众选民产生政府的整个过程。(乔万尼·萨托利 《民主新论》)

  这是一种经典的「古典自由主义」姿态。萨特利在《民主新论》的下卷之中,将这种古典自由主义的姿态称之为:在一个多元主义的社会之中,保障个人的权利免受政府的侵犯。这样的答案毫无疑问,符合了现实的做法,但却是对于民主问题本身的逃避——对于萨特利本人而言,这个问题倒是不成问题,因为他只承认「民主之为实现政治自由的工具」。如果我们依然在追求「终极民主的理想」,那么所谓的把「民众内部存在意见分裂」的问题去政治化、将其藏在权利的后面不去解决,恐怕是不够的。譬如说、一部宪法大可以规定:任何关于「社会所有化」问题的法案都是违宪的,因此为了保护少数有产者的权益,这一类议题不可以经过民主表决。但这并不意味着分裂就消失了,反而可能意味着更为深重的恶果。首先,这将意味着民众的政治参与空间受到了极大的限制——我们似乎可以设想一个反乌托邦的宪政国,这个国家有一部完美的宪法与执行制的人工智能法官构成,任何公民没有参政权。在这个世界中,也许有着充分的公民消极自由,但却绝没有一丝一毫的民主;而其次,诉诸于权利可能意味着未能得到解决的分歧最终酿成「共同体分裂」的恶果。那么此时就不只是「同质性原则」遭到破坏的问题了,这将意味着共同体本身的消亡。

  那么此时需要我们再次回到萨特利提出的「多数人的暴政」的问题。作为一个务实的民主怀疑论者,萨托利在书中也描述了现实生活中解决「多数人暴政」的常见策略——区分「多数」和「多数方」。简而言之,一次的多数方并不意味着这个群体成为了永远的多数;这个群体完全可能在下一个议题之中成为少数。于是,当一次民主决策之中的「少数方」预判到自己也会有成为「多数方」的机会,他们就会选择接受在这一次表决中「屈服」。我们会看到,在这一次又一次多数于少数的摇摆之中,充满分歧的群体之间始终存在着一个基本的共识——我们愿赌服输,结束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这种可以被我们称之为「多数制共识」的政治文化其实并不是自然而然的,在许多方才建立民主政体的非洲小国,选举之中失败的反对方也许会直接挑起内战。而我们完全可以设想,倘若双方进行了多次有效的合作之后,这些小国中的政治势力会选择一个更优的方案——愿赌服输,接受一种少数与多数之间的轮流统治。

  那么该如何解读这个过程呢?我们会发现:这个「共识」本身似乎改变了民主政体之中政治集团之间的偏好。试想一下美国制宪会议的过程——各州的代表在漫长的协商过程之中交换意见,逐渐商谈出一套共识;而这个共识本身也在改变各个州民主参与之中的偏好,将整个国家的民众从一种更加充满分歧的状态,变成了一个存在更多共识与同质性的状态——我们共同接受美国宪法的游戏规则。这里,我们看到了一个全新要素:「协商」。「协商」似乎是在当我们满足了「充分的平等」以及「充分的参与」之后,可让我们进一步靠近「同质性原则」的要素。在这里,我们可以选择采用米勒对于「协商民主之要素」的观点:

  对于这一点,戴维•米勒认为理想中的民主必须满足三个核心条件:包容性、理性和合法性。协商民主的包容性是指每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成员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决策;理性指达成的决议是由协商过程中提出的各种理由决定的,而不是投票者的利益、偏好或要求的简单聚合;合法性指每一个参与者都理解决策是如何达成及达成的原因,即使他或她个人不同意决议的观点和理由。要注意的是,协商决策之所以是合法的,是因为它具有理性和包容性。

  我们会发现其中第一个条件(包容性—平等)已经是我们所探讨过的了,而第三个要素更多可以与第二个合并。那么我们不妨依据「参与的『理性』条件」,将其用作「充分民主」的第三个原则:民主政体要求「充分的政治协商」:观点不同的民众彼此协商、改变偏好并达成被全体成员接受的共识。

  至此,民主「同质性原则」的基本要素就已经齐全了——如果我们设想一个国家的全体成员经过反复的有效协商,最终在每一项决策上都能达成协商一致的结果,那么可以说:我们就抵达了民主的终点:「国民陪审团情形」(state of popular jury)。这意味着全体居民在没有外力的压迫之下,达成一种浑然一体的境地——而这也就是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描述的那个「自由人之自由联合的社会」:

  而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 《共产党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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