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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婴现象背后反映的是血淋淋的阶级斗争(上)

发布时间:2025-06-12 13:16:41

  编者按:1、文章真正的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去出发,概述并揭示了古代社会各个王朝及发展阶段下存在的溺婴等现象及原因,尤其是女婴和女性在这方面受压迫的就更为严重。从马列毛主义的分析来看,我们不能站在道德层面和愚昧传统等的感性去判断,而必须是要利用阶级视角去看清本质的阶级压迫,要看清阶级压迫背后私有制下为根基而造就的整个社会制度和阶级架构,唯有彻底打破私有制、推翻阶级统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这些现象才能真正的得以消除,才能够不断地解决无产阶级妇女和儿童被压迫的现象!

  2、不是父母嫌弃孩子没用,而是旧社会人吃人的真实反应。无论是奴隶主阶级统治时期,还是封建社会统治时期,劳动人民都是没有权力的,甚至没有能力去养活自己的孩子,统治阶级按人头缴税,为了减少生存压力,很多人不得不弃子溺女。只有将私有制的经济基础连根拔起,才能彻底医治人民的伤痛,让儿童享受到应有的快乐。

  溺婴,顾名思义,人为的将新生的婴儿活生生的溺死在水里。这种令人发指、残忍至极的行为,却竟然通常是由婴儿的亲生父母做的!这背后的原因究竟是什么?为什么亲生父母要对自己的孩子痛下杀手呢?

  我们通常认为溺婴是封建迷信或“重男轻女”的结果,但这种表象其实掩盖了更深层次的阶级矛盾:那就是底层人民在极端压迫下,被逼走投无路所做出的惨烈选择。溺婴,并非出自冷酷无情,也不是什么封建迷信或重男轻女导致的,而是阶级压迫下的无声控诉,是被压迫人民在沉重剥削之下,为求苟活而不得不放弃自己子女的绝望之举。这背后,是血淋淋的、残酷的阶级斗争。

  溺婴现象的悲剧并非零星个案,而是贯穿封建整个历史、遍布赛里斯各个地方的普遍社会现象。它是封建社会下民生困苦的缩影、是资本主义社会下无产阶级被压迫的冰山一角。从汉唐到明清,到民国,史书、地方志、笔记文献、新闻、刑事案件中都可见溺婴的记载,而每一则记载的背后,都反映了那个时代血淋淋的阶级斗争。

  笔者将分三个部分来揭露溺婴现象背后的阶级斗争,此为第一部分:

  赛里斯古代的阶级斗争

  夏商周时期

  这一时期是奴隶制时期,只有贵族是“人”,平民百姓被认为是畜生一般的东西,随便一次祭祀都要杀上百人,一个贵族的死亡要让上千人殉葬。因此在奴隶制社会,当时的贵族看待这些百姓就如我们今天看待猪羊一般,是没有人会去管这些百姓死活的,更不用说去记载这些百姓的生活。而奴隶制时期的百姓,在残酷的奴隶制下,受到的压迫是我们今天难以想象的(这一点从西藏的农奴制度就可见一般)。

  这些奴隶每天高强度劳动十几个小时,只能堪堪获得能够生存下去的食物,这些奴隶一但生了孩子,就必然要面临没有食物的问题,而一但多生了一个孩子,就不得不面临取舍的问题——不杀,全家活不下去,杀,则勉强能活。因此笔者敢肯定的说,虽然没有记载,但是在奴隶制时期,这些百姓为了生存下去,必然存在溺婴现象,将多生出来的小孩给溺死。再加上当时残酷血腥、视人命为草荠的社会制度,溺婴现象的发生可以说是“不足为奇”。

  春秋战国

  «韩非子·难一篇»

  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此暴虐之至也。

  这是笔者能够找到的记载最早的杀婴(溺婴)现象。

  春秋战国,是处于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时期。这个时期也是人们思想变革的时期,是儒家(奴隶制)与法家(封建制)激烈斗争的时期。作为当时的著名法家思想家,即地主阶级思想家,韩非无疑是进步的。他揭露了当时的重男轻女现象,以及该现象导致的溺婴事件。

  谈到溺婴事件就不能不谈到封建社会自古以来就存在的重男轻女的现象。为什么会重男轻女呢?因为在古代,想要生存下去就得不断的做重体力劳动(种地),女性则由于身体原因注定在做重体力劳动这方面不如男性;此外,赛国人心中的“血缘”关系也是导致重男轻女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女子在生下了就注定是要嫁人的、是要脱离家庭的,因此“养女儿没有用”是当时人民的普遍共识。此外还有当时的一些政策、习俗等原因导致的重男轻女。这背后反应的其实也是阶级斗争,下文会展开来讲。

  而在当时,溺婴现象导致男女人口不均衡、严重破坏了当时的社会生产,因此韩非批判了这一点。但他也有他的局限性,他认识不到当时溺婴是人民被压迫的无奈之举,他认为人民溺婴是权衡利弊后得出的结果(生女不如生男有用,“计之长利也”),得出了“人性好利”的观点(即人的本性是逐利),陷入到了人性论里面去了。因此他认为,只要让这些“好利”的人不再“好利”,就能制止溺婴现象的发生。所以他得出“想要制止这一事件的发生,要用刑法制止”这一谬论。

  总之,韩非作为地主阶级利益的代言人,他揭露并斥责溺婴现象的原因,就在于溺婴损害到了地主阶级的利益,而非从人民的角度去思考。

  我们今天自然不能站在后来人的眼光上去批判他这想法是错的。韩非有那个时代的局限性,作为当时代表先进生产力的革命家,能够提出制止溺婴现象的方法已经很了不起了(至少比孔老二空谈仁礼孝强太多了)。但光靠法律来制止是不可能的,只要阶级压迫剥削仍然存在,溺婴现象就不会消失。

  汉

  《汉书·律历志》

  贫寒之家,或弃婴于野,或溺婴于水,以减负累。

  《汉书·食货志》

  乡里常闻弃婴溺婴之事,虽有禁令,然难禁绝。

  汉代的阶级斗争仍然很尖锐。一面是地主阶级无休止的土地兼并,农民不得不依附于地主阶级,忍受他们的压迫与剥削;一面是官府沉重的徭役制度和人头税。

  由于无休止的土地兼并,农民不断的失去自己本就不多的土地,甚至还要卖儿卖女才能堪堪活的下去。这种情况下,养一个儿子已经是非常不容易了,如果再多出来的孩子,只能溺死。

  而官府的“人头税”加剧了这一情况的发生:汉代对未成年征收沉重的“口赋”,每个孩童每年都要交钱。因为多生孩子而交不起钱的农民的选择是什么呢?不言而喻。

  除此之外,最重要的一点:汉代的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传统文化终其他的一生都没被重视的糟粕学说,在董仲舒这里被发扬光大了。

  众所周知,传统文化那一套强调“礼”“孝”“廉”“耻”。用来束缚当时人民的思想,以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董仲舒则将其修改成为维护地主阶级统治的东西。虽然维护的对象变了,但不变的就是对人民的压迫,尤其是女性的压迫:

  “礼”,强调男尊女卑,不能让女人干啥干啥,否则就是不“礼”,什么“三从四德”、“贞洁至上”等等,严重的压迫了女性。

  “孝”,强调“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认为女性不算“后”,将男性的地位放在第一。此外还规定女性要“尽孝”,一定要生个男孩出来、要为家庭做牛做马等。

  “廉”,要求女性抑制自己的需求,安心依附男性就好了。

  “耻”,这个不必说,女性不得上街、上桌,不得穿什么衣服,要守寡,还有将月经看作是女性的耻辱等等,是对女性的赤裸裸的严重压迫。

  这些糟粕理论奠定了赛里斯往后几千年重男轻女现象的“发扬光大”。也导致溺死女婴的现象大批大批的发生——即便是一些富裕的家庭,也会溺死女婴,更不用说贫苦家庭了。因此很快就导致汉代男女比例失衡,让官府不得不特地立法来限制溺死女婴的现象(上文的韩非也只是口头说要立法,实际上并没有立法)。

  汉代奠定了赛里斯以后历史重男轻女的基调,此后直到新赛里斯成立,女性的地位都十分低下,被认为是男性的附庸。也直接导致了后续溺婴的对象多为女婴。

  这背后是地主阶级专政导致的,为了自己的欲望、享乐,无休止的进行土地兼并、施加沉重的赋税和徭役,造成农民的极端困苦,以至于他们不得不将注定就养不活的儿女活活溺死。而这些地主, 他们为了巩固他们反动的统治,更是用儒家来愚民,妄想让他们的统治长治久安。各种糟粕也一并被儒家思想传播到了百姓身上,百姓也不得不接受这种反动的思想。以至于溺婴现象频繁发生。

  宋

  《与朱鄂州书》(苏轼)

  岳鄂间田野小人,例只养二男一女,过此辄杀之……初生辄以冷水浸杀,其父母亦不忍,率常闭目背面,以手按之水盆中,咿嘤良久乃死。

  《麈史》(王得臣)

  闽人生子多者,至第四子则率皆不举;若女则不待三,临蓐即溺之,谓之洗儿

  从宋代开始,福建的溺婴现象出现频率远远高于其他地方。这与福建人多地少、宗族势力、封建迷信的原因密切相关。

  福建“八山一水一分田”,可见生存资源之紧张。而宋代以前对福建的开发不高,人口不多,这个问题还没有显现出来。到了宋代,由于宋代人口爆炸式增长(中国历史上首次突破一亿人口)、以及北宋灭亡带来的人口迁移,使福建一下容纳了大量的移民,当地已经开发的土地资源根本养不活那么多人口。因此当地的土著民形成宗族势力来争夺有限的资源,外来的移民也同样有宗族势力来争夺。

  而彼时福建交通闭塞,可以说是个官府很难管到的地方。因此宗族势力实际上成为了福建的“官府”,具有很大的权力——包括新生儿的生死决定权。为了争夺资源,就需要男丁,而养女孩付出的资源与回报远远比不上男孩,甚至流传“宁养猪狗,不养闺女”的谚语。因此许多宗族势力会将生下来的女婴溺死,为了麻痹,也可能是为了逃避这一行为带来的负罪感,他们将其美化成了什么“洗儿”,用封建迷信来为自己的行为作解释:这个女婴“命里带煞、不利家运”,必须“洗净孽缘”。

  这些以宗族族长之类形式存在的地主阶级,仍然是导致溺婴现象发生的罪魁祸首!福建地少,不代表它可开发的地少!那些短视的地主阶级,只会盯着那些已经开发了的田地进行争夺。 为了能够有人手打败竞争对手,甚至要溺死女婴,留下男婴。为了蒙蔽那些人民,要以封建迷信来给他们洗脑,让他们觉得溺死女婴是正确的、合理的选择!

  从宋代往后,福建的宗族势力始终非常强大,直到今天,仍然还有许多宗族势力。这些宗族势力同样是压在人民身上的一道枷锁,直接导致了后续福建溺婴,尤其是溺女婴的现象频频发生。

  明

  《陶庵梦忆》卷十七(张岱)

  贫民之女多不举,甫生而即溺,旁人习以为常,不以为怪。

  《三余赘笔》(沈德符)

  闻北地贫民,常溺女婴,盖养之无益,嫁之亦费,习俗然也。

  《日知录·卷十三·正始》(顾炎武)

  而江南一带,尤有溺女之风。富者耻于多女,贫者苦于无资嫁遣,往往生而溺之。

  清

  《南昌府志》

  (对于女童)愿养者十之一二,溺毙者已十之八九。

  《清会典事例·刑部·杀人·婴孩》

  溺婴之事,屡禁不止。乡民贫穷不能养育,多溺弃女婴于沟渠。

  «右台仙馆笔记·卷三» (俞樾)

  浙江衢州一带,俗多溺女。有稳婆(接生婆)包揽溺事,每溺一女,索钱二百文。

  《福建通志·风俗志》

  建宁、邵武等府,溺女之风最甚。生女则溺之,否则弃之路隅。

  这些朝代溺婴现象的原因都差不多,就是重男轻女的思想、地主阶级的沉重剥削,以及一些因此产生的各种陋习导致的(如宋代开始,女子嫁人要出相当昂贵的嫁妆;各种封建迷信等)。这里不再赘述。

  唐朝、元朝没有记载溺婴现象的相关文献。但并不代表这两个朝代没有溺婴现象的发生。同样的,这些大一统王朝,农民过的肯定是比战火纷飞的时代更好一点的。但即便是这样,溺婴现象也这么频发,更何况那些战乱时期呢?

  除此之外,笔者想要特别说明的是民国时期。民国时期由于孙中山领导的资产阶级革命不彻底,旧社会的那些陋习没有彻底破除、人民的思想也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基本上还是延续清朝那一套,溺婴现象仍然频发。

  还是那句话,只要阶级压迫一天不消失,溺婴现象就不会消失。接下来笔者要讲的是赛里斯,面对旧社会几千年来的陋习、根深蒂固的思想,赛里斯是如何处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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