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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案件浅析——谈劳动者权益保护

发布时间:2025-06-06 13:17:50

  一、宜宾纺织厂事件

  2025年5月20日,四川宜宾一纺织厂发生大火。

  网传为一27岁男子,因老板拖欠800元工资,索薪无果后怒而烧厂。

  根据屏山县公安局官方报道,整理事件简要经过如下:2025年3月1日,文某(男,27岁)经介绍到屏山县某纺织厂上班,合同约定试用三个月,每月25日支付上月工资。

  4月5日,厂方支付文某三月份工资4158元4月30日,文某提出辞职5月15日,离职手续完结,剩余5370元工资未结清。

  文某当即要求现场结清工资,厂方同意,并声称要走审批流程。15日当日文某返家后,再次联系厂方要求支付未果。5月20日,文某乘车到达该纺织厂放火。

  网传因“拖欠800元工资放火焚烧纺织厂”确实不符,因为拖欠工资数额为5730元。针对此次事件,有几个细节需要注意。

  1、首先尤其引人注意的,就是各个官媒,对于纵火的犯罪行为详细描述,而对欠薪的违法行为未有提及。这与网络上的群众舆情形成鲜明对比,群众舆论普遍更加关注的是欠薪行为,认为这才是事件的主要原因,甚至不乏大量为之拍手称快的呼声。

  而同样属于违法的欠薪行为,在官媒中不置一字,仿佛无事发生。须知离职时工资现场结清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正当权利。或许有些人不知道离职多日之后,拖欠的工资仍未到账极有可能意味着再也拿不到了。但是那些千千万万实实在在有社会工作经历的劳动者们,心里是很清楚的。

  2、按通报所言,文某急于拿到工资,是为了把这钱给到母亲,而后进行自我了解。

  由此可以看出一个重要信息。那就是文某经济拮据,他想在了结前尽最后一点孝心,所能凭借的,只有这一点点未到账的工资。偏偏就是这么一点工资,在他自己看来,在以现今世道的常理看来,他拿不到了。

  古人言:断人财路如杀人父母。很多时候,我们都过于轻视了经济犯罪的后果。人的生存要有基本的物质条件,而当今经济社会金钱就是生存物质的代词。尤其在经济拮据的底层人民来看,一点点的金钱也是他们赖以生存的根本。偏偏就是这么基础的生存依赖,也要面临各种盘剥无赖。这大概也是网络舆情中,会有如此之多叫好之声的原因。

  对贫苦人民而言,夺走他们一点点看似不多的钱财,其本质与刀剑加身的刑事犯罪,并无本质区别。而且这种经济上的掠夺,是更为缓慢、更为残忍的钝刀杀人!

  二、景德镇女老板案件

  无独有偶,前不久景德镇也有一起类似恶性案件。

  马某某(男,52岁)曾为邵某某(女,48岁)司机,半年前因工伤腿部植入钢钉停工半年,且为自费1万多元治疗。

  半年后,马某某向其老板邵某某商量索要半年的误工费5万元。女老板提议只能支付3万元。

  马某某不服,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邵某某赔付马某某14万元。邵某某不服判决,随后提起上诉。上诉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马某某以法院判决为依据继续索要赔偿,反遭到邵某某言语侮辱。在15日应发工资这一天,马某某再次前来索要,继续被邵某某其夫言语侮辱,随后发生刑事案件。

  有趣的事,当事人女老板邵慧琴还身兼政协委员、景德镇市三八红旗手、江西省巾帼标兵等等多重身份。

  三、再谈劳动者权益保护

  从以上两个事件中,我们不禁要反思:案件发生的根源,都在于劳资矛盾。有矛盾是正常的,重要的是如何解决矛盾。没有解决矛盾的渠道,以后这种刑事案件只会绵绵不绝。

  可以看到,在这两起案件中,劳动者均属于弱势一方,在数次讨要无果后,最终走上了违法道路。当劳动者的正当权利受到损害时,究竟有哪些手段途径进行反击维护呢?

  首先,依靠个人的正当追讨是不现实,一方面资方撒泼无赖的不予理会无法破解,另一方面劳方还要继续工作生活,没有那么多的时间精力与其白白耗费。

  其次,依靠法律的手段似乎也过于艰难。一者诉诸法律同样耗时耗力,大多劳动者耗不起。其二,即便诉诸法律且胜诉了,法律判付给劳动者,往往也只是劳动者应得的部分,而对违法拖欠的资方并无任何处罚。其三,如景德镇案件中,即便是法院已经判给劳动者的应得补偿,实际中也很难取得。

  怎么办?

  ①、法律上应当加强对拖欠薪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不仅仅是要赔付给劳动者应得的工资部分。这样的话,对违法行为过于姑息了。如果一个违法行为,你对他的处罚轻过其收益,那不仅不是在禁止他,反而是在鼓励他。好比拦路抢劫,即使被抓到,判决不过是返还劫掠的钱财,盗贼现场释放。

  那这样的法律不是在禁止犯罪,反而是在鼓励犯罪。劫到就是赚到,被抓也毫无损失!

  我呼吁,对于拖欠工资,全额判决还不够,还要十倍、百倍的进行处罚补偿给被拖欠方。如此方能对拖欠工资的违法企业形成威慑。

  ②工人需要组织起来,才能具备反抗欠薪的力量。

  一根指头容易断,十个捏成拳头就有了威力。我们国家提倡和谐社会,什么是和谐社会?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没有冲突的社会,这样的社会完全不存在。

  和谐社会,是能够妥善处理矛盾和冲突的社会。运用强力虽然可以短期内创造看似平静的氛围,但这种平静不过是湍急水流的表面,矛盾的不断积聚最终只会造成更具破坏力的大洪灾。要有效疏导社会矛盾,就要有效地及时解决矛盾,就要赋予矛盾双方解决矛盾的途径和力量。

  只有通过把工人组织起来,赋予他们抗争的力量,才能随时随刻的解决社会矛盾,化矛盾于微末,不至于最终酿成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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