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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云南4名被告人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25-06-05 16:07:40

云南网讯(记者 夏方海)6月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云南法院2024年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在杨某、马某、唐某博、何某刚污染环境案中,4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年零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至3万元不等。对4名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9年4月至2023年5月期间,被告人杨某、马某共谋通过非法处置脱硫石膏获取利益,后邀约唐某博、何某刚参与。4名被告人在均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相应处置资质,且明知非法处置脱硫石膏会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况下,先由被告人杨某联系好多个金属冶炼企业,商议好需要处置的脱硫石膏后,再由被告人马某安排被告人唐某博联系货车多次将上述企业产生的共计13000余吨脱硫石膏拉运至个旧市大屯街道某仓库进行堆放,并掺土进行掩盖后,分批拉至由被告人何某刚提供的区域进行倾倒。

案发后,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脱硫石膏1300余吨和高砷烟尘100余吨,马某、唐某博、何某刚自首。经云南省有色地质局三〇八队检测,并由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进行鉴别,被查获的非法处置物质均属于危险废物;经个旧市生态环境局监测,案涉区域积水砷浓度、镉浓度均超出V类地表水标准限值。

个旧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杨某、马某、唐某博、何某刚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予依法惩处,遂对被告人杨某、马某、唐某博、何某刚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年零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至3万元不等,对4名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杨某、马某、何某刚不服,提起上诉。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介绍,本案系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犯罪案件,4名被告人在无相应资质且明知其行为会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况下,分工协作、互相配合,进行危险废物的非法转移和处置,涉及危险废物数量大,对土壤、地表水造成严重污染,破坏了当地生态平衡,制约可持续发展。

该案通过依法追究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者的刑事责任,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于污染环境犯罪“零容忍”的态度,也有效震慑了潜在的环境犯罪分子,强化了企业、个人的绿色环境意识和法律意识,从源头遏制了危险废物非法处置的黑色产业链,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和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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