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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资关系下的劳资协商会议》

发布时间:2025-06-01 12:16:16

  【原编者按】 解放初的劳资协商、劳资两利政策,很值得21世纪的无产者深入了解。本文是一篇讲劳资协商会议的,值得探讨的点很多,暂且先指出一点:文中介绍,劳资协商会议的精神不是简单的投票解决,而是“商量出一个办法”。这当然体现了解放初革命政府努力撮合私营老板与工人“相忍为国”的态度,而在实践中,富有管人经验的老板们,是不会当好好先生的,往往是与工人代表寸利必争的。那么,工人代表是否能坚决顶住,就不好说了。毕竟,革命政府给的大方针是“工人自愿降工资”,从而“一切为了生产”。 解放初“劳资两利”实践话题,值得专门写一个小册子!

  又:文中一笔带过“解放初原国民党工会人员浑水摸鱼”,包含的信息很有意思,值得了解。

  一  新旧劳资关系基本上的不同

  中央人民政府的劳动政策,李立三部长在全国劳动局长会议报告上指出,就是毛主席所提示的“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自人民革命胜利以后,工人阶级居于领导地位,在国家经济建设中,占着最重要的一员;如何搞好劳资关系,使生产发展、经济繁荣,是目前最迫切的课题。现在,一切旧的不合理的是已被推翻了,新的合理的还未全盘具体地建立起来,在此时期,难免不发生若干困难和偏向;如何克服困难改正偏向,劳资协商会议,是目前最需要的工作了。

  劳资协商会议,最初是由天津工业界创始,该地私营东亚、恒源、仁立、北洋、永利、达生等厂,先后施行;汉口也有类似的组织;劳动部吸取了他们的若干经验,拟定施行的办法,现在上海等各大都市,都风起云涌地组织起来了。这是由于时代环境需要而产生,在目前企业经营与劳资问题上,是非常值得重视的一件事。

  在这里首先应说明的是新旧劳资关系基本不同之点。过去工人是被压迫被剥削的,现在工人阶级与民族资产阶级都参加在一个政权里面,工人政治地位提高了,资本家已不可能压迫工人,也不可能像过去无限制地剥削了,所以旧有的劳资关系,是剥削与被剥削的斗争关系,现在已改变了观点,只有开诚合作面向着新的劳资关系上共求进展。

  所谓新劳资关系,也就是正常的劳资关系,正常的劳资关系,应有平等、自愿、两利、契约的关系,所谓平等,就是互不发生压迫对方的情事,自愿是指民主协商,两利是说资本家不能过分剥削工人。而工人也应照顾资本家使其有利可图;进而根据平等两利的精神,双方自愿的协商订立条约,规定双方在企业中的地位、责任、权利、义务等,把劳资关系在一个时期稳定下来,从而生产有了依据,生活也有了保障。

  劳资协商会议,是新劳资关系的一种具体表现,也是民主化管理工厂的一个新形式。因为它是民主协商的机构,不负企业经营与行政管理的,所以并不干涉资方的管理权行政权,更不侵犯所有权。相反的,唯有通过了这种劳资协商会议的形式,才能顺利地贯彻资方的管理权和行政权;这就是说,要使资方的命令没有人反对,就须要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资方在发布命令以前,先与群众商量一下,取得了群众的同意,才不致引起群众的反对,而可获得一致的拥护。

  二  解放以来劳资关系的发展

  解放以来劳资关系的发展情形,约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在解放初期,一般的劳资关系,颇为紊乱,工人阶级受了长期压迫,很自然地有改善待遇的要求,可是劳资双方政治觉悟程度,未能如客观形势的转变同样提高,工会的组织尚未巩固健全,少数旧工会的不良分子得以从中作祟,资方往往以旧观点去了解问题,沿用旧方法去处理问题,因此每有争议,很难圆满地解决。同时政府机关对于处理劳资问题的具体办法和步骤,尚在摸索探求,因此未能取得一致,颇有分歧。

  第二个阶段是在全总颁布三大文件以后,一切处理办法比较有了遵循。《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规定了劳资之间的雇佣关系,凡劳动条件、雇佣、解雇、复工、复业等问题,都有了依据。《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暂行规定》规定了解决劳动争议的合理步骤,同时确定人民政府劳动局为调解仲裁一切劳资争议的机关,专权趋于统一。《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更指示出以集体契约的方式,建立健全的劳资关系的新途径。因此可以避免根据个别企业的生产条件,议定个别劳动契约时所产生的忽视全面的缺点,避免了相互的牵涉影响,同时可以团结劳资双方的前进积极分子,加强领导,纠正落后的偏向。

  第三阶段是由于中央统一财政经济政策的实施,争取了十余年来空前未有的物价稳定。在全国劳动局长会议以后,一切劳资关系,奠定了更稳固的基础,资方进一层有深切的认识,经济转趋于积极;劳方也有了高度的觉悟,愿意降低自己的待遇,争取团结资方,维持企业,在保本生产的计划下积极工作,共度暂时的困难。目前热烈推行的劳资协商会议,便是具体表现的一例。

  从上面的劳资发展的情形来看,可知现阶段新劳资关系的推进,是以劳资协商会议作基础,其任务相当重大的。此种劳资协商会议的展开,可以有下列几点好处:

  一 劳资协商会议建立后,劳资双方能面对事实,把问题坦白地提出来,开诚协商,使困难的严重性减轻,对双方都有利益。

  二 通过劳资协商会议,双方可本克服困难维持生产的精神,初步地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劳资双方,均有相当的教育意义,使双方对政策法令的认识,和克服困难的信心,都可加强。

  三 有了协商会议,纠纷比较容易得到解决,因为劳资协商机构双方代表,对各业产销情形,和业务具体情况,比较熟悉,争议当事人,不可能有欺骗蒙蔽的情事发生

  四 有了劳资协商机构组织,使劳资双方可以遵循正常的和平的方式解决问题,减少资方逃走及劳方包围的不良倾向。

  三  劳资协商会议组织诸问题

  劳资协商会议的组织,约可分为三种形态:有关于一厂或一店的问题,组织厂单位或店单位的劳资协商会议;有关于同一管理系统中的问题,组织系统的劳资协商会议(如申新总公司包括好几个厂,就组织申新系统的劳资协商会议)有关于一业整个的问题,组织全业的劳资协商会议。其中第一项小单位的协商会议,因为最适切实际,能直接迅速解决问题,所以也是最基本的协商会议。

  根据中央劳动部的指示,协商会议的组织,最适当在五十人以上的工厂商店,如在五十人以下,也可依照具体情况,参酌办理。代表人数,以双方相同为原则,普通每方二人至六人,工会主席,及经理厂长为当然代表,协商的问题,有下列八项:

  一、有关订立集体合同及如何履行集体合同中各项规定之事项。

  二、有关生产计划之研讨与生产任务之完成及提高产量、质量、节约材料、工具等事项。 三、有关改造生产组织,如劳动力配备、机器工具的调整、原料配备等事项。

  四、有关改良技术、改善操作法、提高生产效率、与工人技术水平等事项。

  五、有关业务管理之改进工厂规则、奖惩制度之拟定与修改等事项。

  六、有关职工之雇佣与解雇、职级升降及其他人事问题等事项。

  七、有关工资、工时、生活待遇及其他职工福利设施等事项。

  八、有关企业安全卫生及职工疾病、伤亡、残废、女工生育待遇等事项。

  各项问题所包含之范围甚大,惟必须在劳资双方同意之下,才得协商,换句话说,如果有一方面不同意,就不能提出协商。会议时的主席,应由双方代表轮流担任,开会时间,以不占用生产时间为原则,经常会议次数,视情形而定,必要时得举行临时会议。普通劳资协商会议的进行,大概有下列的程序:

  一、 由劳资双方分别将准备协商之提案,于会议前二日通知对方,双方接到提案通知后,应即研究征求有关方面或职工之意见。

  二、 举行会议时,由轮值主席将提案按双方同意的次序,逐一提交会议研究讨论,以取得协议。

  三、 对方有二次以上对其提案不同意协商时,提案人方面可提交本业总的劳资协商会议研究商定,双方均得接受本业总的劳资协商会议之劝导进行协商。

  四、 会议中如双方感觉某一提案资料不足时,可由双方代表组织会后临时工作组,进行专题之研究。

  五、 有关一般问题之协议,经双方代表一致同意后,即可签字成立,比较重大问题之协议,须由双方代表报告有关方面与全体职工(如召集全体职工,有困难时可有半数以上职工或职工代表性会议)取得同意后,经双方代表签字方得成立。

  六、 会议中如有争执多端,一时不能获得协议之提案,劳资双方代表应各自报告有关方面及职工再行研究后重行协商;在未取得协议前,双方均应维持生产原状,资方不得有停业停薪伙减低工资及其他处置,劳方不得有怠工妨碍生产及违反劳动纪律等举动。   七、 如在会议中发生争议无法解决时,应按劳资争议解决程序之规定处理之。

  八、 凡已取得协议的比较重大事项,须写成双方代表同意并经双方代表签字之会议记录三份,除双方各执一份外,另一份送给当地劳动局备案。

  此外要注意的一点是:双方所成立的协议,不能与政府法令及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集体合同如有修改的必要时,必须根据原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来处理。

  如果希望劳资协商会议开得好,同时要注意几点:

  一、 劳资双方应开诚布公,消除一切疑虑,高度发挥平等协商精神,互相尊重对方的意见,一切问题,都由协商说服解决,不采取表决方式,这是劳资协商会议的基本特点,违反这个原则,会议便不易开好。

  二、 每次会议中,只能集中力量认真协商一二个主要问题,不要把大大小小的问题全部商讨,使会议陷于琐碎而失去重心。因此工会必须经常注意调查研究工作,主动提出重要问题,并提出具体办法,不应等资方提出来,再叫大家讨论,资方的情形也如此。   三、 工会方面必须与工人密切联系,如组织工人来讨论要提到协商会去的问题,包括生产意见、工人要求等,先有准备,同时要把劳资协商会议的决议,通过小组长联席会,传达到小组里去。

  四、 会议前两三天劳资双方要互相交换研究提案,以免临时匆促,徒然耗费时间,双方均应将提案多加研究,如果尚未考虑成熟,可暂缓开会,或先讨论考虑成熟的问题,必要时由提案人出席说明,俾可详细,对于协商会议决定事项,劳资双方要随时检查执行情形,以免拖延。

  由于劳资协商会议的推行,为时尚暂,缺少经验,迄今尚有若干缺点,须加改进:(一)宣传动员工作,尚嫌不够,有关的领导机构,缺少作主动的和及时的广泛宣传教育工作,阐释劳资协商会议的意义和作用,各业工会和同业工会也很少召开群众性大会,详细研究成立协商会议机构的必要,因此工作未能深入普遍。(二)代表的产生还不够健全有若干业的劳方代表,由工会执委会选出,资方代表则由公会筹备委员中推出,多数为大厂代表,因此协商某一个问题时,对中小型厂缺乏照顾,不尽合理。(三)劳资协商会议,虽然解决了不少争议,但对维持生产问题还不够强调,克服困难的办法也不够多。(四)会议前的准备,不够充分,因之会议的中心,未能切实掌握,减少了协商的效果。

  四  劳资协商会议与集体合同

  在上面曾提起契约的关系和集体合同的问题,现在再具体的简要的谈一谈。订立劳资集体合同,是在保证生产发展,提高工作效率,并改善职工生活。在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三十二条中明载着私人企业,应签订集体合同,在私人企业里面,自有劳资关系存在,惟在新民主主义“发展生产劳资两利”的原则下,劳资关系,可以统一。在苏联社会主义国家里,对于劳资集体合同,也非常重视。在一九四八年度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四万余份。集体合同的基本精神应包括几点:发展生产,完成生产计划,并超过生产计划。(二)厂方行政与工会职责,应划分清楚。(三)工资问题,科学的工资制度,以论件给酬为主,但须有严密生产计划,精确成本计算,计件标准,论件计工,应按累计奖励制,工作愈多,工资标准应愈高。(四)福利问题应与生产工资相联系配合,改善职工福利,增加生产,积极引导走到劳资两利的途径。

  订立劳资集体合同,应有几个根据,也可以说是集体合同的基础:(一)人民政府新的劳动政策劳资关系着手,适应新的精神;(二)合理的旧习惯,凡适合新的生产计划者,应经过一番研究选择,决定保存或舍弃;(三)应以维持生产并发展生产为最大指标,同时发扬新经济建设高潮,提高工人生产积极性做基础。至订立合同过程的应注意者为(一)集体合同为劳资双方遵守之契约,须不带丝毫强迫性,应不厌求详地反复协商研讨。(二)通过最民主的方式,使能照顾到大部分意见。劳资双方不妨在本身的角度上单独拟定草案,提出来互相协商,反复研讨,对于大中小产业,均须顾到。(三)劳资双方自愿的民主的订立合同后,须取得劳动局批准,完成正常手续,使生法律效力。不参加公会的工厂,及不参加工会的工人,都有遵守合同的义务。各厂亦可单独订立合同(或称集体协议),但不能与全面性的集体合同有所抵触,这也必须注意的一点。

  订立劳资集体合同,有些什么益处呢?第一,在相当时期内稳定生产程序,签订了集体合同,对工人有所约束,因为他们的基本要求工资福利等等,都有一定标准,足资遵循。第二,可以用集体力量改善劳资关系,有关共同性质的纠纷用集体力量集体方式来解决,比较妥善。第三,在政府领导下的新劳资关系,希望贯彻到每一生产部门,使法令政策具体化,产业工厂都能够具体施行。

  现在各业订立集体合同者已很多,但未订立者也还不少。已订集体合同者,应如何履行。未订集体合同者,应如何进行,均须根据劳资协商会议的基本精神和办法,才可以有圆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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