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昆明市政府发布《关于推行房屋征收补偿使用房票的实施意见》,旨在积极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稳步推行房屋征收补偿使用房票工作,妥善解决征拆未安置遗留问题,保障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房票是房屋征收人以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政策为基础,将房屋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以房票形式核发给房屋被征收人,在房源库中购买新建商品房(包括住宅、商业、办公、车位等)的结算凭证。2022年9月30日,昆明市出台《关于推行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通过分析总结房票政策在试行期间的经验,学习借鉴其他城市的房票政策,昆明市对《实施意见(试行)》开展研究和修订,新规自2025年6月8日起施行。
《实施意见》包括房屋征收的安置补偿金额、奖励补助金额、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金额。对于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特困补助费和按3个月计算的临时安置费等费用,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纳入房票金额,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适用范围包括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晋宁区、安宁市、高新区、经开区、滇池度假区管辖范围,滇中新区和其余县区可参照执行。房票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限内未使用的,可申请延长房票使用期限一次,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房票持有人可在全市统一的房票安置房源库中购买新建商品房。
《实施意见》明确选择房票安置的奖励和优惠政策,包括货币奖励、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房票票面金额除货币补偿政策核算的被征收人征拆补偿金额和对应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奖励补助金额外,各地可综合考虑征收区位等实际情况,在安置补偿权益金额的基础上可给予适当比例的奖励。房屋被征收人或房屋被拆迁人使用房票在房源库中购买商品房时,成交价格中对使用房票结算的部分免征契税,仅对非房票结算的部分征收契税。使用房票购买房源库中的新建商品房,符合商品房贷款政策的,房票持有人可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房票持有人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且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等业务。
《实施意见》规定在推行房屋征收补偿使用房票工作中,以房屋被征收人的自愿选择为基础。被征收人选择房票补偿的,房票金额对应部分不再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房票可以分次使用,也可以进行余额兑换。房票持有人在房票发放6个月后,未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房票持有人可申请兑换房票金额余额货币。房票持有人购买新建商品房后,已使用房票金额未达90%的,在扣除未使用部分对应房票奖励金额后,房票持有人可申请货币兑换房票金额余额;已使用房票金额超90%的(含90%),房票持有人可申请货币兑换所有房票金额余额。房票持有人申请房票金额余额兑换的,除已计发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外,不再另行支付其他时间的过渡费用。房票持有人申请兑付货币时,房票中的安置补偿金额对应部分的利息同时兑付,利息以出票之日的活期存款利息计息。
云报全媒体记者 龙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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