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云南出台2025年加力扩围支持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实施方案
近日,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公安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云南省2025年加力扩围支持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实施方案》,加大对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老旧运营船舶报废更新的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
云南省2025年加力扩围支持交通运输
大规模设备更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等系列文件要求,统筹用好各类支持政策,实施好2025年云南省加力扩围支持交通运输设备更新政策,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加大对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老旧运营船舶报废更新的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力争2025年,报废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货车并更新购置符合条件的货车660辆以上;仅提前报废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货车2600辆以上;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车150辆以上;组织老旧新能源公交车更新230辆以上,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300块以上,报废拆解老旧运营船舶11艘以上,推动交通运输设备实现低碳绿色发展。
二、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
按照《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5〕17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办运〔2025〕12号)有关要求执行。具体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支持在云南省内注册登记的国三、国四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加快更新一批高标准低排放营运货车。对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并更新购置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货车,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标准。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车辆,不纳入本次补贴资金支持范围。具体报废更新补贴标准如下:
1.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标准见表1。
2.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并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按以下方法计算:
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 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
报废并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 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
其中,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标准见表2。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时间不足1年的,可以申请新购营运货车补贴。
3.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标准为3.5万元/辆。
表1 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表2 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二)补贴申请
1.政策时间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日期、新购置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和《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均应在政策实施期内)
2.申请途径
拟申请补贴资金的申请人(营运货车所有人),应在完成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新车落户等程序后,到所在地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线下申请。也可先在“云南交通车补补”微信小程序上提交申请材料后携带申请材料原件到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线下申请。
3.提交资料
(1)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2)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3)申请新购置车辆补贴资金的,提交《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4.材料审核
申请人所在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线下收到申请材料后,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反馈审核结果。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方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审核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补充有关信息。
(三)补贴发放
申请人线下提交申请材料后,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资金申请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按照上报的审核通过意见及资金申请,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兑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三、实施新能源城市
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
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办运〔2025〕4号)执行。具体如下:
(一)补贴范围
对申请人(城市公交企业)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更换动力电池,给予定额补贴。
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是指报废老旧城市公交车,并购买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包括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氢燃料电池车辆。新购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使用性质应为“公交客运”,乘用车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补贴资金支持车龄8年及以上,即2017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
各地在优先报废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基础上,可结合资金使用和老旧城市公交车报废更新需求,报废其他燃料类型城市公交车,并更新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鼓励更换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车。
更换动力电池,是指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进行全套更换,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应在2024年1月1日后生产,质保年限不低于5年,更换工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告》(2024年第22号)相关要求。补贴资金支持2025年12月31日前超出质保期或不满足安全运营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
(二)补贴标准
1.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见表3。
表3 各类型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补贴标准
对于更新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的,在表3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每辆车再多补贴4000元。
2.对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补贴4.2万元。
(三)补贴申请
1.政策时间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含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更换动力电池验收证明日期均应在政策实施期内〕
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仅部分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含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于2025年6月30日前全部取得上述证明材料的,经申请并审核通过后纳入2025年政策支持范围;对于更换动力电池,已签订更换合同但未完成更换和验收的,经申请并审核通过后纳入2025年政策支持范围。
2.申请途径
拟申请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应在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后,到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线下申请。也可先在“云南交通车补补”微信小程序上提交申请材料后携带申请材料原件到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线下申请。
3.提交资料
对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应提供报废车辆的首次注册登记时间、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以及新购车辆的识别代号、车辆型号、收付款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含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信息与佐证材料。
申请人名称应与报废(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车辆除外)、购买的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机动车所有人名称一致,或申请人与报废、购买的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机动车所有人具有法定隶属关系。申请人与机动车所有人具有法定隶属关系的,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报废的老旧城市公交车可以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的车辆,对于报废融资租赁老旧公交车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融资租赁合同。
对于更换动力电池,应提供更换动力电池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旧动力电池包数量、旧动力电池包编码,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包数量、动力电池包编码、生产日期等信息,以及动力电池更换合同(含动力电池安全合规性要求)和验收证明等佐证材料。
4.材料审核
申请人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线下收到申请材料后,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反馈审核结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方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审核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2026年1月30日前补正有关信息。
(四)补贴发放
申请人线下提交申请材料后,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或复核,并将审核或复核意见及资金申请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按照上报的审核或复核通过意见及资金申请,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兑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四、实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全省范围内依法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不含快艇、排筏等艇筏和无动力的驳船、人力船、风帆船等)。补贴标准按照《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执行,其中新建燃油动力(含生物柴油动力)船舶应当有对应要求的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报废,且符合运输市场准入的有关政策。已经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领域或国家其他部门相关资金支持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不得多头申报,不得重复申报补贴资金(享受过岸电系统受电设施改造补助资金政策的除外,根据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规划函〔2025〕317号)要求办理。对于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项目不得申报。
(二)补贴申请
1.政策时间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2.申请途径
船舶所有人向船籍港所在地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于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省航务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汇总全省年度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需求计划,将复核情况和资金需求计划报省交通运输厅,同时将复核情况反馈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同配合,服务申请人做好项目填报工作,同时做好项目清单汇总,并积极跟进项目审核情况,将结果及时反馈申请人。
3.提交资料
按照《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执行,具体为:
(1)申请老旧营运船舶报废补贴资金:《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上述证书均在有效期内。拆解完工后,补充提交《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和《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
(2)申请新建燃油动力船舶补贴资金:《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对应拆解船舶的《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新建船舶原则上需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上述证书均在有效期内。
(3)申请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补贴资金:《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新建船舶原则上需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补贴发放
申请人补贴申请提交后,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运输部进行筛选审核后,下达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清单,按照“两新”项目相关规定,拨付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申请人在完成船舶拆解并提供《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后,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五、加强资金监管
省交通运输厅按照“先报先得”原则和资金申请进度及时兑付资金,不得超进度支付或拖欠账款;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最终收款人。按照有关要求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加强监督核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投向符合政策要求。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监管职责,坚持周调度、月分析,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全面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省财政厅根据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审核下达资金;指导开展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根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和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按支持资金9.5:0.5的央地共担比例,落实地方配套资金。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以项目形式申报争取超长期特别国债大规模设备更新专项资金,有关要求按中央下达项目资金的文件规定执行。
六、加强组织保障
(一)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加力支持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工作。各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牵头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对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情况的组织实施,建立工作专班,安排专人负责申请资料审核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统筹并组织实施补贴申领、资料审核、资金兑付、资金监管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交通运输设备更新。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规范报废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行为,依法查处非法拆解等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安全、环保风险。配合做好机动车报废注销等有关信息核实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在符合条件的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增设登记服务站,便利群众办理车辆报废注销登记。配合做好机动车登记落户等有关信息核实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审核下达资金,落实地方配套资金。指导开展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汽车销售企业做好老旧车辆以旧换新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有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核实工作。
(二)加强补贴审核和资金发放
各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联合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税务等部门组织实施好辖区内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工作。要加强审核把关,及时审核通过符合条件的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申请,确定补贴金额,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审核结果,提出资金申请。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各州(市)提出的资金申请,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给申请人。
若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电子发票打印件的,负责审核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发票信息进行查询,或与当地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查询。
对于城市公交车更换动力电池的,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督促更换企业及时将旧动力电池包编码、更换后动力电池包编码的等有关信息按要求录入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三)规范市场秩序和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参与交通运输设备更新的企业的监督管理及合规引导,加强风险防范,不得要求将报废老旧柴油货车、报废公交车和报废动力电池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由车辆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进行处理。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四)强化组织实施和政策宣传引导
各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协作配合。组织行业协会加强政策宣传,指导帮助申请人申领补贴。组织货车、船舶、客车、动力电池生产企业主动与申请人加强供需对接,发挥规模优势。协调金融机构支持交通运输领域设备更新,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全面、更多样化金融服务,提高融资便利度和保险保障水平。
各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宣传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政策进展成效,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新闻发布会、12328热线等渠道及时发布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相关政策和标准信息,要深入企业、物流园区、交通运输场站、社区等基层一线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要细化解读政策内涵和具体操作方式,让申请人充分了解政策支持范围、补贴标准、活动期限、申报条件、申报流程等信息,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积极申报补贴。要及时推广典型模式和先进经验,大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州(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文件和本实施方案工作要求,原则上不制定配套文件。2025年云南省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按此实施方案执行,《2024年云南省加力支持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实施方案》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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