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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风和干部参加劳动

发布时间:2025-05-04 21:17:22

  关于整风和干部参加劳动

  1957年4月27日

  背景: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发生了一个当代中国史上的重大事件:国家将上百万干部下放农村、工厂,参加体力劳动。然而,长期以来,这段历史在共和国史书中甚少提及,或语焉不详。近年来,一些亲历过下放劳动的干部的回忆录逐渐问世,使我们对这段历史有了更全面的认识。始于1957年的干部下放劳动,同毛泽东突出强调通过干部下放劳动以克服官僚主义、密切党群关系密不可分,是在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大力推动下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选择了国家主导型的赶超发展战略和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这种体制在使国家迅速得到恢复和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权力高度集中以及由此派生的官僚主义问题。毛泽东充分估计到官僚主义的严重危害,把反对官僚主义当成贯彻群众路线、密切党群关系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问题。除了开展经常性的整党整风外,毛泽东特别强调通过干部下放劳动以克服官僚主义、密切党群关系的意义。 1957年2月27日召开的最高国务会议上,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报告中一再强调:要精简机构、下放干部,从而“使相当大的一批干部回到生产中去”。4月27日,毛泽东在为中央起草的《关于整风和党政主要干部参加劳动的指示》中,把整风与党政主要干部每年抽一部分时间下乡劳动并列,作为反对主观主义、官僚主义,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方法。 5月10日,中共中央发出由毛泽东审定的《关于各级领导人员参加体力劳动的指示》。《指示》中提到:各级领导干部参加体力劳动,使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逐步结合,是发扬我们党联系群众、艰苦奋斗这个优良传统的一个制度。为此,中央要求:凡是能够参加体力劳动的各级干部都应该每年抽出时间参加体力劳动。 1958年2月28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下放干部进行劳动锻炼的指示》,把下放干部作为在和平环境中整顿作风、改进工作、改造干部思想、提高干部和知识分子政治觉悟和实际工作能力的根本措施,要求将下放干部同改革体制、紧缩机构、减少人员、加强基层结合起来,下放干部的主要方向是上山下乡,参加农林业劳动。中央预计用10年时间,经过几次轮换下放,干部队伍和国家机构将得到全面锻炼和改造。 1958年9月25日,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干部参加体力劳动的决定》,要求“各机关、部队和各企业、事业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除年老有病不能参加体力劳动或者只能参加轻微的体力劳动的以外,每人每年必须用至少一个月的时间参加体力劳动”,参加体力劳动的人员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几乎所有干部。 1959年2月12日,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各级干部参加体力劳动的决定”的通知》,重申1958年9月的决定,并进一步规定:“凡是没有经过劳动锻炼、缺乏基层工作经验而又有条件参加体力劳动的干部,特别是青年知识分子干部必须继续分批下放进行劳动锻炼。……县级以上机关干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每年应该一次或几次离开工作岗位,和工农群众一起参加短期的体力劳动。”《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和各单位对中央关于干部参加体力劳动的决定长期贯彻执行下去,“成为巩固的制度”。干部下放劳动制度从1957年开始执行,到1960年执行了3年。尔后,干部大批下放农村劳动暂时终止,代之以支援农业等名义到农村短期劳动。在大规模的城市人口精简过程中,有一部分干部特别是一些被打成右派的干部被当作剩余人口遣返或下放农村,这些人的身份也随之从干部变为农民。留在城市的干部则以机关劳动为主,许多人在从事种菜、种粮、养鸡养猪等生产自救性的劳动。

 

  各省(市)委、自治区党委,中央一级部委及党组:

  现在正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这个重大问题的公开讨论中,这个讨论可能延长几个月。

  党的整风指示,日内即可发出,即以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为主题,发扬正确的思想作风,纠正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宗派主义的错误的思想作风。

  党的另一通知日内也可发出,这个通知提倡县、区、乡三级党政主要干部,凡能劳动的,每年抽一部分时间下田参加生产,从事一小部分体力劳动。

  县以上各级党政军主要干部(不是一般干部),凡能劳动的,也要这样做,每年以一部分时间,分别下田、下工厂、下矿山、下工地或者到其他场所,和工人农民一道从事可能胜任的一小部分体力劳动(哪怕是很少一点)。

  这样一来,党和群众就打成一片了,主观主义,官僚主义,老爷作风,就可以大为减少,面目一新。

  此外,请你们注意,对党与(一)工人、(二)农民、(三)学生、(四)解放军战士、(五)知识分子、(六)民主党派、(七)少数民族等七个方面之间所存在的各项具体矛盾,分别召集会议,加以分析研究,使自己心中有数,由盲目到自觉,以便有根据地说服干部和群众。

  现将湖北省委关于农村人民内部矛盾材料一件发给你们阅读,以为参考。

  本件及四月十九日电报均请转发县级、军队的团、城市工厂和学校的党委。

  中央

  一九五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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