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白鸽宝保险经纪贵州省分公司总经理被警告并罚款7万元)
2024年2月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贵金罚决字〔2024〕2号,赵洲(时任白鸽宝保险经纪贵州省分公司临时负责人、总经理)(简称:白鸽宝保险),其对白鸽宝保险经纪贵州省分公司虚列费用事项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对赵洲(时任白鸽宝保险经纪贵州省分公司临时负责人、总经理)警告并罚款7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解散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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