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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杰斌汤包店被罚款300元

发布时间:2024-02-07 06:13:00

(原标题:广州市增城杰斌汤包店被罚款300元)

金融界2024年2月5日消息,广州市增城杰斌汤包店因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朱村街道办事处罚款300元。

根据公告内容,朱村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执法人员于2024年01月27日10时00分至10时30分在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新元里二区十三巷1号1楼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检查发现该餐饮店内使用和储存15kg液化石油气瓶2个,液化石油气瓶和炉具之间连接的软管长度为2.5m,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餐饮场所城镇燃气设施设置及使用规范》(T/GZBZ4―2020)8.8关于“连接软管长度不应超过2m,且中间不应有接口,不应穿越墙壁、楼板、顶棚、门窗,严禁在软管上开设三通分流”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NO:0103568)送达给经营者揭木成,责令其于2024年01月28日09时前对上述违法行为自行改正(整改要求:液化石油气瓶和炉具之间连接的软管长度不能超过2m),逾期不改正的朱村街道办事处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于2024年01月28日11时00分至11时30分到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新元里二区十三巷1号1楼进行复查,复查发现该餐饮店内的软管长度依旧为2.5m,经营者揭木成对违法行为逾期未能自行改正,涉嫌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广州市增城杰斌汤包店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构成了违规行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广州市增城杰斌汤包店作出罚款300元整的行政外罚。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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