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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河中捕捞一尾鲤鱼被判刑 法官:入罪标准不在渔获多少

发布时间:2024-06-06 02:17:05

近日,四川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前往赵化镇巡回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韦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等刑罚。

韦某携带渔网在沱江河捕鱼时被民警挡获,并现场查获作案工具和一尾1.1公斤重的鲤鱼,被认定涉嫌非法捕捞,由公安机关移交检方提起公诉。

“我家就住在沱江边上,想着撒网捕点鱼吃是小事,不至于犯罪。结果犯罪了,现在很后悔。”他坦言,自己因为嘴馋,把村组干部的“三令五申”当了耳边风,把各种禁渔告知当了儿戏,“我认罪认罚,以后再也不非法捕鱼了”。

后经富顺县水产渔政服务中心鉴定,韦某捕捞地点属于禁捕区域、捕捞工具为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造成渔业直接损失不低于1056元。韦某的行为被认定为涉嫌非法捕捞,并由公安机关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根据四川省相关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在此期间,四川省内所有天然水域禁止捕捞作业、垂钓和水禽放养,禁止扎巢取卵、挖沙采石,以及销售、收购在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 

 

承办法官表示,“在禁渔区、禁渔期,水产资源是重点保护对象,其入罪标准明显大于一般的区域和时间”,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渔,其入罪标准并不要求渔获物的多少,不管是否捕捞有渔获,都可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当然,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可能不会构成犯罪,但会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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