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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私募基金不得变相自融、不得向社会公开宣传

发布时间:2023-06-13 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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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制发了以金融犯罪为主题的第四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就第四十四批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表示,私募基金是非公开募集资金的一种方式,与公募活动存在明显区别。发行销售私募基金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不得突破“私募”底线。上述负责人指出,区分合法私募与非法集资的关键要点是,私募基金不得变相自融、不得向社会公开宣传、不得承诺资金不受损失或者最低收益、不得向合格投资人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累计人数不得超过规定人数,如《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募集资金过程中同时有上述禁止性行为的,既违反了私募基金管理有关法律规定,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关于禁止非法集资的规定,已经不是“私募”行为,而是非法集资,应当依法予以打击。

(文章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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