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废评定是指职工因工(公)、因战、因病和非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对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所致残废状况的评定工作。它需具有科学的鉴定标准和科学的残废等级的划分。二者是残废评定的前提条件。职工的残废评定,属于国家有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等人员,均按革命残废军人评定残废等级的规定评定。
评定的依据是1992年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发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净(试行)。这个标准,是按照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为适应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由劳动部、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的。
职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分为十级,其中一、二、三、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八、九、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和开展劳动鉴定工作中按此标准试行。在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鉴定时,也参照此标准办理。

免责声明:本文为转载,非本网原创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如有疑问请发送邮件至:bangqikeconnect@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