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在找帮企客时都会咨询王正忠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和,这说明有一部分人对这个问题不太了解,您了解吗?那么什么是?接下来就由小编带大家详细了解一下吧!
具体量刑参考标准及处罚如下:
一、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至20万元罚款的情形有:
1、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
二、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至50万元罚金的情形有:
1、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
2、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情形有:
1、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
2、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
3、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四、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情形有:
1、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
3、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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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我叫王正忠,来自湖南郴州。2013年11月14日是我人生中最灰暗的日子,将我从幸福的生活抛入痛苦的深渊!我所打工的郴州金宇矿业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我做为其中的一员而被捕。案件历时三年多被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省高院判刑11年6个月,其中的辛酸与悔恨不及为外人道!在铁窗下,每每思及年迈的父母,尚在求学的儿女,悔恨的泪水从来没有干过!自己犯下的错,就要自己来买单,判决下来后,我决心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然而在我一心改造之时,又一晴天霹雳把我炸懵了:郴州市公安查处江西运输发票案又把我牵扯进来,桂阳县人民法院还判我数罪并罚加刑5年半!我想不通,现在是法制社会,倡导公平,公正,奉行人道主义,却依然存在这么明显的不公平现象!我被判刑,原本就是因为公安通过查江西运输发票虚开,才查到金宇公司,现在却因为同一案件判了又判。江西省鹰潭信江农机有限公司,江西省抚州双得利物流有限公司等做为出票方一点事都没有,而我受票方(金宇公司)的2个当事人却被重判十几年.........同一种案子,天壤之别的结果,天理何在?!现泣血呈上我的上诉状,请法律给我一个公平,公正的说法!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王正忠,身份证:432826197301302119
上诉诉求:因为公安法院在本案中的执法程序不合法;王正忠在本案中并不适用数罪并罚;王正忠的罪责在上一次审判中已受到处罚,在本案中不应加刑,所以请求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桂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1021邢初90号刑事判决书第二款判决。
上述理由如下、
一、王正忠在本案中受审的罪并不是判决宣告后才发现的新罪,而是在上一次审判时公安就已掌握了全部犯罪,因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宣告后,刑法执行完毕前,发现被判决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后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要求。王正忠在本案中被指控的罪并不是判决后新发现的漏罪,所以并不适用数罪并罚,具体证明理由如下、
1、上次中院审判的案件案由就是江西运输发票虚开,公安通过查江西运输发票,才查到金宇公司,本案审理的案情反而是最早发现和调查的。
2、在上一次中院审理前彭清高(本案同犯)已于2015年3月25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扣留,所有案犯都已在上诉期间全部到案。
3、公安查获蒋雪俊的记事本清楚的记录了与彭清高运输发票的往来情况,公安在上个案子的提审中也问了运输发票的相关问题和出示了蒋雪俊的记事本的运输发票记录。
4、蒋雪俊在上一次中院开庭时还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什么还有一些涉案人员没有受审判?”而公安因为没有把这一部分案情交给中院,致使中院没有及时了解全部案情。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后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1993年4月13日法复【1993】3号)。批复的内容首先也必须要求是判决后又被发现的新罪才能实行数罪并罚。(原文有、“无论新发现在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属于同种罪。”)还有到二审时发现漏罪要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而不适用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原文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第一审判决后以前还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发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载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时,不适用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而在高院二审时,本案的所有涉案人员都早以归案,此时公安应报告中院,而不应重新立案于桂阳县去审理,造成案件的重复性。
三、王正忠不认识蒋雪俊之外的任何一个本案被告人,对运输发票的虚开不知情,也没有因为虚开运输发票获利,从上一次中院审判到本案桂阳法院审判,王正忠受审的都是做的同一件事,就是在嘉禾县协助退税,而王正忠已在上一次审判中受到判罚,在本案中的罪已被上一判决所包括。
四、发票的开具是由两家公司共同完成,一方开出另一方接收,在本案中开出运输发票的公司都没有定为虚开,那么接受运输发票的公司也不应该认定为虚开。本案中开出发票的江西省鹰潭信江农机有限公司,江西省抚州双得利物流有限公司等都没有认定为虚开,证明这种运输发票在实际使用中的合理性,接受运输发票的金宇公司也不应该认定这部分是虚开。
综上所述,不适用对王正忠实行数罪并罚王正忠并没有直接参与运输发票虚开,所犯罪刑已在上一次审判中得到判处,在本案中的罪已被上一次判决所包括,恳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正忠不给予加刑判决。
此致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故意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没有货物购销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五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一)本罪的犯罪客体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具体表现是发票管理制度,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发票管理制度是税收征管制度的重要内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正是通过对发票管理制度的违反,进而破坏税收征管制度,破坏国民经济,社会危害极大。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货物销售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货物销售但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可分为三种情形:①没有货物购销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②有货物购销,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杜某某等5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犯罪嫌疑人提前将受票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交给实际购货方,实际购货方发生真实货物交易后,按票面价税金额4.7%的价格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卖给杜某某等人,杜某某等人再将发票转卖给受票单位,从中获取差价。③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东营市东城某公司在销售货物时,因其不具一般纳税人资格,无法向客户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便让垦利某公司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由客户抵扣税款,此案中东城某公司即属于虽然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管是否造成税款被骗取或被非法抵扣的后果,原则上都构成犯罪。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一般分为三种情况:①开票者。开票者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②受票者。受票者也可以称买票者,一般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买票的目的是为了非法抵扣税款从而偷逃增值税。③介绍者。即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中的中介,如前所述的杜某某等五个。
(四)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开具,却有意违反规定,开具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过失不够成本罪,如由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熟悉,或工作失误而造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结果则不构成本罪。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的复杂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有四种形式: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这四种情形常常交织在一起,致使案情错综复杂。有些案件还牵扯到多个省、市的数十个单位。如明某某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及五个省市60多个单位和个人。
(二)犯罪的隐蔽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买卖双方一般不直接联系,多数是通过中间人介绍接头后,协商成交。再加上交易双方在帐务上作了“技术”性处理,具有一定的智能性,日常的稽查不易察觉。因此此类案件的发案多是检举、控告、自首等,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涉案单位及个人不发案则已,一发案易发大案、要案。
(三)犯罪手段的多样性
有的采用“大头小尾”式,少计销项税额或抬高货物的进项税额;有的采用“环绕式”,即几家单位或个人相互串联,形成环状;有的采用“偷梁换柱”式、“对开”式等,犯罪形式多样,这也给案件侦查带来一系列困难。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竞合问题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偷税罪
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偷税罪进行了修改,只要“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即可构成偷税罪,使二者在行为方式上更难区分。特别是行为人将虚开行为用作偷税的犯罪手段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终目的就是为实现偷逃国家税款之目的,从实质上说是偷税。而现实中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税的案例也比较常见。理论上,司法界几乎都秉持了牵连犯之说的观点,即二罪之间存在着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虚开”只不过是偷税的手段之一,它们之间呈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在案件实际办理过程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偷税罪之间的竞合还是很有限的,只有当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税款时,才与偷税罪发生关系。如对直接让发票领购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做进项抵扣凭证偷逃应纳增值税的,应按偷税罪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择一重罪而处断,即应适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对从第三者手中非法购买已经虚开完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做进项抵扣凭证偷逃应纳增值税的,虚开行为及结果并非行为人所指使、授意的,购买时与虚开金额无直接关联的,应按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定罪较为妥当。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
在现实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往往是行为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重要手段之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实施又以行为人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必要的环节,因此大多司法界理论坚持两罪彼此存有牵连关系,也有学者认为符合加重行为说,因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正是把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做为本罪加重处罚的情节,无论是牵连犯说,还是加重行为说,在法律适用上结果都是一样的,都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罪定罪处罚。只有虚开“数额、情节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程度”未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标准,且犯罪构成倾向于刑法二百零四条之规定的,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是指无权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式样,利用各种方法,印制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客观上伪造的是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在其上面有虚开行为,这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完全不同的。
如果行为人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利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开,从牵连犯理论看,行为人的前一行为与后一行为存在着手段和目的牵连关系,应视为牵连犯,应以其中的一罪重罪论处,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同理,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利用发票虚开的行为自然也应作为牵连犯从一重论处,这里不再赘述。
四、预防和减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几点建议
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我们既要严厉打击,同时必须作好预防工作,采取必要的措施,尽量从源头上堵住犯罪,最大可能地控制和减少此类犯罪的产生。
(一)完善立法,堵塞漏洞
近年来,一系列税收法规相继颁布实施,推动了我国税收征收制度的完善,但也有个别法规或个别内容过于原则,漏洞较大。因此,必须加快改革,将税法的废、立、改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期建立一套科学的税收征管办法和制度。如企业年得税率不等、税负悬殊,国有大中型企业在税负不平等的条件下参与市场竞争,制约了企业的发展。要平均税负,使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平等竞争,从而减少偷漏税的动因。再如个人所得税要加强“源泉扣税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规定,强调代征人、代扣人、代缴人的权力义务和法律责任。再次,要在刑事立法上充分体现刑罚的严肃性和惩戒性。
(二)加强宣传,强化纳税意识
要加强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纳税意识宣传,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除了一部分犯罪分子为牟取暴利知法犯法外,相当一部分是对税法了解不深,甚至是税收法盲,在他人的引诱下不自觉地参与了犯罪,因此,要加强税法宣传,使全体公民了解增值税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一步强化纳税意识和依法用票、依法管票的意识。
(三)加强协作,构筑预防防线
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注册登记的审核和把关,发现虚假注册登记的要坚决取缔,并及时通知税务、公安部门。税务进机在改进税收征管手段,强化税收监督工作。检察机关也在进一步发挥监督职能,加强对涉税案件的立案监督工作,并规范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全社会逐步形成立体的防范网络,让违法犯罪人员置身于网络的监视之下,无法实施犯罪活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并罚1994年的时候开始的。1994年我国开始实施以增值税为主的流转税改革,自此,虚开,伪造和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开始大量出现,在1995年刑法增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前,对于行为人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增值税税款的行为,法院通常认定该行为属于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偷逃税款的行为,以1979年刑法中的偷税罪定罪处罚,为打击此类发票犯罪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颁布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正式出现在国内刑法的舞台。
王正忠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是很多人头疼的问题,尤其是在理解和现实的冲突方面,也同样面临着相似的问题,关注我们,为您服务,是我们的荣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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