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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觉得大爷拿13元买车事件中的4S店应不应该13元卖给大爷汽车?

发布时间:2022-08-14 16:59:19

价格相差一个几何级,难到看不出,13元好的玩具车都买不到,你要买人家的汽车,谁没出过错,出错就判死刑吗?你有没有说错话?写错字?有吧!你是不是都履行自己的错误言行了?这位大爷你这是敲诈勒索!

这就是欺诈!广告语言需要严谨!支持大爷的行为!不过,在中国,永远不可能是大爷赢官司的!因为,这才能充分体现,什么是中国特色!

12.98元买12.98万元的新车?!从法律角度看,4S店完全可以不给!

一、从常识看

这个问题,凭朴素的直觉,就知道不能卖。

因为,12.98万元,是12.98元的一万倍。

任何一个商家,以十几万元进一台车,卖十几元,都亏不起,也没理由这样胡乱亏。

二、从组织行为规则看

人会犯错误,组织也一样。

美国的NASA,那么先进、精密、严格,都会犯错误;

我们的国人,各行各业都有失误的,广告公司也不例外。

本次事件,起因于秦皇岛市北港大街的某4S店7月9日通过广告公司在秦皇岛市投放了3500辆出租车广告,广告中将车价写为“12.98元”。

显然,这是犯了一个错误,凡是思维正常的人都能意识到这一点。

因为,“12.98元”,一辆儿童玩具车都买不到!

广告所涉车辆的指导价是“12.98万元”。

也就是说,广告少写了一个关键的“万”字,使价格变成了万分之一!

然而,人们就是以为天上掉馅饼了,自己撞大运了!

在广告投放以后,4S店接到很多电话,甚至还有不少消费者直接到店咨询!

不得已,广告主4S店只好把广告紧急撤下。

三、从广告法角度看

1、是虚假广告么?

《广告法》第四条规定:“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事件所涉广告,是错误而不是虚假,这种错误,不会引人误解,人们完全能够分辨。

2、可以查清么?

《广告法》第三十条 :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也就是说,可以从广告合同查明。

注意了,《广告法》规定广告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不能是电子邮件、电子合同、微信等形式。

如果广告主4S店与广告公司没有签订纸质合同,而是发了微信之类,那就违反了《广告法》按第六十一条,“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经营者发广告千万要依法操作,不可大意,否则,后果可严重了!

四、从《合同法》角度看

买车卖车的行为,在法律上就是一个合同行为,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平等、自愿、等价有偿。

它们强调的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平等性、一致性,强买强卖违反了合同法的一般精神,应受到《合同法》的规制。

五、从经济学角度看

商品交易的原则是等价交换,严重失衡的交易是不合理的,强买强卖不可能实现基本的等价交易。

六、从社会管理角度看

这样的交易如果成功,将打乱社会秩序,使人们滋生不劳而获的不良心理;

有人说,是企业炒作,若真是如此,则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市场管理法规,应受行政处罚。

七、从消费者法角度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通常,欺诈是以次充好、以劣代优、以贱替贵,以此达到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哪有优质低价还说是欺诈的?本次事件,毫无疑问是价格标错,不构成欺诈。

经营者不能强迫或诱骗消费者接受商品或服务;

反过来,消费者也不能强迫或诱骗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特别是不能在明知是经营者犯错失误的情况下,强迫或诱骗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

八、从民法角度看

假设消费者成功地强迫或诱骗经营者按万分之一价格提供商品或服务,经营者是可以依民法采取措施的。

网上有人认为,这种情况,属于重大误解,一般情况下,如果广告的内容具体明确,就可以视为邀约,消费者一经承诺合同就成立。但本案中因为广告商的错误,导致重大误解并非4S店真实意思表示,4S店可以撤销合同。

我不这样认为,假设消费者按广告价购买成功,那不构成重大误解,而构成不当得利。因为,那个错误是由广告行为造成的,是广告主4S店与广告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不是4S店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4S店应该拒绝这样的交易,事实上,这种交易也无法完成,即使硬性完成了,这样的卖价根本上不了牌。

事实上,本次事件并未真正订立合同,所以,也就不存在撤销合同,或者是请求返还不当得利了。

九、从《刑法》角度看

是强买强卖行为,如果逼迫成功了,可能涉嫌强迫交易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有以下行为:

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

2、多次强迫交易的;

3、社会影响恶劣的;

4、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

5、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

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

如果行为人用轻微的威胁手段进行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务,行为

很有节制、获利很有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12.98元买车的这个视频我看过,整体给我的影响就是表演迹象严重,首先在场的基本上都是大爷大妈,女销售也只是被一个大爷咄咄逼人而已,道理讲不通你就说一句请示一下领导不就行了?这不是4S店最惯用的手段吗?我请示一下领导,然后领导不在,然后我打电话给一下领导,然后领导在国外或者干嘛的,拙劣是拙劣了一点,但是呢好用的很,没有必要还没说两句呢就蹲下哭啊,这点承受能力就没有了?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先在网上搜索了这件事情的最新情况,哈哈哈,果然,工作人员称该视频为拍摄网剧找的都是群众演员,随后还有一段拍摄花絮,导演喊准备,演员们纷纷笑场,说实话我一点也不惊讶,4S店里出现这种幺蛾子少见多怪,不得不佩服这家店的负责人,真的是有“智慧”啊,但是呢你玩脱了,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这个广告涉嫌价格欺诈,第一时间责令涉事企业立即改正、停止上述销售行为,并随即介入调查了。

这家4S店也及时前后发出了两次公告,第一次说是要按照12.98元卖一辆,但是呢要公证处公证,毕竟我们店诚信嘛;第二次公告,表明我是想卖12.98元的车,但是市场监督管理局不让,所以改成捐献了,所以呢我现在里子也有了,面子也有了,至于我广告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的这种不要脸行为呢,大家也不要斤斤计较了。

之后我还找到记者打给他们店里销售人员进行沟通的视频,其中的对话也是很有意思呢。对话大致如下:

销售人员:那就是一个宣传

记者:宣传搞错了?不是真的呀。

销售人员:对对对对,广告打错了,您觉得12.98元(买车)您觉得呢?只不过是广告打错了,加上宣传就是。

记者:你们自己打错了,还是广告商给打错了?

销售人员:就是宣传一个宣传的模式

记者:宣传的模式?是故意把“万”丢了的呀。

销售人员:不是,这不是故意把“万”丢了的。

要我说这就是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谁要是硬要用12.98元提车,4S店是不是一定要给我不知道(我倾向于给),但是这家4S店必须为做出这种荒唐的事情担责,应该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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