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标准如下:
1.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部分,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若超过此比例,则可在未来纳税年度内结转扣除。
2. 对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其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核算,并按照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贷:银行存款等
借:管理费用等-职工教育经费(或制造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以上政策依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旨在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培训投入,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同时,也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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